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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奖励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成航院发〔2012〕271号】

发布时间:2013-03-07

为鼓励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积极争取科研项目、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学院的科研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结合《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专利申请

㈠ 为了鼓励学校教职工、学生申报专利,凡以“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职务发明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学院采用激励机制给予奖励。

㈡ 专利申请费用包括专利申请官方费用、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等。以“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单位的专利申请费用由申报人(发明人)和学院按以下比例共同分担:

1.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分摊比例:学校60%、申报人40%

2.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分摊比例:学校30%、申报人70%

3.新型专利申请费用:学校40%、申报人60%

二、专利授权奖励

凡以“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职务发明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如获得专利授权,学院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额度

其它

专利

发明

1万元

学校报销申报人承担的申请费用、并支付发明专利前三年专利维持费用

实用新型

3000

学校报销申报人承担的申请费用的50%

外观设计

1000

 

其它知识产权成果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000

 

集成电路版样登记

2000

 

备注

 

三、专利成果转化管理

学院支持专业等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学院和个人按比例分成,其利润分配比例原则上为:学院30%,发明人70%,具体实施细则根据所签订的成果转化相关合同执行。

四、本办法由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先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