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学院(以下称马院)治理水平,提升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 号)《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航委发(【2017】25 号)《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2018】0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的办院准则,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原则,即全面考核又突出重点,实施考核的量化和可检测性,注重实绩和贡献,突出成果导向,杜绝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现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院在岗的教学科研岗位、科研教学岗位、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分配内容涉及教学工作、教育改革、科学研究、教学服务等常态工作和重点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依据学校文件和马院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规程可做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比例
第五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学校根据本单位岗位聘任、教学工作量、单位目标考核结果以及前期分配等情况,一次性切块划拨到单位用于学期工作的奖励。
第六条 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分为二个部分,即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奖励绩效和教学科研岗位奖励绩效。管理及教辅岗位奖励绩效按照学校文件规定分配。教学科研岗位奖励绩效分为教学工作绩效奖励、教学改革成果绩效奖励、科研成果绩效奖励和其他工作绩效奖励四个部分,其占比依次是6:1:1:2。
第七条 教学工作绩效奖励以学时为单位计算,依据学期切块和其占比,在45≤学时单价≤55核定分配。教学改革成果绩效奖励,科研成果绩效奖励,分级别、分项目、分类赋予不同的分值,依据二者在学期切块中的总占比,以每分30元分配,如学期内奖励未能全额分配,其余额部分按照1:1划拨给教学工作绩效奖励和其他工作绩效奖励,如学期内金额不足于支付,余留部分可移至下个学期支付。其他工作绩效奖励按照所赋分值,以每分20—40元分配,并按照1分抵扣1个学时计算。
第三章 教学工作绩效奖励
第八条 教学工作绩效奖励是指以实施性教学计划为依据,扣除基本工作量后的教学超工作量奖励。奖励范围主要是教学为主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管理和教辅岗位所授学时依据相关政策参与分配。
第九条 教学工作绩效奖励主要包括教学超工作量奖励和教学质量奖励,其总额依据学期切块和其占比情况确定。教学超工作量奖励包含理论教学工作量(含选修课)、实践教学工作量和重修教学工作量的奖励。教学质量奖励是在教学超工作量奖励计发完后,对教师教学准备、教学实施、 教学效果评价等环节考核评价的结果即优秀和合格的奖励,优秀与合格分配数值比为6:4。
第十条 教学为主型岗位学期平均周课时原则上≤14学时。科研为主型岗位学期平均周课时原则上≤8学时,其基本工作量可按照1个科研分抵扣2个学时计算。行政管理人员不做基本工作量要求,但原则上周学时≤6学时。教学为主型岗位的新教师教学任务由所在教研室安排,其教学课时第一学期不做基本工作量要求,但学期总学时原则上≤120学时,第二学期基本工作量按照90学时计算,一年后要完成所聘岗位要求的基本工作量。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岗位学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扣除其教学工作任务奖励总额60%;一般教学事故(Ⅱ级),扣除其教学工作任务奖励总额的40%;教学违规(Ⅲ 级),扣除其教学工作任务奖励总额的30%。
第四章 教学改革成果绩效奖励
第十二条 教学改革成果绩效奖励是指在教学改革中获得标志性成果的奖励,包含对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比赛、示范课堂等成果的奖励,其总额依据学期切块和其占比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被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发文结项的或认定的在线精品共享课、示范课、示范课堂等成果,按照学校、省、国家级别依次赋予20、100、300的奖励分。
第十四条 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结项后奖励10分;立项省部、国家级的教学改革项目依次奖励30、100分,结项后依次奖励100、300分;获得省部教学改革成果一、二、三、优秀奖,依次获得300、200、100、50分。以上奖励项目不重复计发。
第十五条 获得学校、省、国家级的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依次获得50、100、200分,获得省、国家级的教学能力比赛二等奖依次获得80、150分,获得省、国家级的教学能力比赛三等奖依次获得50、100分。指导学生作品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依次获得50、30、20分。指导学生作品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依次获得100、80、50分。以上奖励项目不重复计发。
第五章 科研成果绩效奖励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绩效奖励是对在学术科研上获得标志性成果的奖励,包括科研课题(项目)、科研论文、科研成果等,其总额依据学期切块和其占比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市厅级科研项目结题奖励10分;立项、结题省级课题依次奖励50、100分;主持立项、结题国家级课题依次奖励100、200分;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50分。以上奖励项目不重复计发。校级科研项目不奖励
第六章 其他工作绩效奖励
第十八条 其他工作绩效奖励是对除第三、四、五章奖励外,在教学管理、支部建设、工会活动、专题实践活动、交流培训以及常规和重点任务等方面工作绩效的奖励,分为教研室工作绩效奖励、学院工作绩效奖励、调控奖励三部分。奖励不重复计算。其分配总额依据学期切块和其占比确定。
第十九条 教研室工作绩效奖励主要是对教研室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工作奖励。包括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助理工作奖励;教师参与优质创新团队建设、集体备课、培训交流、培育教改科研项目、组织教学能力比赛以及学院交办工作的奖励;教师开展主题实践教学活动、中心建设、协同育人、教学资源建设、整理典型教学案例等工作的奖励等。
第二十条 学院工作绩效奖励主要是对学院完成年度常规工作及重点任务的奖励,包括党支部、工会、院务会、教授咨询委员会等工作的奖励;对参与部门例会、信息化建设管理、宣传推广以及职能部门交办的非常态工作教职工的奖励;完成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调控奖励是指教研室、学院在分配时,确因工作成绩突出,对学院建设发展具有示范效果,需要追加分值的补充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期末教研室负责人汇报教研室工作情况,经民主考评合格奖励200分。学期末学院负责人汇报工作完成情况,合格奖励300分。如有本办法未明确奖励的突出成绩,教研室或学院可以向院务会提请单项奖励。单项奖励在调控奖励中分配,其总分值≤50分。
第二十三条 教研室工作绩效奖励由教研室主任主持分配。教研室民主讨论制定分配规则,制作分配清单,在教研室范围内公示分配结果。学院工作绩效奖励由学院负责人主持分配,以参与教师完成任务的成果为主要依据,制定分配清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分配结果。学院管理和教辅岗位所得分不得超过教师其他工作绩效奖励得分的平均值。
第七章 分配的程序和纪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奖励性绩效分配牵头人为院负责人,组成由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工会负责人等参与的分配小组,按照本办法制定学期分配细则,实施并督导分配,如遇不可调和事项,提交院务会讨论决定。最终分配结果在部门内部公示。
第二十五条 绩效奖励分配以事实为依据,对弄虚作假作扣分处理,对无佐证支撑的不予奖励。对不积极执行学院工作的教研室,学院令其整改,对不积极参与学院和教研室工作的个人,经多次工作后无进展的,学院或教研室可提请院务会处理,仍无明显改观的可免职或调离岗位。
第二十六条 凡对奖励有异议,可向所在教研室负责人询问,仍不满意可向工会提请复议,申请复议人须≥2人。院务会接到工会复议要求后,召开会议,审议裁定后为最终结果。对不调查研究、主观臆断,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由学院或教研室向院务会提请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教研室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可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学校出台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如实施中遇到本办法不能诠释或解决的问题,召开院务会讨论解决并对本办法做必要补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2021年上半学期开始试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