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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落实《国家“十二五”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四川省“十二五”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参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是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省级工程实验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和前瞻性技术研发等,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等。

第四条 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成为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持平台。

第五条 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领域,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加强先进研发试验设施建设,突出专业特色和产业技术优势,培育高水平创新团队。

坚持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协同创新。

坚持整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六条 工程实验室采用自主申报、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审查命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按照我省相关规划和产业发展重点,指导和推进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下达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发展改革委,央属、省属企业(单位)是工程实验室的管理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二)及时组织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以及验收后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对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适当配套资金,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第九条 工程实验室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发展。

(二)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相应管理单位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十条 申请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或参与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以及标准制定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报单位在省内应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场地、试验设施和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拟建设的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主要任务合理,目标可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拟建设工程实验室项目的申报单位,应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报相应管理单位审查。管理单位初审合格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编制提纲见附件1)。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对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批复并授牌。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安排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应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将年度总结报告报相应管理单位。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管理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机构每两年对授牌的工程实验室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程序:

(一)工程实验室应于每一评价年度的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应管理单位。评价材料包括: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编制提纲见附件2)。

(二)管理单位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

(四)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为优秀的工程实验室,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予以进一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为不合格的工程实验室予以警告,并由相应管理单位负责督促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为不合格的工程实验室,取消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如需变更,须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二十条 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单位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将采取追回主管部门安排资金、暂停受理建设单位申报项目、撤销工程实验室等措施,并可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截留、挤占和挪用主管部门安排资金。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审理及验收等管理。工程实验室项目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四川省XX工程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实验室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2、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1

工程实验室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四、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及主要发起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主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与工程实验室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五、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工程实验室拟进行技术突破的方向

4、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六、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七、建设方案

1、建设规模

2、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

4、建设地点

八、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九、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

2、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十、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二、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附件2

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一、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1、发展规划、年度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情况

1、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

2、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

三、工程实验室的工作情况

1、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完成情况

2、关键技术研发的重大进展

3、研究成果、专利、获奖以及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

4、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情况

5、对行业的贡献

四、工程实验室运行管理机制

1、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机制

2、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

3、成果转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其它情况及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