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1-19

成航院发[2017]62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方式

(一)根据学校实际,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和跟踪审计主要采取委托审计方式。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学校审计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对工程结算审计采取内部审计方式。委托项目的具体审计工作由接受委托的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和监管。

(二)单项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由工程管理部门(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部门,下同)依据部门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审核,审计部门采取抽查审核方式。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年度末向学校审计部门报送当年已完成内部审核的所有工程项目清单以备抽查验证,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清单数量的20%;

(三)单项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0万元以下,一般采取竣工结算审计方式。工程管理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申请增加过程跟踪审计方式;

(四)单项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采取过程跟踪审计方式和竣工结算审计方式。

第五条 单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一般不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如需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适用的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量小、工期短、施工过程中估计的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设计详细,工程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的),工程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造价并保存完整的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应审计而未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结算、决算和销项手续。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80%,超付工程款相应后果由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承担。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审计费用参照国家及四川省有关收费标准计取,按规定从工程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查,经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审计部门审计,送审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工程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审计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能对相应资料进行补充。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

送审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由上到下顺序整理:

(一)格式化表单

1.工程项目送审单

2.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预)结算书封面

3.工程造价审核资料承诺书

4.工程项目报送审计情况说明书

以上制式表单的格式由学校审计部门提供,其中:第1、2项为送审单位(部门)必须填写的表单;第3项为施工单位填写的表单;第4项为特殊情况下由工程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部门)填写的表单。

(二)结算资料

1.结算书(按四川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竣工结算要求

编制)

2.收方资料(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清单)

3.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

4.设备清单(项目中有设备的必须提供)

(三)变更资料

涉及设计变更或其它变更的工程项目,必须提供以下变更资料,否则审计环节一律不予认可:

1.变更申请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情况说明书等

2.变更签证

3.工程量增减清单

(四)认价资料

认质认价按照《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执行,价格应当符合市场行情,认价单须履行审批手续。对于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审计环节不予认可。

(五)相关文件

送审时应提供与工程造价、认价和审核(复核)相关的会议纪要、情况说明等文件。合同约定调差按月进行的工程,需提供工程形象进度审核表。

(六)合同书或协议书

(七)招投标文件

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要求,需要进行招标(比选)的工程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文件(技术标、商务标)、投标预算(招标工程项目)

3.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答疑纪要(招标工程项目)

(八)图纸

1.竣工图(图纸必须加盖竣工章并装订成册)

2.设计图(施工图)

3.影响工程造价审核的原始地貌图及规划图

(九)审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包干合同项目的结算审计

(一)无新增变更工程项目的,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合同内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确认。经验收合格后,该工程项目结算金额为合同金额。

(二)有新增变更工程项目的,工程管理部门须严格按照《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在加强管理的同时,须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报送送审材料。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门须对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并及时反馈复核意见。学校审计部门将会签后的竣工结算报告移交工程管理部门、财务处等单位留存,并将竣工结算资料退还工程管理部门保管和存档。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按照《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指挥部工作规程》和《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坚持遵章办事,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审计部门的工作。审计中如发现因工程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及相关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航院关于基建项目(含维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规定》(院发〔1999〕33号)同时废止。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