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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院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24 09:28:00

  

  

 

成航委发〔2011〕78号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教财〔2011〕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内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

学院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院审计机构通过对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二章 审计主体与对象

 

第三条 审计主体。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学院院务会决定后,经组织人事部门下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处组织具体实施。因审计项目复杂或涉及数额较大等原因,也可以外聘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但学院审计处必须派人参与审计全过程,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确认。

第四条 审计对象。本办法所指被审计对象是指:

(一)学院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校办产业、后勤等管理部门和系、部、处、室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学院各部门和单位分管财经、物资、基建等工作的相关干部

()由学院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岗位人员。

院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干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干部离任审计对象包括所有岗位发生变化以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主要是2011年8月中层干部换届后相关人员。

第五条 审计期限。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事项前,原则上均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离岗后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则可以采取“先离后审”换届集中审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学院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对任中的重点部门、岗位的负责人进行常规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在实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主动给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借故拒绝、拖延、阻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任何领导、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审计工作设置障碍、干涉或施加影响,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审计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推动或促进本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财务账目、物资设备等在工作移交时,交接手续是否完备、清楚;

()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八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选任、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根据应接受审计人员以及期限规定,向审计处下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审计处接受审计委托书后,应正式纳入审计计划进行研究,同时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被审人员写出任期内述职报告;

(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对象本人的意见;

(七)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应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限期提交任期内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对象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十)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十一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在10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过程、审计查证的事实、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集中体现。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送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五章 审计结果确认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考察任用干部或对离任干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并存入被审计对象的干部档案。在审计报告基础上的审计结果报告,是由审计处依据委托书向委托部门出具的具有参考价值的业务文书,主要内容是审计评价。

第十三条 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部门、单位存在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应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学院党委领导,院务会统一部署安排,学院纪委书记分管,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开支,予以保证,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办法                   

 成都航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2011年12月2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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