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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7-16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研工作诚信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由学院归口管理的科研项目申请、受理、评议、评审、实施、结题及其他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研工作管理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包括:

  1. 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2. 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3. 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4. 在涉及保密的研究中违反相关规定;

  5. 违反科研实验相关保护规范;

  6. 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授权作为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负责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科技处或科研项目主持单位举报学院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科研不端行为。学院鼓励举报人以实名方式举报。

第五条 学院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二 处理种类

 

  第六条 对个人不端行为的处理种类包括: 

  1. 书面警告; 

  2. 中止项目; 

  3. 撤销项目; 

  4. 取消项目申请或评议、评审资格; 

  5. 内部通报批评; 

  6. 通报批评。 

  第七条 对项目依托单位不端行为的处理种类包括: 

  1. 书面警告; 

  2. 内部通报批评; 

  3. 通报批评。 

第八条 内部通报批评指在学院内部及发生不端行为的有关单位公布;通报批评指除在上述单位公布以外同时由学院网站发布。 
  第九条 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处理程序

 

  第十条 调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其中,被举报行为如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因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一条 对需要立案的投诉或举报,应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1. 调查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必要时将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他人员参加,并严格执行回避、保密制度; 

  2. 调查组应认真研究投诉或举报材料及相关档案资料,拟定调查提纲和方案; 

  3. 被投诉或举报者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调查组调查核实,说明事实真相,提供必要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4. 调查组必须认真听取被举报者的陈述和申辩,保护被举报人的权益; 

  5. 调查组负责撰写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与内容、主要事实与证据、与被举报者谈话情况、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会议负责审议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对于重大问题的处理,须提交全体会议审议。任何处理决定须由应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涉及科研经费使用的举报,应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和处理意见,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审议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不端行为的处理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后 20 天内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术委员会将在收到异议后20 天内予以答复。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答复为最终处理结果。 20天内未对不端行为处理决定提出异议的,处理决定自动生效。 

  对于未提供新的事实或证据的异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只受理一次申诉;对于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异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将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受理。 

第十四条 所有投诉或举报的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投诉或举报人。

 

四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天后施行。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