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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学风、班风和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处 分 细 则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四)严重考试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且影响较大者,包括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等。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且情节严重;

(二)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三)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四)屡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按情形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转借学生证等证件,给予警告以上、记过及以下处分。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因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酗酒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组织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的社团、协会并开展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集会,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造成不良影响,给予组织者、发起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生身心健康或经济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情节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违反实习单位保密等相关规定及学校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组织或参与违背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替寝、替课或网络违规打卡签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参与非法传销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制作、贩卖、传播违法书刊、电子出版物或音像制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四)盗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五)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以盗窃、骗取、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除照价赔偿外按情形给予下列处分:

(一)所涉及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所涉及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或作案2次,给予记过处分;

(三)所涉及价值超过500元或作案3次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破解、仿冒或伪造校园卡及其他校内有价支付凭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针对多次侵犯财产行为的处理,所涉财产价值累计计算。

第九条  打架、斗殴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除按责任大小承担医药费等经济责任外,按情形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用语言等形式挑动、激化矛盾,引起打架的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伤害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策划、组织打架斗殴者

1.造成后果较轻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严重,除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组织、勾结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肇事,从重处罚。如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凡参与打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酗酒肇事者

酗酒肇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

1.打架事件已终止或正在处理期间,因再次报复打人或论理为由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持械打架或斗殴从重处罚,视情节给予持械参与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非法藏匿管制刀具、铁棍、枪支但未造成后果,一经查出除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作为知情者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可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5.威胁、陷害、殴打或采取其他方式报复证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毁、破坏学校财物,除需承担被损财物经济赔偿责任外,按情形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共财物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共财物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实施损坏行为2次给予记过处分;

(三)损坏公共财物2000元以上或实施损坏行为3次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教室、宿舍、食堂、会场、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哄闹、砸(扔)物品、焚烧物品等,违者除批评教育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严重破坏校园秩序影响恶劣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学校秩序,按情形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留宿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或屡教不改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夜不归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熄灯后翻墙离开宿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次夜不归宿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内点蜡烛或生明火(燃烧物品),造成安全隐患但未造成不良后果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火险火灾或多次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如造成损失,须同时承担经济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五)在学生宿舍豢养宠物且经劝阻不改,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过道滑冰或进行球类活动,或在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喧哗打闹、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且经劝阻不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按情形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课堂教学旷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实践性教学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正常周末讲评、党团班级活动或早晚自习可纳入旷课统计范畴。

第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按照《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成航院发〔20158号)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

(二)故意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或妨碍取证;

(三)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

(四)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在两次及以上处分中最重处分之上再加重1级处分;

(五)两案或多案并发,在其中最严重一案处分上再加重1级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行为情节轻微;

(二)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虽然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且未造成危害结果(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受他人胁迫或欺骗违纪;

(四)主动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或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传播虚假信息或侵犯他人名誉、隐私信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发布或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信息,或有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传播含有淫秽、教唆违法犯罪、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考试作弊方法内容等不当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散播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或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十八条  处分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三)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可能构成治安案件或触犯刑律的违法事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各单位(部门)在调查学生违纪违法事件中遇到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结束调查后,将有关材料提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工作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件的处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部提出最终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五)违纪事件如涉及多个二级学院学生由学生工作部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由党委行政办公室以学校名义统一行文并出具处分决定,发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处分决定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当事学生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解除相关规定及期限等。

第四章  处分的执行与解释

第二十条  处分执行。

(一)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并作好相应记录。

(二)处分决定书形成后,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本人或家长。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或家长签收、留置送达、按本人或家长提供的通信地址邮寄送达、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告送达。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应告知学生家长。

(三)除涉及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布的处分决定外,所有处分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1周内,由各二级学院督促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分解除的期限与程序。

(一)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二)学生在处分期满前一周应提交解除处分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对其在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议并给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建议,报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在解除处分后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影响。

(五)除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外,学生处分可在毕业前按照学校处分解除程序予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处分期限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奖;

(二)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资助学年内受到违纪处分,取消本次奖助学金和奖学金证书;

(三)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者由学校向贷款银行通报违纪处分情况;

(四)临近毕业前发生违纪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及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