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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1-17 作者: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的服务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

信息公开的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的范围分为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社会公开”)和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以下简称“校内公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及时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按照学校规定发布信息,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六条 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及时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反映,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校长领导、党委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进行。

第八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信息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行政办公室、工会、组织人事部、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部、离退休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招生办公室、武装保卫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审议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审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部门)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检查各单位(部门)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党委行政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审计处。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具体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组织制订、实施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编订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建设和维护学校信息公开网站;

协调推进学校各单位(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各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各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办法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第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广泛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第十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的;

涉及个人隐私的;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

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办学管理中不予公开或不宜立即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㈡、㈢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涉密信息均不予公开。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需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若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学校网站;

校报校刊;

会议通知;

校内LED、广播、电视;

宣传栏、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

年鉴、会议纪要、简报;

微博微信、校外媒体;

便于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  除规定的学校各单位(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合作学校、合作企业、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如下:

可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单位(部门)申请获取信息;

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以及获取信息的形式等;

申请人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单位(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于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公开之前应当征询第三方或当事人意见。第三方或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若相关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将拟公开的相关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或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书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正当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按照学校所在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四川省教育厅的日常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各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议,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单位(部门)年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师生员工、合作学校、合作企业、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或校内各单位(部门)未按照本细则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监督检查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师生员工、合作学校、合作企业、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四川省教育厅举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或涉密信息的;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擅自公布不实或有害信息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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