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成航院发【2024】173 号
关于印发《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经学校 2024 年第 30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于后。请按照学校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24 年 11 月 19 日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管理规定
(试行)
根据《教育部 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教基一 „ 2015‟7 号)、《教育部关于勤俭节约办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通知》(教发 „ 2013‟4 号)以及《教育系统重大事故判定标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管理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督促落实。各单位
(部门)须积极配合、贯彻执行、齐抓共管,提高校园管理水平。第二条 校园管理坚持“安全稳定、规范有序、温馨友好”
的原则,总体目标是建设文明校园、节约型校园、绿色校园。第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合作单位员工以及在校内开展活动
的校外人员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职责
第四条 校园管理范围包括学校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及地上
建(构)筑物和空间以及校园围墙周边区域。
第五条 校园管理内容指第四条所述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消防、交通、环保、绿化、卫生、照明、能源、设施、标识及相关人员活动等。
第六条 保卫处是校园安全、保卫、消防、环保、交通管理责任单位;党委宣传统战部是校园文化、宣传载体、指示标识管理责任单位;后勤服务总公司是校园绿化、卫生、照明、能源、基础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校师生行为活动管理责任单位;基建处是校园建(构)筑物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各单位(部门)是本单位(部门)人员及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业务归口单位、业务联络单位、聘任单位是非本校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单位。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按照职能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如需增加、调整或更新校园管理内容,各责任单位(部门)应向安委办备案。
第八条 安委办负责对各单位(部门)履行校园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出入管理
第九条 出入校园管理方式包括网上预约、现场登记、刷卡
(脸)识别三种。
第十条 校外人员须持有效证件并办理入校手续,否则门卫
有权拒绝其入校。门卫须严格值守,严禁私自放行。
第十一条 师生可刷卡(脸)出入校园,不得翻越门禁或尾随前人进出。教职工直系亲属进出校园,须到保卫处申请门禁权限。
第十二条 机动车入校须提前申请出入权限并领取入校告知书(包括限速、禁鸣、定点停放提醒),由门禁识别放行。其中,临时入校仅当日有效,长期送货或施工机动车每学期须申请变更一次车辆信息。
第十三条 保卫处应及时更正或更新机动车和人员出入信息,并按照《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成航院发 „ 2022‟109 号)严格信息管理,不得擅自查阅、复制和传播。
第十四条 门卫须对离校可疑人员和车辆进行询问、检查。第十五条 如遇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学校可按照属地
政府要求实施封闭管理。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无车”管理。学校公务车、交通车以及经保卫处核准入校的公务、送货和施工机动车须按规定路线限速行驶并定点停放(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禁止摩托车及电动两轮、三轮车进入校园。保卫、
后勤、校内商家电动车须登记、张贴标识并在规定区域行驶、停放和充电。
第十八条 机动车、电动两轮、三轮车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10 公里/小时,全天禁止鸣笛。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用机动车须向保卫处备案,并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在规定区域行驶和停放。
第二十条 上下课高峰时段(学期工作日 8﹕10-8﹕40,12
﹕10-12﹕40),禁止一切机动车进入教学区域。
第二十一条 校内骑行自行车(含共享单车)不得载人或竞速骑行。
第二十二条 校内放飞无人机须遵守《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校内放飞民用无人机管理暂行规定》(成航院发„ 2022‟41 号),禁止任何未经批准的“黑飞”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投放地面或空中交通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如遇单招考试、新生报到、体育赛事、就业招聘等大型活动,由保卫处按照临时交通组织方案进行管理。
第五章 环境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园环境维护的基本原则是干净整洁、规范有序、美观宜人。
第二十六条 师生有责任共同爱护校园环境,主动劝导和制
止各种破环校园环境、扰乱师生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乱搭乱建、堆放杂物、圈地种菜、饲养家畜家禽,禁止宠物入校。
第二十八条 禁止室内吸烟、流动吸烟,违者按照《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施禁烟的通知》(成航院发 „ 2014‟58 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开展宣传活动,须经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并在指定地点和位置进行(详见附件)。不得随意拉横幅标语,以及建造或使用各种标示、标牌、张贴栏、桁架海报等。未经批准的宣传物品禁止入校。
第三十条 除学校统一设置的公共张贴栏外,不得在建筑物外墙、过道、走廊、地面、灯杆、树木、设备等位置以及公共教室墙面粘贴、悬挂、架设标语、广告或喷涂文字、图案等。
第三十一条 入校商家须按合同规范经营,除规定的招牌和广告位置外不得张贴、设置或摆放任何其他广告物品。
第三十二条 教学科研、生活服务单位须积极预防废气、废水、废油、废渣、放射性有害物质对校园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废弃物须规范处理处置,不得随意堆放或丢弃。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合理设置垃圾箱和中转点,科学处置食堂厨余等垃圾,积极组织师生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并降低各类生产、生活及活动噪声。
学期教学时段内,教学区不安排高于 60 分贝噪声的操作、施工或生产,无法错时开展的各类户外文体活动须将音量控制至最小。户外媒体音量须控制在 90 分贝以内。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实训、科研、生产设备等噪音对校园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园林绿地,或践踏草坪、攀折树枝,或采摘花卉、果实等。
第三十七条 在校园绿地内种植、移植树木或种植校友纪念树、设置纪念碑或对校园绿地进行改造等,须向后勤服务总公司提交申请。
第三十八条 未经后勤服务总公司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内摆摊设点、促销抽奖、分发广告或派送物品等,校内人员不得从事或受雇此类活动。
第三十九条 加强健康宣传,提倡健康生活方式,禁止外卖人员进入学校。
第四十条 加强流浪狗、猫的隔离、驱离和处理,及时制止挑逗、追逐、投喂行为,预防伤人事件发生。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需入校从事建筑、装修、改造、维修、安装、展览、会议等相关工作的施工单位或个人,须凭合同、协议或通知提前向后勤服务总公司提交申请并签署安全施工承诺书,经保
卫处核实后放行。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个人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坚持文明施工,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护、警示、降噪、降尘、照明等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第四十三条 入校施工不得污染校园环境、损坏场地设施设备、破坏建筑物美观、遗留残土废渣废料、妨碍车辆人员通行或造成人身安全风险,否则须强制停工整改,如造成不良后果将依据合同、协议进行追责。
第四十四条 入校施工如需停电、停水、停气,须经后勤服务总公司同意后协助实施。如施工将对教学科研工作产生影响,施工单位和个人须提前商请后勤服务总公司与教务处、科技处进行协调。
第四十五条 入校进行展览、会议布展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按照策划方案执行,通过采取可靠连接安装方法消除音响显示设备、宣传展览物品尤其是遮阳棚、桁架、海报等掉落、倾覆、倒塌、漏电、漏气等隐患,如造成学校设施设备损坏或人员伤害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校内施工如需实施电焊、气焊、切割、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到后勤服务总公司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落实现场安全监管。保卫处有权查验审批手续,并强制停工违规违章动火作业。
第四十七条 入校施工单位和人员须服从后勤服务总公司和保卫处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违规违章施工屡教不改的,将强制停工、离场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七章 场地及公共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场地(包括户外及室内运动、活动、会议场地,下同)由后勤服务总公司统一管理,在面向全校师生开放并优先满足教学、科研和办公需求的同时,据实面向社会提供有条件免费或有偿开放服务。
第四十九条 教学楼公共教室仅限教学、培训、考试、会议使用,由教务处负责统一排课和调度,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保洁和能源管理,假期实行统一封闭管理。
第五十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室、实验室、实训室、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的日常管理,由安委会教学安全工作组(教务处)牵头负责安全监督与指导。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使用学校场地及公共设施资源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由后勤服务总公司统一调度并按标准收费。违规开展活动的,将予以制止、纠正和取缔。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对外承接会议、培训、竞赛等所需校内餐饮、住宿、交通等服务,向承接服务的继续教育学院或后勤服务总公司进行结算。
第五十三条 全校师生应自觉爱护教学、科研、办公、安保、运动、交通、通讯、生活和生产等公共设施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损坏、迁移或拆除公共设施设备,师生员工应主动对相关行为进行制止或检举揭发。
第五十四条 施工或活动如涉及地上设施(如道路、建筑等)或地下设施(如水电气管网、消防水池等),施工或活动单位须提前向后勤服务总公司申报并承诺履行安全责任。
第八章 生活服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校内生活服务项目由后勤服务总公司统筹安
排,包括但不限于餐饮、住宿、交通、会务、医疗、充电、租赁、百货、水果、饮水饮料、洗(干)衣、理发、文印、快递、通讯、修理、配钥匙、自助提款、共享单车等。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内开展经营性服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应按照高校后勤服务工作标准,在国家相关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努力为师生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生活服务,尽可能满足学校师生合理需求。
第五十七条 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格履行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服从学校管理。拒不服从管理、严重危害校园安全稳定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学校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关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临时性经营或商业宣传活动,须经后勤服务总公司审批同意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影响校园正常秩序。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支持师生开展公益服务和劳动教育活动,并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协调管理。
第九章 大型活动管理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本校师生参与人数 500 人以上或校外参与人数 300 人以上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在学校运动场、校园广场、文体馆、报告厅、食堂、教室等场地举办文艺演出、体育竞赛、集会、报告、讲座等大型活动,举办单位须提前 3 天向保卫处申报。保卫处应在收
到申请 24 小时内答复,需公安部门批准的在 48 小时内答复。第六十二条 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管理。活动主办单位或组织者应与保卫处共同制订应急预案等安保方案并全面落实到位,保卫处可在必要时派人参与和指导安保工作。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备。
第六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举办活动的,保卫处有权制止或取缔并追究举办单位负责人及组织者责任。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学校传播宗教,或在校内公共场所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十章 违规处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且经劝告、制止和教育仍不改正的校内单位或个人,学校可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且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
员,由保卫处报请政府、公安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宣传点位、停车点位、公务车及校车行车路线图
附件 宣传点位、停车点位、公务车及校车行车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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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2024 年 12 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