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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 行)[成航院发〔2012〕268号]

发布时间:2013-03-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院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科研机构管理,增强科研机构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学院建设一流高职院校的过程中,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地方区域经济建设、国防与航空工业发展、学科发展等方面的科技问题,有效组织,开展创新性、应用性或基础性科学研究,培养高水平高层次人才,转化科技成果,开展学术交流等。

第三条 学院科研机构分为以下三类:

㈠ 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依托我院建立的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各类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

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与我院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

院级科研机构,包括跨系部科研机构或依托单一系部的科研机构等。

对于上述各类科研机构,可根据规模和功能分别命名为“实验室”、“研究所、“研究院或“基地”、“中心”等。

学院鼓励并支持校企联合共建科研机构。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笫四条 建立各类科研机构的基本条件:

㈠ 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

㈡ 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

㈢ 有固定的研究场所和必要的研究设施

㈣ 有科研任务和经费来源

㈤ 有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对于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依托我院建立的科研机构:

㈠ 由学院科技处牵头,有关单位配合,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申报。

㈡ 申报的科研机构名称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㈢ 申报的科研机构须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筹建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刻公章并严格管理。

㈣ 申报的国家级科研机构被主管部门批准筹建后,其主要负责人由学院院务会推荐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学院干部队伍管理体系。

㈤ 申报的系部内科研机构须主管部门批准筹建后,应作为所依托系部内部独立的基层行政单位,其人事、设备、场地、财务等归口所依托系部管理。

第六条 对于院级科研机构:

㈠ 申请单位根据学院学科建设和科技发展需要提出建设申请,经学院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论证,科技处审核,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学院正式行文。

㈡ 院级科研机构的名称允许冠“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院名。

㈢ 院级科研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学院有关规定刻公章并严格管理,公章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㈣ 院级科研机构由各依托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 对于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与我院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

㈠ 由依托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起草建立联合科研机构协议,须学院科技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进行审查后,由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㈡ 联合科研机构名称由依托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确定,允许冠“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院名。

㈢ 校企联合科研机构允许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即:在学院外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学院内是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特殊的基层行政单位。

㈣ 校企联合科研机构必须挂靠依托单位,其人事、设备、场地、财务等归口依托单位管理。

第八条 学院各类科研机构一般以三年作为协议期限,按照年度工作考核与三年合格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三年内,各科研机构原则上应保证承担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任务,以及一定额度的科研经费任务,具体要求如下:

㈠ 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托我院建立的科研机构,承担不少于5项科研项目任务,以及不少于20万元的科研经费任务。

㈡ 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与我院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承担不少于3项的科研项目任务,以及不少于15万元的科研经费任务。

㈢ 院级科研机构,承担不少于3项的科研项目任务,以及不少于8万元的科研经费任务。

㈣ 为支持和繁荣人文社科类科学研究,人文社科类研究机构在管理周期内承担相应的科研项目任务,对于科研经费任务不作硬性要求。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撤销

 

第九条 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托我院建立的科研机构应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撤销。

第十条 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与我院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一般以三年作为协议期限,协议期满自动注销,是否续签由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 院级科研机构由学院科技处根据学院学科建设和科技发展需要,以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提出撤销建议,经学院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论证后交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内部科研机构由依托单位进行评估考核,学院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撤销,并将处理结果报学院科技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