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学院首页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成航院发〔2015〕93号《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字体【 】  【编辑日期:2015-11-05】 【来源: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 【 关 闭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成航院发〔201593

            

 

 

 

关于印发《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于后,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9月29

 

 

 

                                 

 成都航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2015年10月29印发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教〔200888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原《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成航院发〔200815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上级部门划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国家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和产权纠纷调处;指导或组织实施采购工作;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资产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㈠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㈡ 负责监管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校办产业和经营实体等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及其它形式的固定资产;在相关部门协助下,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

㈢ 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编制相关统计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日常监督检查;

㈣ 负责办理资产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审批手续;

㈤ 合理调配资源,处置闲置资产;

㈥ 指导或组织实施学校采购工作;

㈦ 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手续,对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相关单位(部门)要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切实制定管理细则,加强对资产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是:

㈠ 负责本单位(部门)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作用;

㈡ 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随时登记,定期清盘,做到资产账、物相符;

㈢ 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学校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任务分工如下:

㈠ 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使用管辖的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㈡ 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学校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和明细账;

㈢ 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规划、立项、基建项目管理以及工程类资产交付等;

㈣ 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期刊等的管理;各系(部)负责本系(部)的资料室建设和管理,定期向图书馆报告建设情况并汇总相关数据;

㈤ 教务处负责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管理,负责教材等资料的管理,定期汇总相关数据;

㈥ 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房屋和其它建筑物、附属设施、室外构筑物、植物、草坪及家具用具等的维护、维修管理;

㈦ 无形资产方面,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商标权、校名、校誉、校徽等的归口管理;科技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的归口管理;现代教育与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域名等信息化领域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四川成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特许经营权的归口管理。

 

第三章 产权登记与资产报告

 

第八条 资产产权登记是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学校依法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学校资产产权申报登记手续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单位(部门)领导牵头负责。各单位(部门)要根据资产量的大小确定兼职资产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换。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如确需变换,需提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出租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对外出租出借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报批手续,5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资产需报经校务会研究决定并签订相应协议或合同。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进行二次转租。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控制、占有部门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实施全程监控,收回的国有资产应进行认真勘验。

第十二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日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学校批准成立的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经营实体必须明确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申报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登记审核并报国有资产分管校领导审批。经营实体不得将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用于学校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和学校各单位(部门)由于国有资产占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各种争议。产权纠纷发生后,事发单位(部门)必须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说明有关情况,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部门共同开展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学校各单位(部门)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当事各方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调解或上报校务会议定。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属于国家,经济所有权属于学校,归学校占有、使用,是学校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贷款抵押或担保。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管理好资产以及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学校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负有依法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相互协调配合的系统工程。学校各单位(部门)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上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学校将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管理国有资产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 因未按职责要求管理资产,造成重大资产流失;

㈡ 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造成账、物不符,以及未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或不按规定和程序处置资产;

㈢ 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学校资产,擅自利用学校资产进行对外服务和投资;

㈣ 以各种名目弄虚作假,私自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者利用职权谋私利;

㈤ 对校办产业和经营实体的资产未进行认真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或者不按期缴纳资产占用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集体性质的企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若与上级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不一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