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国家廉政建设主要理论与政策综述
一、当代西方国家廉政建设的主要理论
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斗争中 ,逐步形成了以 " 主权在民 "、 " 公民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 和 " 权利制衡 " 为核心内容的政治理论。这些政治理论 , 为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 也深深地影响着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廉政政策制定。
1 、主权在民理论
主权在民的理论所强调的是 : 国家是人民缔结契约、转让权利的结果;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官员只是人民权利的具体执行者 , 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 他们必须忠实于人民和承担起维护人民权力的义务;为了防止政府滥用职权和侵犯民权 , 人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来监督政府的行为 ;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建立一定的监督机制来对政府的各种越轨行为进行控制和补救。主权在民理论构成了资本主义国家行政监督的理论依据。
2 、权力制衡理论
权力制衡理论也就是西方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各自独立又相互制约和均衡的理论。这种理论的核心内容是 , 为防止权力的腐败或滥用 , 必须对它进行合理分割并建立相互制衡和监督的关系。权力制衡理论在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既是如何监督之构想 , 同时又为其他监督方式的探索提供前提和依据 , 从而形成了资本主义国家行政监察的总体框架和核心概念。 3 、道德教育理论
道德教育理论是与资产阶级的人性论 , 政治原罪论相对应的一种价值观。提倡要对公职人员进行道德教育 , 给予人性上的去恶存善之净化 , 才是行政监察的根本良方和治本之途。在某些西方学者来看 , 文化可以使人格深深地改变 , 可以使人放弃他的自私自利。因为 , 人与人的关系 , 并不只靠外力的约束 , 人与人之所以可能相互合作,乃是由于个人感情和忠诚中产生了一种道德的力量。道德教育作为西方国家行政监察最根本的手段 , 可以使政府官员建立一种自我约束的道德规范。这种道德规范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其重要意义在于:国家的自保不能由其物质财富得到保障 , 也不能单靠维持一定的宪制法律来实现。如果这些法规并未真正表达那些写在公民心中的法规的话 , 成文的宪章法规并没有真正的约束力。若没有道德作为后盾 , 国家的强盛反倒成了国家的内患。教育净化理论的真谛在于形成了一种真正的约束力和意志力。
4 、自由主义理论
自由主义理论是源于个人主义、个人自由为核心的 , 既需要国家政府权力的保护 , 又需要对这种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的理论。自由主义的中心问题是个人的自由如何获得充分的保障。自由主义者相信 , 只有自由获得充分保障 , 个人的潜能和才智才可以得到发挥 , 社会才可以进步。因此 , 政治制度的目的也就是要充分给予个人自由的保障。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 , 政治是 " 必要的罪恶 ", 因为一方面既需要政府保障个人的自由 , 一方面权力又会把人腐蚀 , 有了权力的人会倾向于把它滥用 , 到头来会侵犯个人自由。所以 , 自由主义者相信 , 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 同时也相信要对执掌权力者进行监察 , 防止他们滥用权力。
二、当代西方国家主要廉政政策
从当代西方国家廉政政策的实践来看 , 西方国家的廉政政策选择大致是按照廉政立法建设、廉政监督建设、廉政道德建设和廉政制度建设四个层面来加以安排的。
1 、廉政立法建设
与西方国家根深蒂固的法治理念相一致 , 西方国家特别重视廉政建设中的廉政立法。廉政立法的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 : 一是在国家宪法中规定惩治腐败的原则。如芬兰和奥地利等国 , 都在宪法中设置了反贪污贿赂的条款。二是制定专门的廉政法律。如美国的《涉外反行贿法案》、德国的《反贿赂法》和日本的《政治资金调整法》。三是在相关的法律中规定廉政条款。如日本的《商法》、《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有限公司法》、《破产法》和《商品交易法》等经济法中 , 均有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 ; 美国、日本和法国等国在行政法中规定了反贪污贿赂罪的内容。
2 、廉政监察建设
与 " 主权在民 " 和 " 权力制衡 " 理论等廉政政策的理论基础相一致西方国家十分强调对权力的监督。为了有效地监控官员 , 他们建立了一个关系复杂、相互制约、纵横交错和比较完备的监督网络。构成监督网络的监督方式通常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审判监督、政党监督、舆论监督和审计监督等。 3 、廉政道德建设
西方国家在反腐败的实践中意识到 , 控制官员越轨行为最有效的手段 , 是强化政府官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这一类基础性的东西。否则 , 任何严密的防范措施和严厉的惩罚手段 , 都将在层出不穷的腐败现象面前 , 陷入被动无力的境地。因此 , 西方国家在反腐败的实践中 , 十分重视对官员的廉政道德建设。如《美国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规定了官员应当遵守的十条道德规范。芬兰政府十分注意维护公务员在公民中的信任感。其录用公职人员的一个重要条件 , 就是要具有良好法制意识和一定的法律知识。凡进入政府机关就职的官员 , 必须举行仪式 , 宣誓遵守法纪和公务员道德规范。
4 、廉政制度建设。
(1) 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法又称 " 阳光法案 ", 是对付官员不法之财、预防和克服腐败行为的一件利器。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已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反腐败举措。例如 , 美国的 " 政府道德法 " 和" 申报财产真实情况法 " 、加拿大的 " 利益冲突法 " 和法国的 " 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 " 等等。这些法律对于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的对象、范围、时间、 程序和监督等内容都作了相应规定 。
(2) 利益协调制度。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发生冲突 , 有些国家制定利益冲突法 , 如加拿大 1973 年通过的约束公职人员 行为的 " 利益冲突章程 " 即是这样一个法律。美 国的 " 利益冲突法 " 是一条刑事法律。法国法典规定 : 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都不得故意亲自或实质上参与任何同自己有财务利益关系的特别事项 , 违者应处 1 万美元以下罚金 , 或者单处或者并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公务回避制度。
为了防止在公务员录用、调用和晋升等方面发生腐败现象 , 保证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 , 国外一些国家专门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如奥地利《联邦官员法》规定 : 凡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或不超过三代的旁系亲属关系以及有过继、连襟、联姻或承嗣关系的公务员 , 均不得安排在一个单位工作。瑞士规定 : 有联姻关系或有父子、兄弟、叔侄等近亲属关系的人 , 不得担任有隶属关系的职务。
(4) 廉政惩处制度。国家官员不履行清正廉洁的义务 , 贪污受贿 , 以权谋私 , 从而损害政府形象和危害国家利益的 , 可受到降职、降薪、罚 款、减少或停止退休金、强制退休和开除公职 , 甚至判处徒刑的惩处。
(5) 禁止受贿索贿 , 限制收礼。日本《公务员法》规定 : 任何人不得收受、提供、要求或同意接受金钱及其他利益。该法还强调 , 国家公务员不得损害其职务信用 , 不得发生玷污全体官职名誉的行为。法国《公务员法》规定 : 禁止任何公务 员亲自或通过中间人 , 以某种名义在他们的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所辖的或者是与之有关 的企业中 , 谋求会损害他本身职务独立性的利 益。瑞士的《瑞士公务员法》第 26 条规定 : 禁止 公务员利用工作之便 , 索要、接受礼品或其他好 处。与公务员串通索要、接受礼品或其他好处属 违法行为 , 公务员非法所获礼品要交公。美国的 《美国联邦政府组织与雇员法》规定 , 政府工作 人员不许要求或鼓励外国政府及其代理人赠送 价值 100 美元以上的礼品 , 外国政府主动赠送 的这类物品 , 个人应在 60 天内转交本人所在的政府部门。由于个人的成功或杰出成就为政府所承认而给予的奖品 , 也须得到本人所在机关的批准方可接受。司法部门可以对违反以上法 律的政府工作人员 , 在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法院的判处是按违法所接受物品的估价金额并 另加 5000 美元的罚金。
(6) 禁止经商和兼职。为了使公务员把必要 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公务活动上 , 避免发生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 大部分国家都对公务 人员的兼职和经商活动进行了限制。如奥地利 《联邦官员法》规定 : 公务人员不得从事有碍现任工作或有损于公务的其他职业 , 从事有经济 收入的其他职业 , 都必须得到所在地的单位首 长批准。日本《公务员法》规定 : 职员不得兼任公 职 , 也不得兼任商业、工业和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私营企业的职务 , 也不得自办营利性企业。
(7) 禁止以权谋私。许多国家规定 : 公职人 员不得把公共设施、设备、物品用于私人目的 , 禁止政府官员亲属利用其职务之便占用公有财物 , 不得假公济私。如美国规定 , 国会议员只有 在邮寄与其职责、活动及其国会办公有关材料时 , 才能使用免费邮寄特权。可使用免费邮寄的项目有 : 与公共问题有关的国会邮件 ; 新闻发布 稿、新闻信札和调查表 ; 给其他立法机关成员或 政府机构的邮件 ; 联邦政府的出版物、法律、条 例、国会《议事录》。不可使用免费邮寄的项目有 : 政府邮件或私人邮件 ; 资金申请 ; 节日问候 卡或对议员家庭的报道 ; 吊慰、庆贺类邮件。除免费邮件法批准的国会委员会外 , 议员的免费 邮寄不得转借给任何人或组织。
(8) 离职后的限制。政府官员离开公职后 , 仍然有可能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和原来的人事关系为个人或特殊组织谋取私利。因此 , 限制政府官员离职后的活动 , 也是当今西方国家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如《法国公务员总章程》规定 : 任何已退职的公务员 , 在任职不少于 20 年的情况下 , 允许利用过去的职称或职务作为名誉头衔 , 离职 5 年后方可到私营企业工作、咨询或参与资本活动。 1993 年克林顿出任美国总统不久 , 对退职文官的游说活动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 : 政府的高级官员在离职后 5 年内 , 不得向他们影响所及的部门进行游说。澳大利亚还规定 : 供 职人员退休或辞职后 , 不得泄露过去所掌握的 文件或机密 , 否则以犯法论处 , 也不得利用过去的关系谋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