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大学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11-12 作者: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大学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市政、园林绿化、信息网络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工程项目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坚持遵章办事,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不得拒绝或阻碍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选聘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接审计工作,并对受托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管。

(二)按照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出具审计报告。

(三)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章  审计类型、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类型

根据学校实际,工程项目审计分为竣工结算审计和跟踪审计,主要采取委托审计形式。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审计方式

(一)单项在10万元以下(不含)的,由工程管理部门(基建处、后勤保障部、其他二级单位等部门)依据部门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审核。

(二)单项在1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采取竣工结算审计方式。

(三)单项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一般采取竣工结算审计方式。工程管理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申请增加跟踪审计方式。

(四)单项1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不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如需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适用的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量小、工期短、施工过程中估计的环境因素变化小的;工程设计详细,工程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的;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的),工程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造价并保存完整的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

(五)包干合同项目的结算审计中,无新增变更工程项目的,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合同内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确认,经验收合格后以项目合同金额作为结算金额;有新增变更工程项目的,工程管理部门须严格按照学校基本建设和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第八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超概算、超预算、超合同价等问题;

(三)审核工程项目执行招投标文件、合同、政策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四)审核工程项目送审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规;

(五)需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资料


第九条 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原则上提交时间不应超过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

(二)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项目结算书。工程管理部门须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审计处。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因施工单位原因产生的漏算、少算工程造价项目资料原则上不予补充。

第十条 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

(二)结算资料

1.结算书(根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额标准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竣工结算书;如已委托过程控制造价咨询单位,则应提交经该单位初步审核后的结算文件);

2.工程项目开工报告;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含收方资料);

5.进度支付报表;

6.设备清单(项目中有设备的必须提供);

7.甲供材料资料(项目中有甲供材料的必须提供);

8.隐蔽工程资料;

9.检验报告;

10.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1.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取费依据资料;

1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专项方案等相关资料。

(三)变更资料

1.变更申请及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情况说明书等;对于重大设计变更,还应提供由设计单位编制的变更方案;

2.变更通知书;

3.变更签证;

4.变更图纸;

5.其他涉及变更相关资料。

(四)认质认价资料

认质认价单。认质认价的价格应符合市场行情。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审计环节不予认可。

(五)相关文件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会议纪要、情况说明等文件。

(六)合同书或协议书

工程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七)招投标文件

1.招标文件;

2.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3.投标文件(一般包含技术标、商务标);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单位提交的询问函件,如有答疑纪要、招标过程中的补充说明须一并提供。

(八)图纸

1.规划图、初步设计图、施工图;

2.图纸会审纪要;

3.地勘图、原始地貌图;

4.竣工图(图纸必须由总监签字并加盖竣工章,若无监理单位则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九)格式化表单

1.工程项目送审单;

2.工程造价审核承诺书。

(十)审计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送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一)立项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须及时提供送审资料。

(二)工程管理部门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后报送审计处。其中,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送审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认质认价、价款争议等)均应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出具具体意见。

(三)竣工结算阶段按本办法要求提供送审资料。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完成后,送审资料全部交由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审计处收到送审资料后,应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完成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如有异议,应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由审计处在收到书面反馈意见后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审计中如出现审计争议事项,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工程管理部门会同审计处、施工单位、审计咨询单位等召开协调会议,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解决。

(二)如协调会议未能解决,由上述单位共同将争议事项提交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并按咨询结果协调解决。

(三)如争议协调未果,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正常出具审计报告。施工单位如不接受审计报告,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争议。


第六章  审计管理


第十五条 为提高审计工作的计划性、前瞻性和效率性,工程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审计处的信息沟通机制,在每年计划实施的工程项目预算下达后,与审计处共享计划实施的工程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计划实施时间及计划工期等信息。如计划实施的工程项目发生变更调整,应及时沟通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应配合审计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参与人员应对审核事项进行签认。因相关单位不配合、送审资料不完整或补充资料不及时造成的审计延时等后果,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计划财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应审计但未审计的工程项目办理结算付款、决算和销项手续,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80%,超付工程款相应后果由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合同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按照学校基本建设以及预算与决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审增审减情况承担相应效益审核费,并在办理财务支付手续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工程管理部门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明示学校审计规定并将其列入合同条款。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审计咨询所需费用应列入相应工程项目经费预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合同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财务结算报销手续的;

(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接受或向施工单位索要礼品、礼金、高档消费的;

(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因玩忽职守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项目审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逃避审计或对审计工作设置障碍,也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干扰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成航院发〔2017〕62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699号 | 邮编:610100
 邮箱:bgs@cap.edu.cn | 电话:028-88459369 88459301

Copyright?2002-2018成都职业技术大学版权所有  蜀ICP备050063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