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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3-24 作者:












成航大校发〔2026〕26



关于印发《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大学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经成航大2025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将《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于后。请按照学校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大学

2026年1月8日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大学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推进学校教学研究工作,使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教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是指以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以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为主体进行的教育思想、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及教学管理等改革研究项目。

第三条 教务处是教改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教改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与评审、督导检查、经费管理、结题验收及成果的培育、宣传、推广应用等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教改项目的具体管理,包括申报推荐、过程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联合开展教改研究,通过有组织教研活动各展所长,攻克学校教育教学中的重大课题。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五条 学校统一组织申报教改项目,按照来源依次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其中:

国家级:指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教育部直接立项的项目。

省部级:指由教育部司局级机构直接立项的项目、教育部(高等教育/职业院校/基础教育)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直接立项的项目。

市厅级:指由四川省(高等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四川省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直属单位(主要社团)、国家一级学会、协会、成都市教育局、四川省人社厅直接立项的项目。

校级:指由各省级学会、协会、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大学教务处直接立项的项目。

非学校统一组织申报的教改项目,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和OA系统审批结果定档定级。

第六条 校级教改项目一般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高等教育教学中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推动科技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人才培养和教研水平提高,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对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的现实问题,对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运用价值,对提升学生素质和能力具有积极作用的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教改项目;校级以上教改项目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上级文件未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规划与选题


第八条 教改项目的选题以学校每年公布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规划要点和课题申报指南为准。规划要点和课题申报指南由教务处向全校发布。

第九条 教改项目的选题以面向教学一线和教学管理中需解决的实问题为主导方向,结合国家、行业地方经济和教育发展需求以及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实际确定研究方向和内容,并力求在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与创新、教学管理等方面具备实践性、创新性、示范性和推广价值。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立项原则

(一)科学性。教改项目研究要以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教育部及教育厅有关精神为依据,充分借鉴国内外教育理论研究最新成果,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数据要客观、准确,方法要先进、科学。

(二)实践性。教改项目研究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研究成果的实践性,突出研究成果的实践价值,边研究、边实践、边总结,既要注重以理论研究成果指导实践,更要注重通过实践检验理论研究成果。

(三)应用性。教改项目研究要以应用为目的,要注意结合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四)前瞻性。教改项目研究要立足当前考虑长远,认真分析预测经济社会和教育教学发展趋势,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五)创新性。教改项目研究要充分体现具有时代特色的新教育理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研究成果在教育理论、教学手段和应用领域上有所发展、改进和创新。

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

(一)项目主持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能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二)每个项目都应组成年龄、专业、职称结构合理的项目组,一般最多8人(含主持人)。项目组成员必须直接参加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

(三)项目主持人限主持1项校级教改项目,凡有未结题的同级教改项目,不得主持申报新的项目。项目组成员最多同时参与2项(含主持人)同级在研教改项目。

(四)支持与兄弟院校和相关单位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吸收行业、企业人员参与教改项目。

(五)被教育部、教育厅其他单位批准立项的项目(含子项目以及已通过鉴定或验收的项目不得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申报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已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没有重大创新的不得再申报教育教学改革立项,但后续研究开发的项目可以作为新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校级教改项目,申请人应根据学校教改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交教改项目立项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单位审核汇总后将申请书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公布。项目组根据立项文件的要求提交项目任务书。

(二)申报由学校组织遴选的校级以上教改项目,申请人须向学校提交申报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根据名额择优向上级推荐。

(三)申报非学校统一组织的教改项目,申请人须在OA提交《非学校组织纵向教研项目申报备案审批表》向教务处备案,未经备案的项目学校不予认可。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立项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的申报、执行、经费使用、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全面负责。项目组应按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按调整后的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立项项目应按计划完成因故不能按期接受检查结题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和教务处批准后最多可延期一年。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无故拖延、中断或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教改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如调离、退休等)需要调整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项目成员变更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单位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变更生效。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调离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教务处。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应加强对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和经费开支监督,为项目实施提供研究所需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将被终止:

(一)严重违反教改经费管理制度或经济违法行为;

(二)拒不接受项目检查,拒不提交检查报告和成果;

(三)两次没有通过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被终止后,学校收回项目剩余经费,该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教改项目,该项目不得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考核、教学工作量等依据,不得参与年度奖励。


第六章  结题与评审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校级教改项目结题验收工作。项目主持人须提交结题报告以及相关佐证材料,经二级单位和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公布。

第二十条 结题要求

教改项目的成果一般包括:教学做一体化的推行,实训设备的创新、改造,实训环境的优化,教学管理的创新优化等及相应的论文、研究报告、实践总结等,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项目组提供的验收材料应能充分支撑或证明研究内容的完成,尽可能用量化指标描述各项绩效目标达成情况;

教改项目成果公开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注明“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大学校级教改项目(项目编号:XXXXXXXX,项目名称:XXXXXXXX)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目结题所发表论文要求为在国家第一批、第二批学术期刊或知网收录且影响因子不低于0.4的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以见刊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未达到预期目标者将采取暂缓、停止经费使用以及撤销项目等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提交整改方案,对项目进行整改完善。暂缓结题后仍未通过验收,则取消负责人在未来三年内申请、主持新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教改项目(含子课题)须按照立项单位相关结题要求结题。结题后项目主持人须持结题相关证明到教务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凡经学校登记备案的项目所产生的成果视为职务作品,学校对成果享有所有权。


第七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改项目研究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配套:

(一)由我校立项的教改项目,由学校教务处统一进行项目经费配套;

(二)由四川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组织的教改纵向项目,若无到账经费,由学校根据建设需求配套经费;

(三)将我校列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市厅级教改项目一般按照1:0.8进行经费配套,最高不超过5万元;将我校列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省部级教改项目一般按照1:1进行经费配套,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将我校列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国家级教改项目一般按照1:1.2进行经费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立项为自筹项目、无到账经费的项目、认定为校级的项目(非学校统一组织申报),原则上不配套经费。

第二十七条 教改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使用须与项目研究相关,其范围包括:

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办公费、咨询费、协作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图书购置费、信息系统开发费、软件购置费、项目人员绩效费用等,其中人员绩效费用报销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前,教改项目经费使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与课题相关论文审稿费、版面费除外),项目经费最晚于项目结题当年10月用完,否则收回项目经费。国家级、省级、市厅级项目经费使用按照立项组织单位要求执行。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强化成果应用意识,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及时将项目研究阶段成果应用到人才培养实践中。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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