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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院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15-09-24 09:26:00

  

  

 

 

 

成都航院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试行)

 

为了进一步发挥纪委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工作职能,切实加强对全院中层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中层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制度运用范围

本制度运用于全院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及新提拔的助理,处级非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廉政谈话种类

廉政谈话分为中层干部任职廉政谈话、中层干部提醒谈话、中层干部诫勉谈话三种类型。

㈠ 中层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即所有新上任的助理及以上干部上岗前进行廉政教育谈话,有针对性地对其提出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强调其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经济纪律等。同时,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上任之初进行。

㈡ 中层干部提醒谈话即对中层干部任期内的工作和廉政情况进行廉洁自律谈话,谈话内容主要针对群众的举报或反映,要求被谈话人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写出整改措施。同时,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谈话对象进行提醒和告诫,并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㈢ 中层干部诫勉谈话即对有错误但又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中层干部进行谈话,旨在了解核实党员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错误进行严肃批评,督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做出书面承诺。实施诫勉谈话的单位和领导在必要时可安排谈话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澄清。谈话内容主要包括:⑴ 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生的苗头性问题;⑵ 群众反映较多,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⑶ 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⑷ 在干部述职述廉测评考核工作中群众满意度较低的问题;⑸ 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的其它问题。

针对群众反映党员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学院组织、纪检等部门可以书面形式对相关党员干部进行函询。

三、廉政谈话要求

1、廉政谈话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纪委根据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情况、群众信访举报初核情况等确定谈话对象。

2、廉政谈话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谈话主体为学院党委负责人以及组织部和纪委负责人。

3、廉政谈话过程中,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要作好谈话记录并将其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4、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情况需向学院党委和纪委报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中层干部 廉政谈话 制度                      

 成都航院党委院部办公室        20087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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