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成航院发〔2015〕94号
关于印发《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于后,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9月15日
成都航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印发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对原《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成航院发〔2014〕135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固定资产范围、分类、标准和计价;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标准和分类
第五条 学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八条 固定资产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的折旧率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九条 若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若软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十条 学校购建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十一条 学校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无论是否满足上述第六条条件,均不按固定资产核算:
㈠ 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临时简易教室、库房,临时工棚,临时道路等。
㈡ 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专用灯泡、复印用硒鼓等(属于成套设备组成部分的随成套设备计入固定资产,替换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材料对待,不能计入固定资产)。
㈢ 房屋小面积重新装修费用。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㈠ 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㈡ 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簿。
㈢ 参与或组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㈣ 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济、处置等手续。
㈤ 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㈥ 参与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㈦ 组织对二级归口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的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㈧ 检查、指导二级归口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二级归口管理,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别划分二级归口管理部门。二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㈠ 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订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和有关制度。
㈡ 参与拟定购建计划和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㈢ 建立本级明细分类账,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资产账目。
㈣ 组织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㈤ 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任务分工如下:
㈠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的归口管理。
㈡ 图书馆负责图书的归口管理。
㈢ 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档案、文物和陈列品的二级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对其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㈠ 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订本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㈡ 建立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及卡片,组织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定期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固定资产账目,做到账、卡、物相符。
㈢ 提出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申请;应邀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㈣ 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使用、维护工作,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㈤ 建立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维修改造等相关技术档案。
㈥ 组织实施所属固定资产的管理及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㈦ 及时完成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指因购置、改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变化。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购建计划须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购建计划的下达应避免重复和盲目,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购建计划的编制除考虑需要和可能,还要考虑安放条件以及使用技术水平和配套设施等条件。
第二十条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应实行政府采购,资产采购按照《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成航院发〔2015〕68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中应加强合同管理,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使用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处和其他相关单位、专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和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验收完毕,必须到归口管理单位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具体操作如下:
㈠ 房屋及构筑物的验收。房屋及构筑物的验收由基建处填写《房屋及构筑物验收移交清单》,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处等单位共同按照设计要求,对土建、水电安装、内外装饰等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不合要求者,应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返工。待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基建处同时将全部档案资料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㈡ 仪器设备(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验收。由采购订货单位对照实物填写验收单,并通知使用单位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的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单》。如发现仪器设备品名、规格、型号、外观尺寸、颜色、数量、质量、等级等方面和招标内容、合同不符,应由采购订货单位向厂家、商家联系解决,提出索赔或退换要求。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的使用说明书、保修单等重要资料必须及时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
㈢ 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等由归口管理单位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文物和陈列品等重要文件资料应及时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应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各级资产管理员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有完全责任。任何人未经资产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移动或拆卸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对于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各管理和使用单位要经常进行检测、校验,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完好。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指定具体责任人,并制订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完整。基建处应对房屋、构筑物定期查勘、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时应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商妥,并督促办理好资产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必须移交所有固定资产实物及账簿,并由接收人、部门负责人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动时,资产管理员应督促资产使用人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及时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因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清查,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随时清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每学期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做到账卡、账实相符;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季度应对本季度增加的固定资产和财务处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对于核对中出现的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㈠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㈡ 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报批后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㈠ 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质保期满因固定资产质量有问题等原因未支付质量保证金的,应当相应调减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并重新计算折旧额。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㈡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㈢ 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㈣ 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和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㈤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证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证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证且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三十一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㈠ 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㈡ 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应计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二条 学校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和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均需计提折旧。
㈠ 学校按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学校各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见附件)确定。
㈡ 学校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㈢ 学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并规范管理。
㈣ 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和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㈤ 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当月对账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将暂停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并在当日内完成固定资产对账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提交当月累计折旧报表,财务处负责按照报表记账。
第三十四条 现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价值:
㈠ 根据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㈡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㈢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㈣ 根据实际价值重新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㈤ 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包括所属各企业)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不论经费来源,均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验收、登记、建账手续,并执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入库凭证》方可到财务处报账,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㈠ 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㈡ 财务处设置总分类账;
㈢ 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设置分类、分户明细账;
㈣ 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七条 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按使用人归结保存。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学校内部调剂,经调出单位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和归口单位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后,作为记账依据,登记有关账簿。
第三十九条 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附件: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代码(二级) |
分类名称 |
折旧年限(年) |
备注 |
一 |
房屋及构筑物 |
|
|
102 |
房屋 |
|
|
|
钢结构 |
45 |
|
|
钢筋混泥土结构 |
35 |
|
|
钢筋混泥土砖结构 |
30 |
|
|
砖木结构 |
30 |
|
|
危险物品专用仓库 |
25 |
|
|
简易房 |
10 |
|
|
其他建筑物 |
25 |
|
103 |
构筑物 |
|
|
|
围墙 |
8 |
|
|
塔、井、台、场、道路 |
10 |
|
二 |
通用设备 |
|
|
201 |
计算机设备 |
5-10 |
见(川财资产[2015]18号) |
202 |
办公设备 |
203 |
车辆 |
10 |
|
204 |
图书档案设备 |
14 |
|
210 |
机械设备 |
14 |
|
220 |
电气设备 |
8 |
|
230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5 |
|
231 |
通信设备 |
5 |
|
232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
240 |
仪器仪表 |
7 |
|
241 |
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 |
7 |
|
242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具 |
6 |
|
三 |
专用设备 |
|
|
301 |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
15 |
|
302 |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
14 |
|
303 |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
14 |
|
304 |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
14 |
|
305 |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306 |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
15 |
|
307 |
核工业专用设备 |
25 |
|
308 |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
25 |
|
310 |
工程机械 |
15 |
|
311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15 |
|
313 |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
15 |
|
314 |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
15 |
|
315 |
饮料加工设备 |
15 |
|
316 |
烟草加工设备 |
15 |
|
317 |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
15 |
|
318 |
纺织设备 |
15 |
|
319 |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
15 |
|
320 |
造纸和印刷机械 |
15 |
|
321 |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
15 |
|
322 |
医疗设备 |
15 |
|
323 |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
15 |
|
324 |
安全生产设备 |
8 |
|
325 |
邮政专用设备 |
15 |
|
326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15 |
|
327 |
公安专用设备 |
15 |
|
328 |
水工机械 |
15 |
|
339 |
殡葬设备及用品 |
15 |
|
350 |
铁路运输设备 |
15 |
|
351 |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15 |
|
352 |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
15 |
|
360 |
专用仪器仪表 |
10 |
|
370 |
文艺设备 |
5 |
|
371 |
体育设备 |
5 |
|
372 |
娱乐设备 |
5 |
|
|
文物和陈列品 |
|
|
401 |
文物 |
不折旧 |
|
402 |
陈列品 |
不折旧 |
|
|
图书、档案 |
|
|
501 |
图书、档案 |
不折旧 |
|
|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
|
|
601 |
家具用具 |
15 |
|
602 |
被服装具 |
5 |
|
603 |
特种用途动物 |
不折旧 |
|
604 |
特种用途植物 |
不折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