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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8-03-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学术工作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术自由和教授治学,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为学术委员会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由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主要负责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推动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学术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充分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学术权利。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构成充分考虑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和系(部)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15至27人(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不担任学校、职能部门以及系(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以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具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教师。根据学校实际,具有副教授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特别优秀人员也可担任学术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

㈡ 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具备把握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的能力;

㈢ 关心学校建设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般应能任满一届;

㈣ 一般应具有教授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个别学科、专业可适当放宽至具有副教授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特别优秀人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基层组织民主推荐、选举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特邀委员可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一般为3年,连任最长不超过3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4/5。经主任委员提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可在任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委员进行调整。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或校务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设立分别承担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师评价与聘任、学术道德等方面具体事务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以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应是学术委员会委员,其一般委员可不是学术委员会委员但应具备副教授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全面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议事通过。各系(部)教授咨询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相应学术事务,其职责另文规定。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㈠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㈡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㈢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㈣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㈤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或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或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㈠ 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㈡ 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㈢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科研平台建设方案;

㈣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与办法;

㈤ 人才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㈥ 教学科研岗位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㈦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及学术道德规范;

㈧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基层学术组织教授咨询委员会章程;

㈨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如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应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㈠ 校级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㈡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㈢ 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㈣ 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并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㈠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㈡ 预算决算中关于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㈢ 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分配及使用;

㈣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等对外重大项目合作;

㈤ 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裁决学术纠纷。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应由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取证,并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当事人如对专家组认定结论有异议,学术委员会应组织复议听证。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依照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和学术待遇,并可同时向学校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㈠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㈡ 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㈢ 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㈣ 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

㈤ 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㈠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㈡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㈢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㈣ 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并须实到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策。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如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并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教师或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对作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后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