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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航院基本建设档案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 2021-10-27  来源:  

    成航院基本建设档案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学校基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90号令)、《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学校档案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述基本建设档案,是指基建处作为建设单位承办部门应收集、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1)前期报建资料;(2)工程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3)工程合同、补充协议;(4)开工、竣工资料;(5)设备、材料供货合同和相关资料;(6)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签证资料;(7)工程概算、预算及结算审计资料;(8)各类会议纪要、发文;(9)有价值的照片、图表等资料;(10)监理文件;(11)施工文件;(12)竣工图;(13)其它与工程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基建档案按项目管理归档,基建处各部门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在专用条款中对基建档案和工程资料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条基建处各部门应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并落实到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 工作规则

    第五条基建处各部门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并按规定移交,移交的资料应为工程原件。

    第六条基建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归档文件应字迹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工程资料在相关移交过程中应办理相互签收手续,保证资料安全。

    第八条工程资料存档原则上必须是正本、原件(盖鲜章);如果原件另有它用,则在复印件上应注明原件存档处。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四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学校档案馆;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一套由施工单位留存。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填写案卷标题、卷内文件页数、案卷数量、移交时间。移交双方签字盖章,各持一份存查。

    第九条按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分期进行,即可分前期报批手续完成,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结算审计完成等三个阶段和时期分别完成。

    第十条基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是指工程档案需永久保存,长期是指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等于该工程的使用寿命,短期是指工程档案保存20年以下,其中永久和长期适用于需要归档于城建档案馆及校档案馆的资料,短期适用于留存于基建处各部门的资料。

    第十一条对基建档案资料信息的开发利用由基建处领导负责组织和审查,重要、珍贵的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处领导审批同意。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十二条基建处综合办负责规范基建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保管和整理立卷、归档、移交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项目台账,对接收的档案资料及时登记。

    (二)结算审计完成后三个月内将该项目的所有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

    (三)负责招投标资料,各类会议纪要,基建处发文等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基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前期报批资料,施工过程文件、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分批移交综合办。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列入校档案馆、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结算审计完成后六个月内将该项目的所有资料移城建档案馆。

    (二)负责整理前期报批的各类资料并建立台账,项目开工时移交给综合办。

    (三)负责施工过程中确认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检测报告等资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综合办。

    (四)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移交施工和监理竣工资料、竣工图各2套(竣工资料其中一套原件;竣工图为蓝图)。负责对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进行审查,并及时移交综合办。对资料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及时通知造价员不予办理结算审计或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造价员负责基建投资计划、项目投资估算、施工预算、结算、各类工程合同、认价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及时移交综合办,具体职责如下:

    (一)配合工程部门对列入校档案馆、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二)负责整理招投标资料,并在招标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完成。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书留存综合办

    (三)负责整理地勘、设计、图审、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监理、施工、检测等合同,建立台账,分批移交给综合办。

    (四)负责整理施工过程中经济签证核定单、认价文件等资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随工程结算资料一并移交综合办。

    (五)督促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后报送结算资料,并及时报送给积极监察审计处处。配合对咨询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检查,正式报告及时移交综合办。配合工程办对竣工资料审查不合格的单位,暂不办理结算审计或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短期资料到保管期限后,由综合办统一造册销毁。销毁前,基建处领导应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监销人按清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 -200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 50323-2001)、《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中“学校基本建设类档案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