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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成航院发〔2015〕8号

            

 

 

 

关于印发《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教学系(部)及相关部门:

现将《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印发于后,请遵照执行并认真组织学生学习。

 

附件:《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

及处理办法(修订)》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1月22日

附件: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严肃考风考纪,进一步严格考试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各种考试(含实验、实训、实践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第二章 考试违纪

 

第三条 考试违纪是指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的安排和要求,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考试违纪、较严重考试违纪、严重考试违纪、特别严重考试违纪。对一般考试违纪学生给予警告处分,对较严重考试违纪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严重考试违纪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对特别严重考试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有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㈠ 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

㈡ 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计时器等物品;

㈢ 开考指令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指令发出后继续答卷。

第五条 有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较严重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㈠ 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㈡ 考试中未携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询问;

㈢ 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㈣ 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㈤ 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或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强行交卷离开;

㈥ 开考前拒绝将明令禁止携带的文具用品或物品(如手机等通讯工具,平板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教材、参考资料等)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六条 有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考试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㈠ 违反考纪,且严重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

㈡ 考试过程中私自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响铃或振动;

㈢ 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第七条 有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特别严重考试违纪,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㈠ 考试期间故意损毁试卷或答卷(答题卡、答题纸等)或其它考试材料;

㈡ 干扰考试工作,纠缠、威胁、诬陷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

㈢ 考试过程中查看或使用违规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如手机等)。

 

第三章 考试作弊

 

第八条 考试作弊是指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的学生有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通过非法或非正当手段获取试题答案或考试成绩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考试作弊、较严重考试作弊、严重考试作弊。对一般考试作弊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对较严重考试作弊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严重考试作弊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有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㈠ 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抄袭;

㈡ 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

㈢ 通过各种方式传接物品或传递试卷及答案信息(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实物作品等),互打暗号、手势作弊等;

㈣ 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向他人透露或传递试题、答案;

㈤ 交卷后翻阅、修改试卷、答案等。

第十条 有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较严重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㈠ 故意在答卷(或签到表、座位表等)上以任何形式标记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但未答题;

㈡ 闭卷考试中,在课桌、墙壁上查看事先由自己或他人书写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㈢ 闭卷考试开考后,将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手机、平板电脑、电子辞典等)带入考场查看;

㈣ 闭卷考试中,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写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㈤ 开卷考试中,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书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在书中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㈥ 阅卷教师发现试卷答案雷同,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属实;

㈦ 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查看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㈧ 交换、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㈨ 考试过程中使用违规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如手机、平板电脑及其它)向场外他人泄漏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接收场外他人向自己传递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一条 有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㈠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㈡ 集体(两人及以上)作弊的组织者;

㈢ 如已构成考试作弊,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如通过群发短信、微信、微博等影响面较大的方式作弊、泄漏考试机密、严重影响考场秩序等);

㈣ 已构成考试作弊,且肆意抵赖或者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

㈠ 监考人员立即制止学生违纪或作弊行为,并获取相关物品、物证,将情况报告主考,并认真如实填写相关考场记录,记录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情况,监考人员签字;

㈡ 违纪或作弊学生本人书写违纪或作弊过程的书面材料并签字;

㈢ 教务处负责留存违纪或作弊现场相关视频证据。

第十三条 学生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发生上述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除给予相应处分外并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相应考试科目成绩计为零分,不允许参加学期初补考。

第十五条 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部通报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部根据该学生在校违纪处理记录,以及《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确定该违纪或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曾经受过违纪处分的学生发生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按两次(及以上)处分中的最重处分再加重一级处分处理。

第十七条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部会同教务处报学校院务会审批。

第十八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处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行文,相关院领导签发,教学系(部)送达到学生本人。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不得参与各种助学金、奖学金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助项目的评定。

第二十条 肄业生在毕业后返校换领毕业证考试中,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该考试科目成绩计为零分,并取消以后一切与换领毕业证相关的考试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学校先前关于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1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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