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和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 号)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条 根据四川省安监、公安部门的有关要求,学校设立剧毒化学品库,对剧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
严禁任何部门私设剧毒化学品库,严禁个人擅自购买或携带剧毒化学品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
第三条 剧毒化学品库的保管人员由教务处负责审查和指定,报保卫处备案,经四川省安监、公安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工作人员管理守则。
第四条 剧毒化学品的申购、出库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凭证和批件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五条 剧毒化学品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在库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证账、物相符(包括品种、规格、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
第六条 剧毒化学品库的保管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并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以及购买、存储、使用、运输等管理制度,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等相关部门(简称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和具体管理办法,落实各实验室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使用、保管、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管、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剧毒化学品的购进和调拨
第八条 剧毒化学品的采购人员由教务处负责审查、指定,报保卫处备案。采购人员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剧毒化学品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严禁计划外超量储备。
第九条 任何部门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调拨剧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调拨剧毒化学品的,须由申请方和调拨方分别出具书面请示报告,经保卫处和教务处审查、备案,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拨。
第四章 剧毒化学品的申购和领用
第十条 实验室因教学、科研需要,需申请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由二级学院(部、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办理申购手续。须填写《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安全责任书》并提交领用人详细资料、培训合格证。使用剧毒品实验名称,工艺流程材料,交教务处审核,审核合格后报保卫处备案。全部材料加盖学校公章后到公安部门办理购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采购入库后,领用人须填写《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剧毒品、易制毒品申领单》,经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领取。剧毒化学品的领取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制度,并建立入库化学品的档案。
第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的领取量仅限当天一次性使用量,实验结束后剩余的剧毒化学品应立即退回剧毒化学品库暂存,暂存期为半年。暂存期过后,由剧毒化学品库统一送交危险品处理厂处置。
第五章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首先对使用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确保其熟知剧毒化学品的使用过程和废弃物的处置方法,再签字盖章;并将情况记录在案,作为监督检查剧毒化学品实验的依据。
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领用人必须是有关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领用人必须全程负责监管实验的全过程,包括领用、使用、实验记录及实验结束后对剩余剧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等。领用剧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领用计量严格控制为当天一次性实验所需剂量;领用时间应确定在该实验一切相关步骤准备就绪之后,即剧毒化学品一旦进入实验室,能够马上进入实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确需稍事存放的,必须标注醒目名称后,放置在专用存放柜中,与性质相抵触的爆炸、易燃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分类存放,严禁混放,并设置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且当天必须使用,剩余部分由领用人退回剧毒化学品库,严禁私自存储或转借。
第十五条 使用人必须持证上岗,在防护设施或专用实验条件下严格执行“双人”操作。使用人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在实验前将所用剧毒化学品的化学性质、操作规程、实验方法、毒性危害、环保处置、急救措施等情况写成书面文字,实验室和教务处各存留一份备查。
第十六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有实验记录,并在实验室备案。实验记录包括实验日期、实验名称或目的、剧毒化学品名称、领取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实际消耗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剩余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及去处流向、剧毒化学品实验反应流程,废渣、废液及包装容器的去处流向,领用人、操作人(双人)签字等内容。
第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实验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实验记录、剩余剧毒化学品的去处流向以及废渣、废液、包装物的处置等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 如发现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使用人应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教务处和保卫处。
第六章 剧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处置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退回剧毒化学品库,并按照环保有关规定,统一交危险品处理厂处置。严禁擅自处置或丢弃。
第二十条 剧毒化学品使用后产生的废渣、废液,应与包装容器一同退回剧毒化学品库,并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使用部门承担。严禁擅自倾倒或随意处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贮存、运输剧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