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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06 作者: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以及《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业务活动。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或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是学校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审计人员,严格聘岗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专业能力。    

第七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工作职责并保守秘密。

第九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程建设以及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也不得参与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若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十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参与社会审计机构相关业务,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质量的管理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等相关待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符合相关规定,可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年度绩效等差异化考核机制。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对外合作的经济活动情况;

(十)其他相关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按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议;

(四)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相关资料、文件或现场勘察实物;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六)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正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规或损失浪费行为,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有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十)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下开展内部审计,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容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审计整改重要事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关键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立足促进问题解决和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审计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全面加强质量控制。


第六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期限和要求,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内部监督力量应加强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题共同落实等协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进行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并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并按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与追究,情节较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拒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不按照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或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或学校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如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学校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以及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或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航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院发(1999)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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