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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教函 2017 92 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

发布时间:2017-12-22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

 

 

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

 

 

 

 

厅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72 号)(见附件)精神,结合厅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把握中央和省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政策落实落地的原则,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二、严格执行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具体要求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72 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是指高等学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承接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委托的非财政拨款性质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三、着力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差旅会议管理。各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本校、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制定具体管理规定。一是差旅费方面, 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问题。二是会议费方面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二)制(修)订内部管理办法。各高校、事业单位要落实科研预算编制、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三)规范资金管理。各高校、事业单位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四)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各高校、事业单位要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科技、审计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督查指导,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72 号)

 

 

 

 

 

 

 

 

 

四川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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