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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人文素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和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休学创业;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和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四川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恪守学术道德,按时参加学校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籍 管 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将接受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的,须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期满后下一年开学前,持医院疾病诊断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二)应征入伍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存在不可抗力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无法按时报到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存在不可抗力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录取资格是否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是否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体育、艺术、航模等通过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将被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办理休学。

第十一条  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事先提交有关书面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履行有关手续后办理注册。下列情况不予注册。

(一)未按照规定请假;

(二)请假未获批准且逾期两周未到校注册;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费;

(四)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专业课程体系由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技术课程、文化素质课程等构成,其中:

公共基础课程是学校所有专业或部分同类专业学生共同学习、为保证高职专业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和质量不可缺少的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基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计算机文化基础等。

专业技术课程是指学生为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学习的本专业范围内的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拓展课程。

文化素质课程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修的拓展课程,包括校园文体活动、科创活动、科学实践、社会实践等活动课程。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应包括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并按相应比例综合评定学生课程成绩。具体比例由各教研室根据课程标准确定,经教学单位审核后由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学习、活动实行考勤。一学期内累计缺课(含病、事假、旷课等)达到该课程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且须重修。

第十五条  课程作业、实验等有三分之一及以上未完成的,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且须重修。实验、实训、实习课程原则上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课程成绩分别注明“补考”“重修”字样。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类,其中,考试一般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获得“及格”以上的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课程学时低于16学时的,采用“通过”“不通过”两级分制评分,获得“通过”的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程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公益劳动课程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和劳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参加课程考试。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须持医院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核后向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缓考手续须在考试前办理,且一般不准因事缓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取消正常补考且只能通过重修获得成绩,具体规定详见《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成航院发〔20158号)。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在规定时间内可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感兴趣且有专长,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为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以及促进毕业生就业,必要时学校可调整学生的在读专业,允许学生转至其他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就读。

(三)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经认定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等同的,转专业后仍然有效;其他已取得学分的非必修课,可作为转入专业相应的选修课学分。

(四)转专业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必须延长学习年限的应按有关标准缴纳延长年限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五)转专业相关条件和办理流程按照《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规定(修订)》(成航院发〔2017112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能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各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培养的;

(三)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病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转学相关要求和办理流程按照《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规定(修订)》(成航院发〔2017112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入我校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方可毕业。转学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经认证与转学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等同的,转学后仍然有效;其他已取得学分的非必修课程可作为转学后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高职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符合休学条件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包括

(一)患病后经指定医院诊断,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六周;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非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三)因创业需暂停学业;

(四)应征入伍;

(五)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学。

第二十九条  休学以一个学年(两学期)为单位。因病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创业可连续休学三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学期中办理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应征入伍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不含服役时间),休学创业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含休学时间),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条  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交经家长同意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后应按规定复学:

(一)应征入伍应在退役后两年内申请复学,否则,取消复学资格。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应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满后申请复学。

(三)患病康复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经校医院审核后申请复学。

(四)学生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提交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复学的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复学资格。

(五)休学期间如发生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中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20学分,或在校累计课程考核不合格达到30学分;

(二)累计受到退学警告两次,且所学必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22学分;

(三)休学期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学申请或复学申请未获批准;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患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学习;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

第三十三条  按以上规定做出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退学处理由学校出具退学告知书直接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七天视为送交,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复学。如有特殊情况由个人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学年重修。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修业年限期满未能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不足学分在10%以内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选择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或申请结业。已经获得结业证且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未能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在校连续学习一年以上且所取得的学分达到毕业学分要求30%的,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在校学习不满一年或学分低于毕业学分要求30%的,可发给课程成绩证明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合法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学业证书管理按照《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业证书管理办法》(成航院发〔2017112号)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依据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五条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学历信息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等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保障校园环境安全、稳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通过校长信箱、学生意见箱、学生周报表、学生接待日等渠道和形式,广泛听取学生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照法律和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努力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或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爱惜和保护教学用房设施设备,不得损坏灯具、风扇、多媒体等电器设施以及门窗玻璃等,不得在桌椅、墙壁上乱刻乱画。

第五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要求,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依法采取或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或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信网络系统,有关规定详见《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系统安全条例》和《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用户守则》。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八条  学生可在校内成立或参加学生团体,其中成立学生团体需按《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章程》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学校审批。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或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学生团体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开展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组织实施。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有关协议,相关规定详见《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成航院发〔201787号)。

第六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各有关单位(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支持、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课外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方式包括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等,评选、表彰和奖励规定详见《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附件1,略)。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四)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因严重考试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二)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三)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并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相关规定详见《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附件2,略)。

第六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须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由党委行政办公室以学校名义统一行文,出具处分决定书,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处分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当事学生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解除处分相关规定及期限等。

第七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解除后,学生拥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并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将对学生奖励或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 生 申 诉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校领导、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因不服处理或处分提出的申诉,具体规定详见《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先前处理或处分事实、依据、程序存在不当,可提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处分的复查意见,由原处理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由四川省教育厅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八条  自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视为放弃申诉,超出申诉期的申诉学校或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

第七章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及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9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