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暂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以各级财政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的精神,将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人员范围
全体在校学生自愿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学生档)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方式
每年9月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录入参保信息。参保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准确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基础信息,确保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及时、准确送达。
三、参保缴费金额及时间
每年参保缴费金额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民政局联合制定并发文通知。
缴费时间根据当年度参保信息录入后,本人可通过指定缴费平台完成缴费。
四、待遇有效期
自2020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参保人员待遇有效期按自然年度计算(含合并缴费的其他险种),待遇有效期从保险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新生参保第一年保险有效期为入学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五、大学生医保报销待遇、报销上限
(一)住院待遇
成都市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一览表
项目 险种 | 基本医疗保险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 重特大疾病 医疗保险 |
起付线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 | 2020年度成都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即19752元,贫困人口的起付标准降低50%,为9876元。(2019年成都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503元。) | 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 无起付线 |
封顶线 |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2019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45878元) | 无封顶线 | 40万元 | 15万元 (治疗年度) |
报 销 比 例 | 成年高档 |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 82%;三级医院68%。 | 单次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金额,0-5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0%;5000以上-2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85%;20000以上-5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90%;5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 例为96%。 |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报销。 0-10000元剩余部分报 销比例为77%;10000以上-3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80%;30000以上-5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85%;50000元以上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90%。 | 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支付条件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0%的标准支付。 |
成年低档 |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 75%;三级医院53%。 |
学生 儿童档 |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 75%;三级医院60%。 |
报销序列 | 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费用和民政救助费用的总额 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
(二)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大学生在学校卫生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学校卫生所按6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4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
2、意外伤害门诊: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外伤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3、门诊特殊疾病:参保大学生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三)生育保险待遇
对大学生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胎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六、门诊和住院费用结算
(一)校内门诊费用结算:大学生在学校卫生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只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二)校外门诊费用结算:因学校卫生所条件限制,大学生经学校卫生所同意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垫付后,由学校卫生所按规定比例报销。
(三)住院费用结算:大学生在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应向医疗机构出具本人成都市社会保障卡。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四)异地住院费用结算
在成都市外四川省内以及重庆、云南、贵州、西藏等西南5省(市)自治区开通了异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直接扫码或刷卡结算。在其他省(市)自治区开通了异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提前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参保地医保局窗口进行异地就医备案,才能结算医保报销费用。
若不能直接在医院结算,可先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前往龙泉驿区政务中心社会保障局窗口办理报销。
前往参保地医保局报销,需要携带资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报销联原件(加盖医院收费章);
4、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原价、处方;
5、出院病情证明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医院公章或病情证明章);
6、外伤住院需提供住院期间的病案首页和入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专用章);
7、参保人员本人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本管理办法中未详尽之处可登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cdhrss.gov.cn了解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卫生所
二〇二三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