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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成航院发〔2021〕1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对原《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成航院发〔201268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分制”,是指用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的管理制度,学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可毕业。本细则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阶段的学习、成绩考核、学籍异动、毕业资格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类全日制普通教育专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将接受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

(一)患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的,须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期满后下一年开学前,持医院疾病诊断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二)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间,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存在因不可抗力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无法按时报到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存在不可抗力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录取资格是否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是否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体育、艺术、航模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将被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办理休学。

第八条 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事先提交有关书面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履行有关手续后办理注册。下列情况不予注册:

(一)未按照规定请假;

(二)请假未获批准且逾期两周未到校注册;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费;

(四)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 专业课程体系由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技术课程、文化素质课程等构成。其中:

公共基础课程是学校所有专业或部分同类专业学生共同学习的、为保证高职专业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和质量不可缺少的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基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计算机文化基础等。

专业技术课程是指学生为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学习的本专业范围内的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拓展课程。

文化素质课程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修的拓展课程,包括校园文体活动、科创活动、科学实践、社会实践等活动课程。

第十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重要依据,也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学业标准。学分最小单位一般为0.5。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教学:一般16学时计1学分;

(二)实践教学: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顶岗实习、毕业设计、公益劳动、科创活动等,一般20学时计1学分;

(三)课程学分按照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校对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通过入学考试并再次入学,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后有效。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网络课程学习,并按规定获得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学习成绩和学习情况可采用学分绩点进行计算和表征。考试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关系见下表:

(一)课程绩点=0.1×(课程成绩分数-50

说明:此计算公式适用于百分制成绩,其余分制成绩应换算成百分制成绩进行计算。60分以下其课程绩点为0

 

 

说明:下标i表示第i门课程,n为课程门数。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应包括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并按相应比例综合评定学生课程成绩。具体比例由各教研室根据课程标准确定,经教学单位审核后由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学习、活动实行考勤。一学期内学生累计缺课(含病、事假、旷课等)达到该课程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且须重修。

第十六条 课程作业、实验等有三分之一及以上未完成的,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且须重修。实验、实训、实习课程原则上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课程成绩分别注明“补考”“重修”字样。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类。其中,考试一般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获得“及格”以上的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课程学时低于16学时的,采用“通过”“不通过”两级分制评分,获得“通过”的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课程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公益劳动课程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和劳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参加课程考试。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持医院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核后向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缓考手续须在考试前办理,且一般不准因事缓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取消正常补考且只能通过重修获得成绩,具体规定详见《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成航院发〔20158号)。

 

第五章  辅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二十四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且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平均学分绩点≥3.7的学生,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课程,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要求的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经考核合格,发放课程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辅修报名办法和审批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免听、免修与重修课程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听,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直接参加课程考试:

(一)平均学分绩点≥3.7

(二)参加学校安排或同意的工学交替学习、创新创业等;

(三)通过自学考试等途径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审核已达到相关课程学习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免听课程范围与门数

(一)政治理论类课程、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任课教师认为不宜自学的课程不能免听;

(二)申请免听仅限第二、三学年课程;

(三)每学期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

第二十八条 免听申请及管理

(一)免听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 学生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填写《学生免听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经班主任、任课教师、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免听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合理安排学习时间,自主完成学习任务,参加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否则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四)如发生违反学校规定的情形,将被取消免听资格。

第二十九条 课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修,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直接确定课程成绩:

(一)从外校转学且已取得学分的课程;

(二)因转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

(三)提前选课并通过考核的课程;

(四)身体残障学生的体育课程。

第三十条 申请免修应在课程开始前提出并填写《免修申请表》,经班主任和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一条 重修与学年重修

(一)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实践环节除外)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得补考,可重选也可重修并办理相关手续;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不得补考,必须重修。重修按照《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二)未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可随原班就读。对于个别随原班就读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待新学年开始编入下一年级进行学年重修,且须按照同年级、同类别收费标准缴纳一年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三)通过学年重修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不再重修,但须办理已获得学分课程的免修手续。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在规定时间内可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感兴趣且有专长,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以特殊招生方式录取的以及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二)为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以及促进毕业生就业,必要时学校可调整学生的在读专业,允许学生转至其他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就读。

(三)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经认定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等同的,转专业后仍然有效;其他已取得学分的非必修课,可作为转入专业相应的选修课学分。

(四)转专业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必须延长学习年限的应按有关标准缴纳延长年限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五)转专业相关条件和办理流程按照《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规定(修订)》(见附件1)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病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转学相关要求和办理流程按照《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规定(修订)》(见附件2)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入我校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方可毕业。转学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经认证与转学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等同的,转学后仍然有效;其他已取得学分的非必修课程,可作为转学后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高职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符合休学条件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包括:

(一)患病后经指定医院诊断,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六周;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非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三)因创业需暂停学业;

(四)应征入伍;

(五)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学。

有下列情况学生不能休学:

(一)按学籍处理决定拟退学的;

(二)学业达到毕业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 休学以一个学年(两学期)为单位。因病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创业可连续休学三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学期中办理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应征入伍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不含服役时间),休学创业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含休学时间),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休学期间,保留学生学籍,不迁移户口,不享受奖、助学金等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入院治疗或回家休养,按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办理。

第三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自动保留学籍。

第四十条 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交经家长同意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后应按规定复学:

(一)应征入伍应在退役后两年内申请复学,否则取消复学资格;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应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满后申请复学;

(三)患病康复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经校医院审核后申请复学;

(四)学生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提交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复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复学资格;

(五)休学期间如发生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学业提醒、退学警告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一个学期中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达到10学分,或在校累计课程考核不合格达到16学分,给予学业提醒。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一个学期中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达到15学分,或在校累计课程考核不合格达到20学分,给予退学警告。

第四十四条 每学期末教务处向二级学院提供学业提醒和退学警告学生名单,由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一个学期中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20学分,或在校累计课程考核不合格达到30学分;

(二)累计受到退学警告两次,且所学必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22学分;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学申请或复学申请未获批准;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患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七)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学习;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

第四十六条 按以上规定作出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退学处理由学校出具退学告知书直接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七天视为送交,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且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五十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复学。如有特殊情况,由个人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学年重修。

 

第十章  其他教学活动学分认定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科技活动、技能竞赛、体育比赛等获奖,获国家专利权或取得学术或技术成果资格证书,可按相关规定认定并置换为文化素质课程学分。其中,与学生所修专业密切相关的,经专业教研室研究、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认定并置换为相应专业课程学分。

第五十三条 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航模特长生等以特殊技能录取的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体育、艺术、技能训练等教学活动,可按相关规定认定并置换为相应课程学分。

第五十四条 竞赛获奖的学分认定标准:

(一)国际各类竞赛获奖,每项810学分;

(二)国家级各类竞赛获奖,每项68学分;

(三)省级各类竞赛获奖,每项46学分;

(四)市级各类竞赛获奖,每项24学分;

(五)校级各类竞赛获奖,每项12学分;

(六)相同项目不同级别获奖按最高级别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

(七)非竞赛获奖创新创业项目成效显著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可参照以上竞赛获奖的学分认定标准计算学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参加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各项学习、实践活动,经专业教研室研究、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认定并置换为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延期毕业与肄业

 

第五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取得75%及以上学分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回校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基本修业年限但未达到毕(结)业要求的,须申请延期毕业,获准同意后编入下一年级管理;未申请延期毕业的,按肄业处理。延期毕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到期后,仍未达到毕(结)业要求的,按肄业处理。

第五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持续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中途退学,且取得30%以上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可取得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

第六十条 对于在校学习不满一年或所获学分低于毕业学分要求30%的学生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合法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学业证书管理按照《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业证书管理办法》(见附件3)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依据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三条 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五条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六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学历信息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等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成航院发〔2017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规定(修订)》

      2.《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规定(修订)》

      3.《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业证书管理办法(修订)》

      4.《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体育特长生培养及学

 

籍管理办法》

 

 


附件
附件1:《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规定(修订)》.pdf
附件2:《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规定(修订)》.pdf
附件3:《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业证书管理办法》.pdf
附件4:《体育特长生培养及学籍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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