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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肇始于1965年原第三机械工业部设立的德胜中级技术学校,历经长征航空工业学校、成都航空工业学校等发展阶段。1994年在全国率先开展高等职业教育,1998年由教育部批准升格并更名为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1999年划转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2006年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2年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直招士官试点学校,2019年成为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坚持国家利益至上,着力服务重大国家战略,始终不忘“航空报国”的初心和“航空强国”的使命,秉承“航空报国、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遵循“以人为本、争创一流、打造品牌、办出特色”的办学理念,以“服务航空、服务国防、服务区域经济”为办学定位,以建成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航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为目标,坚定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发展道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成都航院或成航;英文名称为 Chengdu Aeronautic Polytechnic,英文简称为CAP。

第三条学校设有龙泉驿校区和新都校区,学校龙泉驿校区(注册地)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699号,是学校法定住所。

第四条 学校办学规模根据服务国家战略、国防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产业需求和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等需要适当调整,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是工业类高等职业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定位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突出装备制造、交通运输专业大类主体地位,促进电子与信息、土木建筑、财经商贸多专业大类协调发展。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学校的开办资金为9317万元。

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任免学校负责人。

第十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坚持面向国际、享誉全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依法自主制订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六)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七)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八)依法依规与国内政府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九)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十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二级学院、学科和专业的招生比例。

(十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十四)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

(十五)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六)拒绝任何组织与个人对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七)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层次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习制度。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国际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成人学历教育等其他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专业动态优化、协调发展的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治校,落实国家法治工作政策方针,开展法治学习和宣传教育,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优化内部治理结构,提升法律风险防控,保障师生权益,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校长、副校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常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三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

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案件中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三)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四)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五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二级单位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二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二级单位党组织可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六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代会,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八条 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人民武装、保卫工作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二级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高”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见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订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校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进行选拔,可采用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等方式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者任命。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设立监察、审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廉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方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党委常委会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常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对会议议题作出明确决定。

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按处(部、室)等设置党政(群团)机构,按二级学院(部、所、中心)等设置基层教学科研机构,按馆(中心、公司)等设置教学辅助机构和相对独立的经营型服务机构。

第三十九条 处(部、室)等党政(群团)机构是经学校授权,履行参谋、执行、督导和服务职责的职能部门,其设置数量和负责人职数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相关规定确定。职能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部、所、中心)等基层教学科研机构是从事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基层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由学校自主设置,依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享有学校赋予的管理权力,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二级学院院长(主任、所长)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二级学院(部、所、中心)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所、中心)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代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二级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其议事规则对二级学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级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讨论、审议本单位的相关学术事务。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内设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须经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按程序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专业的设置、合并和撤销,须经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论证、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五条 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实行部务会议制度,根据自身条件可设立教授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馆(中心)等教学辅助机构是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的教学辅助单位,根据保障服务需要和学校规定,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教学辅助单位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型服务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享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集体福利事项、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权利。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制定及修订情况、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办法(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监督和巡查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代会每5年1届,其主要组织形式是全体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以及根据需要设立的提案工作、生活福利、巡视等若干专门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可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代表会议。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一般为19-29人,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应占多数。执委会委员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可召开,执委会的表决、选举须经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执委会职责主要为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指导、监督二级教代会。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相关问题,由执委会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所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需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设置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可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并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由各二级学院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依照二级学院本(专)科学生人数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一年,通过民主推选可以连任。

学生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学生会召集。重大事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问题需经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承担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学术道德等方面具体事务的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教授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基层组织,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1-3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民主推荐候选人,二级学院院长也可根据学科(专业)分布和委员的代表性提名候选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职工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第五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并须实到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策。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接受学术委员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在分管教学校长领导下,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研究、指导、审议和咨询工作,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二级学院(部、中心)推荐和校长提名等方式产生,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在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名,委员人数一般为11-13人(单数)。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具体工作进行调研、指导、审议和监督。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须有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专委会”)。校专委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组织,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相关学科(专业)代表、校外专家等共同组成,主要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确认、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争议举报等进行复议,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由院(系)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校专委会三级机构组成。院(系)考核推荐组由二级学院(部、中心)主要负责人、教授委员会代表、相关学科(专业)专家等5-7人组成,主要负责审核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政治表现,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业绩成果进行考评,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向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院(系)考核推荐组组长原则上由院长(主任)担任。学科评议组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术评议组织,由校内、外不少于5名(单数)同行专家共同组成,包括校内学科评议组和联盟学科评议组,主要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和排序,实行专家库随机抽选制度。

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或成果认定等或评审程序、公平性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真实姓名书面分别向校专委会办公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或投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与管理专家委员会。教材建设与管理专家委员会是学校教材编修和选用工作的审核和监督检查组织。专家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的校长担任,成员原则上由教务处、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负责人、具有教材编写经验并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以及行业专家等组成(可按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学校建立教材建设选用制度,积极引入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教材。

第六十条 学校遵循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持开展校企协同育人,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人才培养,实施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实现职业精神与技术技能培养的高度融合。

第六十一条 学校立足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尤其推进与头部、优势企业协同育人和协同创新等产学研合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投资兴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实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六十三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继续教育与职业技能鉴定,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开展基础设施与信息化建设,完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条件。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任和管理兼职教师。

第六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四)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七)根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八)依法依规对职务变动、岗位聘任、薪酬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代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十)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十一)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执行课程标准履行岗位职责,潜心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七)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八)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能够进行学术研究与创新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能力。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按照国家政策落实相关福利待遇,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退休员工福利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

教职工认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积极反映,相关部门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

教职工认为有关部门(组织)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学校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七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按照学校规定和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享有申请转专业、选修课程、升降级、转退学和学籍保留的权益。

(七)按照学校规定和程序,可申请相关课程的免听、免修及课程认证等。

(八)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的,顺利毕业并获发毕业证书。

(九)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取得75%及以上学分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本人可申请回校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十)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休学创业。

(十一)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新生报到将接受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

(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务。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关怀和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

第八十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相适应的教学实验设备和校内实习实训场所,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实训场所,不断完善学生学习实训条件。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八十二条 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接收学生申诉申请书,处理相关申诉的日常事务工作。

学生认为违纪处分、学籍处理等涉及学生本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四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八十六条 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部门)的经济行为。

学校加强预算经费管理,明确预算经费审批权限,规范预算经费使用,严格支出管理,勤俭办事业。学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行。

第八十七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类别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来源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学校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学校拥有或控制的资产。

第八十八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归口、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防控各类经济风险,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处置和监督等资产管理制度。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原则,通过项目论证、绩效评价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九十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九十一条 学校积极吸引社会捐赠,拓展办学资源。以学校二级单位(部门)为受赠主体的受赠资产,由二级单位(部门)负责接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没有指明受赠主体的受赠资产,由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接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造册登记;捐赠资产为现金的,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学校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获得的捐赠纳入学校财务和资产统一管理。

第九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与公共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与优质服务,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九十三条 学校对校办企业依法履行股东责任,享有股东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产业的发展

第八章 校友会、基金会与其他组织

第九十四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以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力量为宗旨,为学校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校友会重大事宜。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和工作的教职工及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和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九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政府、行业、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理事会成员单位,由学校提出邀请,受邀请单位同意后即可成为理事会成员单位。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9-11人,理事若干人。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设常务理事,可聘请著名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和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本理事会顾问。理事会顾问、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学校提名,经理事会成员协商后产生。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理事会成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对学校接受的国内外捐资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九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十八条 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依照有关规定等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学校主动公开事项应包括:重要决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情况、重要政务活动、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及其办理落实情况。

第九十九条 除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合作学校、合作企业、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人可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单位(部门)申请获取信息;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以及获取信息的形式等;申请人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一百条 根据公开事项内容,视情况通过以下方式公开:新闻报道、文件登载(全文或摘要)、专题解读、评论文章、情况通报、其他方式。

第一百零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须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拟公开的党务信息中含涉密内容的,须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笃行、求实、创新”。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校徽是以“成航蓝”为标准色的圆形图案,中间由飞机、地平线和建校年份“1965”组成,“飞机”造型为“成航”汉语拼音首字母“CH”的变体;外环为中英文校名。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成航蓝”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校校徽和中英文校名,长、宽比例为3:2。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校歌为《成航之歌》。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8月29日。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网址为www.cap.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学校教代会30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启动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应修订章程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修订程序依据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据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学校工会委员会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