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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学生健康管理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17 作者: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加强学生健康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权益,明确学校对在校学生健康管理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26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健康管理是指综合运用医学、心理学、营养学和运动学的理论与方法,对学生健康进行主动控制,预防疾病发生以及调节、保持学生个人的心理健康,主要包括健康体检、体质监测、健康评估、健康档案、健康指导、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是学校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评估以及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学生健康管理工作主要由医务所、心理健康辅导中心、体育教研室负责。职责分工如下:

1.医务所负责学生健康体检和医疗保障,根据体检结果进行学生健康评估并给予健康指导和健康咨询;对患有慢性病的学生进行疾病监测和动态随访等。

2.心理健康辅导中心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心理普查、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以及组织开展心理宣传教育等。

3.体育教研室负责学生体育教学、体育锻炼指导、体质健康测试,以及组织开展田径运动会等。

二章  身心健康管理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须参加入学体检和心理普查,分别由医务所和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协调安排。体质健康测试每学年开展一次,由体育教研室协调安排。健康体检、心理普查和体质健康测试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学生,如有异常情况须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中如存在不符合录取标准的疾病情况或在入学三个月有效复查期内发现患有严重疾病,医务所应及时复核。复核后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因疾病原因暂时不宜在校学习或因病休养与治疗超出学籍规定时间的,二级学院须及时向教务处如实报备。

第六条 学生健康体检、体质健康测试与心理普查结束后应建立健康档案,内容应包括健康体检、体质健康测试与心理普查结果,以及学生在校期间重大疾病、因病休学、复学等个人健康相关内容,学生毕业前须将健康体检档案交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归档。

第七条 学生个人体质健康测试结果须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相关要求方可毕业,其中士官生须达到部队要求。

第八条 各专业可根据学生就业需要,开展职业倾向心理测评,为学生择业提供指导。

第三章 疾病管理

第九条 本章所称疾病,是指各类传染性、无法胜任学校学习或不能适应学校日常生活的急、慢性疾病,以及各种心理疾病或其他精神障碍性疾病。疾病管理主要包括对各类传染病的防控、传报、隔离与治疗;对慢性病学生的随访;对因病申请体育保健班或军训减训学生的审核;在日常医疗活动中及时发现具有潜在隐患的严重疾病并告知学生本人、家长及所在二级学院;出具因病休学、复学疾病证明及病史审核等。

第十条 对于入学前已患有但在高考体检、单招体检或入学体检中未能检出的疾病,学生应在健康体检表中如实填写,并向医务所报告。医务所核实情况后,应在日常生活和疾病管理中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及医疗服务。因学生自身隐瞒疾病导致在教学活动或校园生活中发生突发情况或出现疾病加重与恶化等情况,学校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因肢体残疾、生理性缺陷或各类慢性疾病需申请体育保健班或军训减训者,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疾病证明及相关就诊材料,经医务所复核后由教务处或武装部负责安排。

第十二条 办理因病休学、病愈复学等手续,均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休学或复学审批表,提交由学校指定级别医院出具的三次就医病史、同一疾病诊断证明(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门诊病史或住院记录与出院证明,经医务所主管医师审核并签字盖章后交教务处。急性传染病、急性伤害、恶性肿瘤、急慢性心脏疾病、肾脏病等严重疾病患者,可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与病史直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 因心理疾病或精神障碍申请休学或复学者,均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休学或复学审批表,提交由精神卫生或心理咨询专科医疗机构出具的三次就医病史、同一疾病诊断证明及病休或病愈证明,经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再交教务处。无行为能力者可由监护人或由监护人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办理。疑似或已确诊的心理疾病或精神障碍患者如发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可凭精神卫生或心理咨询专科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与病史直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参加体育保健班或军训减训的申请、疾病证明及审批表,因病休学或病愈复学的申请、疾病证明与审批表,以及因心理疾病或精神障碍休学或复学的申请、疾病证明与审批表均应归入学生个人健康档案。

四章  疾病预防

第十五条 医务所和学生工作部应定期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根据季节变化有针对性地进行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等。

第十六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要加强学生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教育引导学生合理营养、平衡膳食,帮助学生掌握预防营养性疾病等基本知识。

第十七条 心理健康辅导中心要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心理调适基本知识,提升自身心理素质。

第十八条 体育教研室要加强学生体育运动安全管理,教育引导学生加强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和抵抗力,帮助学生掌握预防运动受伤基本知识。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应加强学生卫生习惯养成教育和劳动教育,组织学生打扫宿舍卫生,开展寝室卫生、楼道卫生和星级文明寝室评比等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疾病预防应急处置机制。同寝室、同班级学生如发现生病同学,应劝其及时就医。如发现重大疾病或传染病,应及时上报医务所、二级学院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如发生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如甲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后勤服务公司、学生工作部等职能部门应协调各单位(部门)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保留一定数量的隔离室并确保防疫物资供应等。

第五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办法后勤服务公司、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先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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