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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高校综合优势,切实加强科技资源的整合和学科交叉融合,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并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特色、优势明显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为载体的科研工作平台,是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技术攻关、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四川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围绕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其目标是获取原始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增加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吸引、培养一支优秀的科技人才队伍。 
    第四条  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才具有推荐申报四川省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资格。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四川省教育厅是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审批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组织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实施、验收和检查、评估。 
    第六条 各有关高校负责管理本校的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
    (二)制定全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三)给予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人、财、物重点倾斜和支持。提供建设、开放运行经费以及其他实验室建设必需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四)负责聘任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检查、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制定本校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研究领域符合国家、省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区域特色。科研成绩突出、具备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或重点科研任务、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学术水平高、作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团结协作、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所在高校能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并提供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以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与立项建设

 

    第八条 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申报、审批程序:
    (一)符合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申报基本条件的实验室,认真填写《四川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1),由所在高校向教育厅提出申请。 
    (二)教育厅对《四川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专家会议评审。通过专家评审列为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填写《四川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2)报教育厅,教育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立项建设。立项建设验收合格, 批准列为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
《四川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三)为了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积极鼓励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企业之间联合共建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联合共建的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除按上面(一)、(二)条提供材料外,还应由所在高校与有关单位就各自在共建与运行中的责权利进行协商,并提交协议书等资料作为评审依据。
第九条  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滚动发展。
    (一) 已批准立项建设的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所在高校应根据《四川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并列入所在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二)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实验室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所在高校应保证建设期间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四)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所在高校须报教育厅再行审批。 
    (五)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两年。建设期满后,所在高校向教育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报送《四川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3)。 
    (六)教育厅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5-7人组成。 验收专家组依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实地评审,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立项建设的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所在高校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七)立项建设的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经验收合格后,教育厅发文批准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正式挂牌。对验收不合格的则视情况亮黄牌,提出整改期限或取消其立项建设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五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条  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所在高校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一条  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所在高校聘任。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1)在本学科研究领域省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9名以上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所在高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由所在高校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任期4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要把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作为重要战略任务,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特别是优秀人才的培养力度。
    第十五条 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及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进行多方面的运行机制探索,推动实验室整体水平提高,促进实验室科技成果的转化,增强实验室发展能力,形成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兼职人员在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专职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的成果,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要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
    第十八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需对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所在高校以正式公文报教育厅。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要编制年度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的《四川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4)报送教育厅。 
    第二十条 所在高校应当每年对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教育厅对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组织周期评估,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四川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根据学科领域和布局,综合专家评估意见,筛选一批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点建设。对重点建设的四川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省教育厅将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所在高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优秀中青年人员参加教育部高层次人才计划、省学术带头人等优秀人才计划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  各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经所在高校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