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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货商评价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2-18 作者: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货商评价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货商监督管理,提高供货质量,建立规范有效的大宗物资供应追溯体系,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12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21]96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货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日常监管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货商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对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货商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后勤服务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学生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员、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工会、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总公司质量与安全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协同学生食堂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大宗物资供货商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 日常监管

(一)报价与保密。供货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二次报价的,须严守保密义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密封报价资料。未按时报价或不报价者将取消一次周期供货资格,并从应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500元/次作为未履约行为罚金。供货商应确保货物质优价廉,价格公平合理。如违反价格承诺,一经查实将以双方认可差价的200%给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二)资质与报告。供货商出现1次未按要求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其他相关资质检查或审批手续,或3次未按要求提供送货单的,学校将取消1次周期供货资格,并从应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500元/次作为未履约行为罚金。

(三)补货与响应。如学校因特殊任务临时追加补货,供货商应在收到采购需求通知时间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如供货商能及时响应需求,学校将启动自采补货程序,补货费用按实际补货费用的200%计算,并从应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中100%为货物实际费用,另100%为学校采购成本及对供货商未履约行为的罚)。

(四)服务与质量。供货商发生供货服务质量问题(未按学校需求数量或需求时间配送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等情况)或学校在收货后发现质量问题确定应由供货商承担责任的,供货商应在接到通知后按照学校要求完成换(补)货。如供货商在通知时间内及时完成退换换(补)货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学校将按照未履约对供货商进行相应处罚。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非单一入围供货商包类:当次供货周期未结束的,取消当次供货周期剩余时间供货资格(整改期);当次供货周期结束的,取消下一供货周期报价及供货资格(整改期)。同时,学校将从供货商应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500元/次作为未履约行为的罚金。

单一入围供货商包类:学校将从供货商应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3000元/次作为未履约行为的罚金。

(五)溯源与抽查。供货商应积极配合学校及相关部门随时抽查货物来源、制作场所及流程等。如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学校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与供货商的合同

第五条 供货商严重违规处理

(一)有下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与供货商的合同,并扣除供货商全额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1.供货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关于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或所提供产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2.供货商提供的物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过期、变质、假冒伪劣产品),对师生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

3.供货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欺诈、串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造成学校利益受损的;

4.供货商连续多次未按学校通知要求履行配送义务或无故不接受学校供货计划

5.发生本办法条任一种情况达3次的;

6.供货商原因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如因发生上述情形扣除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学校全部损失,供货商还须根据剩余应承担的部分向学校支付相应补偿金;学校将启用综合评标排序中下一顺位的中标候选人作为新的中标人并签订合同,或启动相应标段的重新招标程序。

(三)师生因食用学校供餐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经有关单位鉴定确定为供货问题由供货商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供货商,须在履约保证金扣除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补足所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未按时补足的,学校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同时,学校将启用综合评标排序中下一顺位的中标候选人新的中标人并签订合同,或启动相应标段的重新招标程序。

第七条 供货商考核评价

供货商考核评价包括月考核评价和合同期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供货能力、货品质量、配送时效、服务能力、售后应急处置能力等。

(一)月度考核评价办公室负责,每月考核一次,具体考核评价细则由办公室制定;合同期考核评价工作组负责。供货周期内的供货质量问题认定,由后勤服务总公司采购管理办公室、质量与安全监督办公室以及饮食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负责。

(二)学校根据考核评价内容确定供货商等级,按照优质(A级)、一般(B级)、不合格(C级)三个等级进行分级管理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三)月考核规定

1.月考核评价被评为一般(B级)的供货商,由办公室进行约谈提醒。

2.月考核评价被评为不合格(C级)的供货商,或累计2次被评为一般(B级)的供货商,由办公室出具整改通知单。

3.月考核评价被评为一般(B级)的供货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非单一入围/中标供货商包类的供货商在合同有效期内,月考核评价累计2次被评为一般(B级)的,如当次供货周期未结束,则周期内剩余时段停止供货(整改期);如当次供货周期已结束,将被取消其下一供货周期二次报价及供货资格(整改期),学校将从其应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500元/次作为罚金。

单一入围/中标供货商包类的供货商在合同有效期内,月考核评价有一次被评为一般(B级)的,学校将从其应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3000元/次作为罚金。

4.月考核评价被评为不合格(C级)供货商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非单一入围/中标供货商包类的供货商在合同有效期内,月考核评价被评为不合格(C级)的,如当次供货周期未结束,则周期内剩余时段停止供货(整改期);如当次供货周期已结束,将按取消下一供货周期二次报价及供货资格(整改期),学校将从其应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3000元/次作为罚金。

单一入围/中标供货商包类的供货商在合同有效期内,月考核评价有一次被评为不合格(C级)的,学校将从其应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6000元/次作为罚金。

5.月考核评价累计3次被评为不合格(C级)的供货商,学校将提前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四)合同期考核规定。合同期考核评价被评为不合格(C级)的供货商,纳入学校同类项目黑名单。

第八条 整改期供货方案

(一)非单一入围/中标供货商包类的供货商在供货周期剩余时段停止供货(整改期)的,由工作组启用供货周期中二次定价报结算下浮率次高的入围供货商供货。

(二)如因非单一入围/中标供货商包类的供货商考核结果造成二次定价仅有2家供货商报价,不具备竞争报价的情况由工作组协商处理。

与供货商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况

(一)供货商履约过程中,如因严重违约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等不能满足食堂生产需求,办公室将视情况向工作组提交书面报告,经工作组确认后作为合同解除依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二)在合同期主动退出的供货商,须提前1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工作组确认后,履约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

若因供货商主动退出或其他情形导致履约保证金被全额扣除且金额不足以弥补学校损失的,供货商须根据剩余应承担的部分向学校支付相应补偿金。办公室将就相关情况向工作组提交书面报告,经工作组确认后作为索赔依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供货商投诉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并由工作组进行督查。

 

第三章  附则

 

十一 本办法适用于与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签订供货合同的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货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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