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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建处公章使用与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1-10-27  来源:  
    基建处公章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完善基建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基建处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公函、资料、请示报告、报批表、情况通报、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介绍信、推荐表等,

    凭签发原件或处内《加盖公章签审单》,经处长或分管处领导签发,由综合办负责盖章。

    第三条 凡以基建处名义签定的合同书、协议书,需经部门负责人、副处长和处长签字、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加盖学校印章;

    第四条 凡以基建处名义出具的外事、经济、人员奖惩、人事证明等方面的文书,需经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第五条 严禁携带印章外出。如确有需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处长、副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

    第六条 严禁携带盖有印章的空白介绍信、证明信等外出。如确有需要,凭外出批件、分管领导批准,

    返回单位后立即向综合办说明用途和交回多余的空白介绍信或证明信。

    第七条 公章由专人管理,确保公章的安全。

    第八条 非专管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公章,对于违规动用公章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报告学校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51月起执行。

     

    附件:基建处加盖公章签审单

    加盖公章内容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意见

     

    副处长意见

     

    处长意见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