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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耗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17 作者: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耗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耗材使用与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以及《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耗材管理坚持“按实申请、分级分类审批、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与分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耗材,是指全日制教学,科研、生产与技术服务,非学历教育等各类工作使用的非固定资产类物资。包括:

(一)材料:指各种金属、非金属原材料,包括合金、有机玻璃型材、金属型材、稀有金属、无机非金属材料、化学试剂、电子材料以及服务类专业实训用茶叶、咖啡等。

(二)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制品(如移液器、色谱柱、酸度计、层析柱、纯化柱、流量计等)、元件(如电极、光纤器件、光学器件、元器件等)、零配件(如阀门、电缆、接插件、芯片、模块、模具、传感器、耦合器、隔离器、坩埚等)、燃料、油料、冷却润滑液、试剂等。

(三)耐用品:指可多次重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且不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体育用具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耗材的主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建章立制、监督、检查和指导等职能;教务处、科技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是耗材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耗材使用标准复核、限额标准以上的耗材采购审批和检查核验等;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非学历教育机构等是耗材的使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限额标准以下耗材的采购审批和实施、出入库、使用、回收和处置等日常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污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险耗材专项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制定学校耗材管理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使用单位(部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耗材,负责限额标准以上的耗材采购工作。

(三)指导使用单位(部门)建立耗材管理台账。

(四)指导使用单位(部门)做好耗材回收处置工作。

(五)定期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单位(部门)的耗材使用与管理进行检查核验。

(六)定期汇集使用单位(部门)耗材清查盘点表,负责耗材调拨工作。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复核全日制教学类耗材使用标准,科技处、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各自业务情况参考执行。

(二)教务处归口审批限额标准以上的全日制教学类耗材采购计划,科技处归口审批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生产与技术服务类耗材采购计划,继续教育学院归口审批限额标准以上的非学历教育类耗材采购计划。

(三)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耗材使用与管理进行检查核验。

第七条 使用单位(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耗材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本单位(部门)工作实际建立耗材管理台账,落实管理责任人。

(三)根据课程标准制定本单位(部门)全日制教学类耗材使用标准。

(四)负责本单位(部门)的耗材采购计划制订、限额标准以下的耗材采购审批与实施,以及耗材的使用管理、清查盘点、回收处置等工作。


第四章 购置管理


第八条 使用单位(部门)应根据耗材使用标准、年度教学计划并结合库存情况,按实制订全日制教学类耗材年度采购计划,采购流程和限额标准按照现行《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科研、生产与技术服务类耗材以及非学历教育类耗材,可根据工作实际制订年度或项目采购计划,采购流程和限额标准按照现行《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使用单位(部门)应按照耗材所属工作类别分别建立管理台账和出入库记录,信息内容须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领用用途等。耗材库存须及时核对,做到账实相符。不同类别耗材不得混合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全日制教学类耗材。耗材验收合格后须立即纳入管理台账。授课教师须根据教学或实验实训计划,按实办理领用手续并负责出库后的使用管理,不得超计划领用。科研、生产与技术服务类耗材以及非学历教育类耗材,可由项目负责人建立管理台账和出入库记录。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部门)应定期对耗材进行清查盘点,并保存相关记录。盘点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合理处置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耗材的报损、报废、处置等实行审批管理。其中,全日制教学类耗材须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科研、生产与技术服务类以及非学历教育类耗材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因责任事故造成耗材损坏或丢失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部门)须加强易与个人物品相混淆的“两用物资”(如万用表、天平秤、灯具、音响、刀、钳、电子工具、茶叶、咖啡等)的领用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部门)须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实行专项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使用学校预算资金购置的耗材均适用本办法。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加强耗材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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