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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业证书管理办法(成航院发〔2021〕126号)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为切实加强学校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业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和学历证明书五类学历证书,以及辅修课程结业证书、进修结业证书、学习证明等其他非学历证书。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完成某一阶段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结果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第四条 学校只为取得本校学籍并注册的学生颁发、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可取得辅修课程结业证书;达到专业要求的,可取得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第五条 毕(结、肄)业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肄业年级学期);

  (二)专业、层次、毕(结、肄)业;

(三)学习形式;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取得75%及以上学分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回校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持续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中途退学,且取得30%以上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可取得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不满一学年的,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条 学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相应进修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业证书办理流程如下:

(一)应届毕业生毕(结)业证书一般于每年1月和6月,经二级学院毕业资格审核、教务处复审、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教务处统一制作,二级学院发放,学生本人亲自签收。

(二)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一般于每年1月、4月、6月和10月,经二级学院毕业资格审核、教务处复审、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教务处统一制作,二级学院发放,学生本人亲自签收。

(三)领取肄业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由本人提交申请,经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后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二条 学业证书编码规则如下:

(一)毕(结)业证书编码规则: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编号前5位为学校国标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710位为年份;第11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17位为学校对毕业证书编排的序号。例如:12064 1 2017 06 00000

(二)其他学业证书编码规则:前5位为学校国标代码;第67位为证书类型代码;第811位为年份;第1216位为证书编排的序号。例如:12064 01 2017 00000

(三)证书类型对应代码见下表:

证书类型

代码

证书类型

代码

毕业证明书

01

辅修课程结业证书

05

结业证书(留学生、交换生)

02

进修结业证书

06

肄业证书

03

学习证明

07

辅修专业证书

04

其它

99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为其颁发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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