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航大委发〔2026〕10号
关于印发《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大学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经学校2026年第3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于后。请按照学校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中共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
2026年1月22日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加强对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学校在办学自主权范围内,经校定程序制定并以学校名义发布的在校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文件包括以中共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以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大学名义发布的,以及以中共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大学名义联合发布的文件。
按照内容不同,规范性文件一般称为“章程”“制度”“规定”“规则”“意见”“办法”“细则”“守则”等。
学校有关“通知”“方案”“规划”“计划”“指南”等指导性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处理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订、废止、汇编、备案适用本办法。
学校授权二级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群团组织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二级单位统一管理。二级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校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不得与校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学校授权二级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不得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及学校章程相抵触;符合教育发展规律与政策要求,契合学校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目标。
(二)规范、统一原则。以学校章程为核心,规章制度之间应当协调、统一,不同规章制度涉及同一事项的规定不得重复、矛盾;规章制度应当逻辑结构严密,内容明确具体,语言文字规范,表述简洁准确。
(三)精简、效能原则。规章制度应当精简,对于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可以直接使用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规章制度应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学校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学校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前将立项申请提交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立项申请应说明立项必要性、立项依据,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内容。立项申请应提前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增加或调整立项的,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请学校立项。
第七条 党委行政办公室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工作部署,结合牵头单位立项申请和师生员工建议,研究并拟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学校决策会议审定后由各牵头单位落实。
第八条 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当按时完成。
第三章 起草
第九条 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一般由牵头单位负责起草。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职权范围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需要明确牵头单位及相关单位各自职责。
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邀请专家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广泛征求意见。
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与其他单位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单位的意见。遇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说明情况,阐明各自的意见、依据和理由。
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认真收集、研究、梳理对规范性文件所提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数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二条 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报送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查表。
(三)其他参考材料。
起草说明一般包括制定或修订文件的目的,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调研过程,主要制度措施及理由,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反馈情况,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第十三条 党委行政办公室组织法律顾问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原则对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行政办公室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修改补充: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的;
(四)未按本办法完成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的;
(五)文本结构混乱,条文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的。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审查通过的,由牵头起草部门在征求分管校领导或相关校领导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审议,必要时经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重大学术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行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涉及全校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党委全委会就规范性文件做出的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作出同意决定的,由牵头起草部门提请校领导签发予以公布;
(二)作出原则同意,属个别内容或文字性修改的,由牵头起草部门根据会议要求进行修改,报送校领导签发予以公布;
(三)会议提出重大、原则性内容修改决定的,牵头起草部门修改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征求意见、审查以及会议审议程序;
(四)作出暂缓决定的,牵头起草部门根据实践条件的变化,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再次提请有关会议审议;
(五)作出不同意决定的,不再审议。
第十六条 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提交至党委行政办公室,由党委行政办公室按照发文程序审批并予以公布印发。
发布规范性文件应载明通过该文件的决策机构、文号、通过日期和施行日期等。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全校公布。
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或不宜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发布范围。
第六章 解释、修订和废止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学校,学校可通过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方式将解释权授予给相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具体解释。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尽量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
(一)因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调整,需要修订的;
(二)因章程修改或学校发展,需要修订的;
(三)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前提条件、调整对象发生改变的;
(四)规范性文件内容有违法、不当或冲突等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已被废止或修改,失去制定依据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条件发生改变,原规范性文件难以实施的;
(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合并的;
(四)规范性文件有施行期限,且期限届满的;
(五)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具有修订或废止情形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说明修订或废止的目的,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调研过程,主要制度措施及理由等,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请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作出修订的决定。审议通过后,由牵头起草部门向党委行政办公室备案。
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有重大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进行立项、起草、审查。
第二十三条 因学校机构调整,原规范性文件的牵头起草部门取消或相关职能划转的,由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负责该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止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内二级单位、师生员工等认为规范性文件有需要修订或废止情形的,可以向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提出审查的书面建议。提出审查的书面建议应当注明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需要修订的事实、理由等。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使用“暂行”或“试行”的,暂行或试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对于“暂行”“试行”满2年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及时修订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说明情况,经该规范性文件原审议会议批准后予以保留。
第七章 汇编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校级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发布现行有效文件清单。各单位(部门)应自行对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
第二十七条 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校级规范性及学校授权二级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各类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在文件施行或废止之日起10日内报送党委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包括章、节、条、款、项、目,但一般不设节、目。条文较少,内容层次简单的,不设章、节。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现有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