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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严肃考风考纪,进一步严格考试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各种考试(含实验、实训、实践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第二章  考 试 违 纪

第三条  考试违纪是指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的安排和要求,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考试违纪、较严重考试违纪、严重考试违纪、特别严重考试违纪。对一般考试违纪学生给予警告处分,对较严重考试违纪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严重考试违纪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对特别严重考试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有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1.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

2.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计时器等物品;

3.开考指令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指令发出后继续答卷。

第五条  有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较严重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2.考试中未携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询问;

3.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4.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5.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或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强行交卷离开;

6.开考前拒绝将明令禁止携带的文具用品或物品(如手机等通信工具,平板电脑、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教材、参考资料等)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六条  有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考试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1.违反考纪,且严重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

2.考试过程中私自带入考场的通信工具(如手机等)响铃或振动;

3.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第七条  有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特别严重考试违纪,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期间故意损毁试卷或答卷(答题卡、答题纸等)或其他考试材料;

2.干扰考试工作,纠缠、威胁、诬陷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

3.考试过程中查看或使用违规带入考场的通信工具(如手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