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范安全事故,促进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依据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实验室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场所及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安全管理,是指对实验室开展涉及危险性的化学品、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特种设备、辐射源、生物因子、易制毒易制爆材料等实验活动及场所的安全管理,包括制度建设、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安全教育与人员准入、实验室建设、实验室事故处理及环境保护等。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和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责任体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承担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并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等;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在安全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按需确保年度专项经费;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准入、教育培训、日常检查、隐患台账、隐患整改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立实验室安全员1至2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四)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相关情况报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备案。
第七条 实验室管理职责:
(一)根据实验室特点制定相关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
(二)分别在实验室入口公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报警电话、涉及危险类别等信息,在室内醒目位置悬挂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必要信息,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场所或设备旁悬挂相应危险警示标识。
(三)加强危险作业和危险性物品(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危险性气瓶、病原微生物等)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废弃物、废弃化学品安全处置并建立物品使用管理台账。
(四)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自查,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五)技能竞赛或科研团队负责人、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和实验室主任须对相关团队、学生和教职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履行安全责任。
(六)加强实验室钥匙配发、管理,严禁私自配置或转借。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应对各类进入人员设置相应级别,发生门禁卡丢失或人员变动等情况须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七)仪器设备、材料和工具等物品应分类存放并摆放整齐,确保安全通道畅通。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严禁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督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负责实施、协调和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决定。安全办下设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和要求;指导、督查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相关单位(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一)保卫处:负责对实验室消防、治安、防盗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指导二级单位开展实验室用水、用电、用气等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审核实验室楼宇水、电、气设施改造和增扩容方案;配合开展实验楼宇水、电、气设施安全监督检查。
(三)基建处:负责按照国家关于建筑物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标准及要求,组织实施或指导审核实验室楼宇新建、大修或改造工程。
(四)教务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相关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切实建立学生参加实训、科研、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五)科技处:负责指导二级单位建立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将实验室安全管理纳入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科研项目等申报、验收、评估评价体系。
(六)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将学生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情况纳入评优评先参评条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学生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
(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条 在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和自身安全负责,应主动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自觉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配合实验室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准入管理。本校师生须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方可进入实验室;非校内人员还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及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二条 落实分级分类管理。学校建立实验室分级分类标准,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验室危险源的种类和危险程度确定实验室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登记制度。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操作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实验操作,出现异常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实验室应对涉及危险源的实验教学、科研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其中,新增教学实验项目由教学项目负责人牵头开展,经二级单位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申报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牵头开展,经二级单位审核通过后留存并于项目立项后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五条 加强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学校建立实验室常态化安全检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订和限期落实整改方案并加强闭环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拒绝落实整改的实验室,二级单位应采取关停措施直至整改完成。
第四章 专项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实验室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须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要求,认真履行相应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实验室负责人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管理制度;落实每日巡查、每周防火检查等要求;落实实验室或实验项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订相应防范措施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七条 水电气安全。实验室结构和设施须符合有关规定。实验室装修或改变用途如涉及水、电、气路改造,应经所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后勤服务总公司、保卫处、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由专门技术操作人员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安全。实验室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申购、存储、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安全管理,尤其是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实验气体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实验室特种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场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特种设备须取得使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定期审验。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安全。实验室应定期对各类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检修故障仪器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重点开展加热、制冷、高温高压、辐射、强磁、激光、高速运动等有较高安全风险的仪器设备规范管理;及时报废服役时间较长、具有安全隐患且不具有维修价值的设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自制自研设备设计制造。
第五章 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普查,并随机进行实验室安全抽查,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安全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须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记入安全隐患台账,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按“登记—通知整改—追踪整改情况—复查—核销”的模式严格落实隐患限期整改,加强实验室安全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须按规定落实每日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每月进行全面安全排查;每年3月、6月、9月、12月底前向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提交季度安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认真梳理问题隐患,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按照“登记—整改(或上报职能部门处理)—复查—核销”的模式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如存在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请求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隐患处理完成前,应采取停用设备或实验室等必要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如实验室对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连续3次发出整改通知未果)或整改不到位(连续检查3次发现安全隐患仍然存在),经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有权视具体情况对实验室进行封门处理直至整改达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实验室或其所在二级学院自行负责。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有权暂停其设备、用房、专项建设资金等条件支持。
第六章 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预案,二级单位应针对不同事故类型切实制订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尽可能防止事态扩大或蔓延并减少损失;如发生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伤害、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须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立即按规定上报并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处理。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其实验室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将根据其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将实验室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结合工作实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并报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2.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附件1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实验室风险精准管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指依据危险源的特性以及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配套必要的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包括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场所及其所属设施,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 二级单位负责审核确认本单位实验场所(房间)的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并将结果报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备案。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对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评估认定,并将结果报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如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经所在单位确认后报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备案。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九条 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是实验室安全分类的主要依据。根据学校的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第十条 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该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具有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属性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类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等,管理重点是以上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的申购、储存、领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机电类实验室。该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特种设备类实验室。该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仪器设备自身,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发生爆炸或泄漏造成的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审查设备供货方资质,按照要求科学使用相关设备并取得必要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未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十四条 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方)和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实施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安全风险分级包括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等。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单台功率超 10KW 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 15KW、压力等级大于 20MPa的高压容器等。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激光设备,强磁设备,24小时不断电教学科研服务器机房等。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钻削加工类设备、冷热设备(冰箱、烘箱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24小时不断电设备等。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未列入以上3类的其他实验室。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必须标明危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制订相应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等级在三级及以上的须报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备案。
(三)实验室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分别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巡查、检查和自查。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学校巡查,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所在单位检查并监督、指导实验室负责人开展自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附件2
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构建安全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实验实训室。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四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或实训室(以房间为单位)是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基本单元,各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准入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安全检查与巡查台账等。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对各单位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以口头告知、网上公告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进行情况反馈。各二级单位须按照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八条 二级单位依据《项目表》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检查项目表,开展日常巡查、不定期检查、重点部位检查、专项检查等。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根据学校和二级单位相关要求,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未能立即排除的须及时上报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
第十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其他校领导对各自联系二级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每学期检查不少于3次。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周不少于 2次,实验室安全员安全检查次数每周不少于 1 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 1 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各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周不少于1次,各实验室安全员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各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两周不少于1次,实验室安全员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各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个月不少于1次,实验室安全员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须主动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采取停止实验、关闭整改等措施,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学校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追责。
第十五条 依据《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安全工作计分制管理办法》,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将纳入各二级单位安全工作计分制管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