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督导工作条例(2018修订版)
日期:2019-09-18 10:20来源:新闻中心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督导工作条例

2018修订版)

一、总

第一条  为了维持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证体系,学校成立教学督导组。为确保督导组顺利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组是实施信息反馈和质量监督的重要队伍。在学校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对教学运行和教学管理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咨询,行使“督教、督学、督管”的工作职能。

二、组织与聘任

第三条  学校设置校、院(二级学院、部、中心)两级教学督导,校级教学督导由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工作;二级学院(部、中心)级教学督导由各二级教学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校、院(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学督导组成员(以下简称教学督导)分别由学校校长和各二级学院(部、中心)院长(主任)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五条  教学督导聘任条件

1.热心教学督导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与人沟通,身心健康,能胜任教学督导工作,年龄不超过学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设总督导1人,督导员若干人。

2.熟悉学校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具有较高的教学研究水平;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龄。

3.熟悉学校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熟悉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律和特点。

三、教学督导职责

第六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责如下:

1.开展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学习有关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的法规、文件及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动态。

2.深入教学第一线开展听课评教活动。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与指导,主动与授课教师交流,并及时填写听课评议表,将听课评教信息进行反馈。

3.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定期对试卷、授课计划、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资料,以及其他教学活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

4.收集、整理有关教学工作信息。通过多种形式与师生交流,掌握教学第一线情况,了解教师、学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教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和解决办法。

5.参与教学评估与评价工作。配合学校开展的专业评估、课程评估、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工作,开展有关咨询与督导工作,协助推动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建设。

6.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工作进行随机、动态的督导检查,包括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实施进程、教材等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各教学环节开展的规范性情况,并及时反馈有关教学督导、质量监控的信息。

7.开展教学巡视工作。对学校日常的教师教学、学生上课、课堂纪律、考试考查,以及教研活动开展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巡视,并及时将巡视信息进行反馈,配合学校加强教风、学风、考风建设。

8.参与全校公开课(示范课)以及有关竞赛的评比,协助总结,推广教师的教学经验。

9.参加督导工作例会。学校督导组每月组织1-2次工作例会,对近期教学巡视、教学检查与评价等情况进行交流和沟通,加强对新形势下教学工作动态的研讨,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反馈,提出指导意见和改进建议,总结撰写书面督导报告。

10.校、院(二级学院、部、中心)两级督导每学期初需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学期末进行工作总结。

四、教学督导待遇

第七条  为确保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工作专项经费,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等。

第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在职期间的待遇按照学校组织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级学院(部、中心)级督导由各二级教学单位自行安排执行。

五、其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先前关于督导工作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质量管理办公室

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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