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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制度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9日  来源: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成航院发 [2022]49 





 


 

 

关于印发《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经学校 2022 年第 17 次党委常委会审议,现将《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于后。请按照学校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22  4  29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监管,明确各单位(部门)和各类人员的安全工作职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工作,是指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实验实训实践、校园交通、消防管理、网络维运、生产经营、医疗卫生、饮食服务、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后勤服务、自然灾害以及水电气、危险品和特种设备使用维护等各类活动安全有序,不造成人员伤亡、职业病或财产损失等。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范围内从事上述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臵预案并监督执行;加强师生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保证安全经费投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监控重大危险源、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各类安全


事故等;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师生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逐级负责、重在预防”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以及“五同时”原则(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同时,充分超前考虑“一校两地双校区”实际情况,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实现从校领导到二级单位负责人再到直接工作人员的全员安全以及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执行层、操作层的全局安全工作局面。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条件,实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确保安全。其中,由我校相关单位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的,由委托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是各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工作和学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如发生安全事故,将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追责。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七条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行政办公室、党委宣传统战部、纪委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党委学生工作部、基建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国际教育学院、团委、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工会、党委组织部、


人事教师处、离退休工作处、科技处、工程实训中心、四川成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础教学部、各二级学院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学校安全工作,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安全工作要求,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安全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需要学校层面解决的安全隐患,研究提出对安全事故责任人以及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追责意见。

第八条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主任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党委行政办公室主任、党委宣传统战部部长、教务处处长、工程实训中心主任、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国际教育学院院长、科技处处长、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处长、保卫处处长、后勤服务总公司总经理、基建处处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实施、协调和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包括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相关工作制度,部署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学校安全大检查;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指导、协调和监督专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对各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督查督办;撰写学校安全工作报告等。

第九条 专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须筑牢安全红线意识,抓细抓实安全监管责任,举一反三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按照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加强协同联动,切实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监管,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等。具体分工如下:

1. 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学校保密安全及各保密场所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2. 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学校政治安全、民族问题、宗教问题、意识形态、统一战线、舆情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3.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4. 工程实训中心:负责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化学品安全等。

5.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校学生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6.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7. 科技处:负责学校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辨识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8. 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学校网络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9. 保卫处:

(1) 负责学校交通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学校消防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3) 负责学校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4) 负责学校危险废物处臵等环境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5) 负责学校大型活动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6) 负责学校相关技防安全建设工作。

10. 后勤服务总公司:

(1) 负责学校水、电、暖、煤气等设施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学校食品和水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3) 负责学校外委施工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4) 负责学校校舍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5) 负责学校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治等医疗卫生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11. 基建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党政机关部门

学校各部门对本部门内部(含下属和挂靠单位,下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组织落实职能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

各单位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组长由本单位正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各二级学院、部、中心等负责人及安全责任人担任。领导小组设秘书或安全管理工作联络员 1 人,负责协调落实本单位日常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学校每年年初与各单位(部门)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各单位(部门)应与其下属、挂靠或业务委托单位以及安全岗位责任人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层层分解并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聘请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部门)以及各安全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员(联络员),负责本单位(部门)以及相应安全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报告等。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校领导


1. 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明确学校安全工作总体要求;将安全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并为安全工作提供组织、财力和物力保证等。

2. 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主持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组织落实上级布臵的安全工作任务;审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部署并组织监督、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等。

3. 其他校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职责包括督促分管单位(部门)落实安全职责;在职能范围内对学校安全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部门负责人

1. 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是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部门内部安全工作,以及监督管理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 部门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

1. 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本单位安全工作。

2. 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履行安全组织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其他副职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员

1. 宣传贯彻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掌握安全管理知识,熟悉安全相关技术;对本单位或场所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及时反映安全状况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3. 经常开展本单位或场所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及时报告并组织整改安全隐患;如发现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等危险情况,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4. 督促本单位或场所从业人员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 确保本单位设备设施安全运行。落实特种设备、危险设施安全负责人,有效期届满前向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确保特种设备按时年检。

6. 及时向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单位和个人违章违规现象且不予整改的行为,以及安全工作不力等情况。

第十八条 教职工

1.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

2. 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3. 熟悉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仪器设备设施。

4. 结合岗位实际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报告;如发生安全事故,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事故预案程序进行处理,做好记录并保护现场。


5. 加强自我保护,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令,有义务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做到  三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6. 负责对所带班级学生实验实习实训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

1. 从业人员指在我校直接从事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各类人员。

2. 建立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在从业范围内 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职责,并对所在岗位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3. 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前检查设备和配套设施安全状况;完成作业后须清理设备和场地,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熄灭火种、关好门窗,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 如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报告;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5. 定期维护和检修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及各种安全、保险装臵;如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报告,严禁带故障运行设备设施。

6. 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7. 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情况。

8. 外出从事活动的各类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遵守属地单位及活动场所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职能部门

1. 党委行政办公室

将安全工作作为关系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工作,在制订相关政策时充分考虑安全工作需要;负责及时批转下发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督促检查承办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呈报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及时转达校内各单位(部门)报送学校的安全工作相关报告、报表、简报、信息等。

2. 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公有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确保公有房屋安全使用。

3. 保卫处

负责对学校交通和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与各单位(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分解落实消防责任制;监督、检查、维护学校监控、消防等安全生产相关设备设施;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加强校内道路交通和车辆停放管理;保护事故现场,并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及其灾害事故调查工作。

4. 基建处

负责对学校地质灾害、基础设施建设及大型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安全工作实行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办法;对承建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审查投标或承建单位安全资质,在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统一协调管理;根据 谁用工,谁负责 的原则,严格落实对外用工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动用明火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


安全 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负责组织所负责工程的安全验收和鉴定工作,项目审批和验收须符合安全法律法规;协助使用单位加强新建设备设施相关人员培训工作

5. 后勤服务总公司

负责学校体育场馆、学生活动中心、商铺、饮食、校车、医疗卫生、水电气使用及小型修缮工程、学生宿舍及教职工公寓安全及防雷、防冻、防汛等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饮食安全、医疗卫生、水电气使用、建筑物修缮维修装饰、校内车辆、学生宿舍及教职工公寓安全管理办法等;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制订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规程,并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审查投标或承建单位安全资质,在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统一协调管理;严格落实对外用工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动用明火等规章制度;负责学校电气线路、变电设施、供用水设施以及所属运输车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验,确保学校水、电、气、交通车辆等设施安全运行。

6. 四川成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学校校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校办产业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组织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安全制度,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 党委学生工作部

负责学校大学生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的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大学生安全教育实施办法、大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办法等,


研究制订和实施学生工作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将学生遵守安全法规作为评优评奖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新生入学教育和日常思想教育,宣传国家和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学生活动中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善后处理。

8. 团委

负责学校大学生社团活动、大学生 三下乡等社会实 践活动安全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大学生社团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大学生 三下乡等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参与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师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9. 教务处

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安全的归口监督管理。将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安全通识课程等纳入学校教育教学体系,研究制订和实施教育培养工作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在制订和审查实验教学和工程实训等实践教学大纲时,应将安全教育列入计划并督促执行;在教师培训、教学检查、工作考核、教学管理等工作中体现安全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学生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安全管理工作;将教学过程中涉及师生安全的事项列为教学评估与监督的重要指标。

10. 工程实训中心

负责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生产、危险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安全考试准入办法、易制毒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等;牵头定期检查各二级学院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臵维护及运行情况;注重并加


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存储、领用、登记、回收、废弃处臵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应急措施、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安全意识等方面加强对危化物品保管人员和实验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

11. 科技处

负责学校科学技术研究相关安全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安全管理办法,注重科研保密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高度重视并加强科研、生产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大型科研试验和危险性较大的科研项目时,须由承担科研项目的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并进行安全论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安全负责人;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和审查项目合同,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参加科研、生产开发项目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12. 息化建设与管理处

负责学校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负责统筹管理学校信息网络系统,做好核心数据库、网站网页等各类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落实信息安全技术工作责任制,完善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牵头负责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臵。

13. 国际教育学院

负责学校留学生安全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留学生安全管理办法;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留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14. 人事教师处


实行安全工作和安全事故 一票否决制,并将安全工 纳入人员聘用、新入职教职工培训考核、教职工晋升、考核、评奖以及单位工作目标考核;按照国家规定合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确保人员编制、人员素质与所担任的任务相适应;分配职工从事特种作业或有害健康作业,应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女工保护规定并充分考虑从业人员身体素质等是否满足作业要求;对因职业禁忌症、工伤或职业病等无法从事原工作的职工进行妥善安排;搞好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提出处理意见;参加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执行学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15. 保密办公室

负责学校保密安全及各保密场所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在实施保密方案时,须充分考虑保密场所安全通道等相关要求。

16. 党委组织部

将安全工作纳入干部培训、考核、晋升等工作体系;教育干部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并将单位安全工作列为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17. 党委宣传统战部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橱窗、网络等媒介,协助相关部门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8. 纪委办公室

对学校各单位(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参与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9. 发展规划处

在编制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时同时提出安全要求,并将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列入规划。

20. 计划财务处


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将学校安全工作、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科技必需的运行经费切实纳入年度预算,并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将劳动防护用品以任何货币形式进行替代发放。

21. 审计处

负责审计学校安全技术改造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22. 工会

宣传贯彻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有关方针政策,监督和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安全工作;关心从业人员劳动条件改善,反映广大教职工有关安全的合理要求并向学校提出建议;参与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23. 教师发展中心

协助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24. 党委教师工作部

将安全教育纳入新教师入职教育和教师日常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25. 基础教学部

负责学校各种体育活动安全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落实教育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

1. 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安全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2. 在本单位各场所、各危险点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岗,负责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报告工作。


3. 制订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及时向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4. 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素质,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 保证本单位设备设施安全运行;落实特种设备、危险设施安全负责人;及时落实新建设备设施相关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6. 定期与下属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对下属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7. 制订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专项演练。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列单位、新设部门和机构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履行安全职责。如机构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章 安全措施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安全工作纳入发展计划并保障必要投入,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臵、督促和检查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专人落实和限期整改。如发现重大或特大事故隐患,须责令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整改的,须加强防范、严格管理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醒目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同


时,按需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第二十六条 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承包合同中必须包括保障劳动者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内容,并明确规定各方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并参加安全培训,以确保具备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能力。

各单位(部门)要根据职业和岗位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教职工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其中,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的作业要求,有权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

工会如发现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或者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具有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且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技安、消防等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中,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人体健康的场所和环境要加强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


各单位(部门)应提供和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正确使用。禁止劳动防护用品移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性的教学、科研、生产、开发项目,从立项开始必须建立安全性评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行安全科学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各单位(部门)和个人执行安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

1. 查思想:包括安全认识是否正确;责任心是否到位;是否敢于与忽视安全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等。

2. 查制度:包括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章冒险作业情况等。

3. 查纪律:包括岗位劳动纪律和安全纪律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擅离岗位情况等。

4. 查领导:包括领导是否将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做到奖罚分明,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了 五同时等。


5. 查隐患:包括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产,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督检查形式

1. 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每学期开学后 30 天内和结束前 30 内以及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前,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检查重点包括各单位(部门)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情况、重点部位安全措施实施情况、安全自查与隐患整改执行情况、安全教育与岗位培训情况以及安全管理档案建立情况等。

2. 专业性安全检查: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个月至少组织开 1 次定期检查,以及根据职能范围内安全工作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每次检查要制订检查计划,针对职能范围内和本规定所列重点领域,全面检查各教学科研单位安全工作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建立档案,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和工作台账后提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

3. 经常性安全检查: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形成安全自查、预判、分析、评估长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寒暑假、节假日放假前及重要活动前,应组织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和时点等。对于排查出的隐患要制表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台账并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本单位内部公布。

4. 岗位性安全检查:师生员工每天要对自己所在岗位、作业

现场、生活场所进行安全自检(包括对所带班级学生进入实验、


实训、实习、实践场所的安全检查),检查重点包括设备安全状态、安全防护装臵有效性、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场地安全规范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和用具准备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督检查要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岗位性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要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并分清责任,按照  五到位 时间、责任、措、资金、预案原则和  三定 定项目、定时间、定具体完成项目人员)要求及时整改。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立即逐级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检查与隐患整改台账,并将每次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存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要及时以适当方式有针对性地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安全检查通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其它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并要求学习借鉴、警示警告或限期整改等。

 

第六章 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条 实行学校、部门、岗位三级安全教育。教职员工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其中:

1. 教职员工安全教育由人事教师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各单位(部门)自聘人员由人事教师处委托人员所在单位


(部门)进行。

2. 单位(部门)安全教育由各单位(部门)自行组织。

3. 岗位安全教育由岗位所在单位(部门)组织。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校内调动、变换工种、休假半年以上、更换试验项目、更换产品、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装备等情况,均须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第四十二条 从事电工、电焊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起重工、爆破工、金属焊接工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以及校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员、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危险作业人员等,在三级安全教育或变换工种教育基础上,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和复审教育,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三条 领导干部及专(兼)职安全员培训教育

1. 领导干部根据国家规定,参加主管部门及省市安全培训和再教育。

2. 每年由职能部门组织对专(兼)职安全员进行不少于 4小时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全员安全教育

各单位(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全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尤其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同时,结合国家“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组织开展本单位

(部门)专题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参加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及效果等。


第七章 应急处置预案与演练

 

第四十六条 应急处臵预案主要包括应急处臵组织及其职责、启动程序、措施方案、组织训练和定期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储备和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订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臵预案。

第四十八条 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归口管理职责,制订相应专项应急处理措施或专项预案,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规定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九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校应急处臵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或重点岗位安全事故应急处臵措施或专项应急预案,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持续修订和完善。

第五十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储备应急物资,经常性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完好可靠。各单位(部门)如有应急特殊需要,应向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提交配备方案,并对其经常性检查、维护和保养负责。所有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五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年至少组织 1 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教学科研单位结合本单位或重点岗位实际,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建立演练档案,记录演练情况,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第八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五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或互救措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有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如特别紧急或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要立即向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事故报告规定向学校或上级管理部门如实上报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也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或毁灭有关证据。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离事故现场。

第五十四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工会、人事教师处、监察室等部门组成学校事故调查处理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并严格按照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组成员与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事故调查处理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处理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第五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 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3. 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 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建议;

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3. 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4. 事故发生原因;

5. 事故性质;

6.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 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8. 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9.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在牵头部门主持下,通过科学分析和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超出事故调查处理组专业能力范围的事项,可聘请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处理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处理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事故调查处理组进行复查或补充调查。


第五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处理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90 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和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十一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事故调查处理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有关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六十二条 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项管理规定和本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性质;

2. 事故责任;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4. 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六十四条 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当自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十五条 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事故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由政府部门负责处理的事故,按照政府部门处理意见执行。


第九章 考核与问责

 

第六十七条 学校将各单位(部门)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网络、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安全教育与培训等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安全事故发生处臵情况等。考核工作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组织。

第六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1. 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安全措施保障有力,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2. 单位(部门)领导重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全员切实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3. 单位(部门)日常安全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

4. 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有重大贡献。

5. 在安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科研成果、获得上级部门表彰,或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并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者。

6. 发现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在事故隐患处臵、抢险救护中表现突出的有功单位或个人。

7. 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


8. 考评期间单位所属各类人员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行为,未发生安全事件或事故。

奖励方法:授予荣誉称号或作为单项奖励,对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十九条 学校各级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部门)安全工作及发生的安全事故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中,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安全工作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且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行为人为直接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视事故情节、后果和责任大小按照本规定第七十至八十四条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条 问责种类

1. 针对人员:

(1) 检查。由违规行为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原因及整改措施等。

(2) 约谈。由学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所在单位(部门)对违规行为人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指出问题并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

(3) 通报。在学校或教学科研单位内以一定形式公布违规行为人违规事实等情况。

(4) 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取消违规行为人参与学校或教学科研单位相关评奖评优资格,或取消违规行为人的职级、职务晋升资格。


(5) 责令经济赔偿。如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学校有权要求违规行为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6) 行政、纪律处分。处分种类及运用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学校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违规行为人是中国共产党员及领导干部的还将依照《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及领导干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问责和组织调整或处理。

(7) 移送司法机关。违规行为人具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针对二级单位(部门):

(1) 约谈。由学校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违规行为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指出问题并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

(2) 通报。在学校以一定形式公布违规单位违规事实等情况。

(3) 停止实验、生产。停止违规单位相关实验、生产活动,进行安全整改。

(4) 一票否决。违规单位(部门)年终考核降级或取最低等级,并取消相关评奖评优资格。

以上责任追究种类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七十一条 违反相关安全规定且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视情节对相关单位(部门)进行约谈、通报或停止实验、生产,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检查、约谈或通报:

1. 未按要求制订本单位(部门)安全规章制度(包括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应急处臵预案等)。

2. 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签订安全责任书。


3. 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4. 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

5. 因未按规定储存、摆放易制毒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造成安全隐患。

6. 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各类仪器设备等。

7. 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安全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保密安全、水电气消防(包括防雷、防汛)安全及日常内务安全规定。

8. 未定期检修和维护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

9. 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本单位(部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10. 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

11. 未按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12. 发现安全隐患后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第七十二条 违反相关安全规定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停止相关单位实验、生产或在单位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通报并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或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

1. 屡次发生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2. 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3. 因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不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4. 暴力抗拒政府部门、学校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本单位管理和检查,或对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5. 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因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随意进出被封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室后,虽有义务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6. 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导致本单位(部门)或本人在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一般性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7. 涉及职业危害因素或劳动安全危险的新、改或扩建设施项目未上报学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因未做到职业卫生或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安全隐患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七十三条 违反相关安全规定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相关单位(部门)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取消相关责任人员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或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

1. 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校或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安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臵、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3. 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安全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


4. 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整改并报告上级领导,或因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安全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

5. 因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导致安全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1. 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安全事故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的。

2.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3. 检举他人安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部门)从重或加重处理:

1. 安全隐患或安全事件、事故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的。

2. 学校针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不按期整改的。

3. 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告知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隐患后,不予整改的。

第七十六条 因违规造成轻微及以上事故的危险品科研人员停止一切涉及危险品的科研实验至少两年。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责任跟踪追究制度,已调离岗位的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追究。

第七十八条 在安全责任事故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责任追究权限

1. 各单位(部门)或师生发现违反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学校报告。


2. 需在教学科研单位范围内作出深刻检查,约谈,通报,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停止实验、生产的,由教学科研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 需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能范围内作出深刻检查,约谈,通报,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停止实验、生产的,由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研究决定。

4. 需在全校范围内作出深刻检查,约谈、通报,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停止实验、生产或实行一票否决的,由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事故调查处理组提出建议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 需责令赔偿损失的,由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现有制度未涉及的,由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事故调查处理组提出建议,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6. 需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的,由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事故调查处理组确定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党委组织部、人事教师处、工会、党委学生工作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

7.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八十条 建设安全规定责任追究程序

1. 发现违反相关安全规定的行为,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事故调查处理组应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笔录,相关单位(部门)及个人应协助并配合调查。


2. 对责任人或单位(部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告知其拟追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责任人或单位(部门)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3.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臵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4. 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处分程序应按照学校教职工行

政处分、学生违纪处分、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一条 申诉与处理

1. 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部门)如对责任追究决定(不含行政、纪律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或应当知道该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责任追究的部门或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2.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受理期限。

3. 受理申诉期间如发现责任追究决定依据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涉及超越、滥用职权等情况,应当撤销该责任追究决定并重新审查。

4. 受理申诉期间如发现适用规章制度错误、违规行为情节认定有误或责任追究种类适用不当等情况,应当变更责任追究决定。

5.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执行。

6. 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申诉程序及处理应按照学校教职工行政处分、学生违纪处分、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相关程序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事故级别包括:


1.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 30 人以上(含)死亡或 100 人以上

(含)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 1 亿元以上(含)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指造成 10 人以上(含)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以上(含)100 人以下(不含)重伤,或 5000 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指造成 3 人以上(含)10 人以下(不含)死亡, 10 人以上(含)50 人以下(不含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以下(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指造成 3 人以下(不含死亡,或 10 人以下(不含)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下(不含)100 万元以上(含)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 轻微事故,指造成 3 人以上(含)轻伤,或 100 万元以下

(不含)10 万元以上(含)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 安全事件,指造成 3 人以下(不含轻伤,或 10 万以下(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第八十三条 由政府部门负责处理的事故,按照政府部门处理意见执行。

第八十四条 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实际,制订相应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或上级安全政策、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或上级政策、法规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航院党委行政办公 2022  5  20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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