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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航院发[2022]34号《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字体【 】  【编辑日期:2022-04-24】 【来源: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 【 关 闭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成航院发〔202234


关于印发《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经学校2022年第14次党委常委会审议,现将《成都航空职 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于后。请按照学校要求, 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22414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合同行为,防范风险,切实维护学 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与 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变更或 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书面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备 忘录、承诺函等。

第三条 学校合同总体分为经济类合同和非经济类合同。

本办法所指“经济类合同”是指具有经济目的或经济内容的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借贷款或投资合同、资产出租 出借或处置合同、科研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 技术服务合同)、印刷及出版合同、法律诉讼代理合同、捐赠合 同、其他涉及经济往来的合同等。

本办法所指“非经济类合同”是指不具有经济目的或经济内 容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不涉及经济往来的学生实习实训合同、 外事工作合同、就业创业合同、人事劳动合同、校企(校地、校 际)合作协议、其他不涉及经济往来的学校工作事项合同。

第四条 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的经济事项原则上应签订 书面合同(基本建设行政规费等政府强制性或垄断性经济业务支 出、论文发表版面费、著作出版费等即时结清业务除外,但需遵 守学校采购管理以及财务报销相关规定)。金额在1万元以下(不 含)如果需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也应签订经济合同。

第五条 所有非经济业务以及涉及学校国有资产投资、合资、 合作、借贷、租赁等对外经济往来的行为,均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 学校按照“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授权”的原则, 对各类合同的拟订、审核、签署、履约、变更及解除、纠纷处理、 监督考核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资产管理、党委行政办公室、合同 申请办理单位(以下简称申办单位)、业务归口管理、财务等部 门按照各自权责进行管理。

(一)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经济类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 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统一管 理使用学校合同章;牵头拟订修订各类合同范本;对合同的会签 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合同的拟订、履约、验收、变更(或解除) 提供业务指导;协同纪检监察、审计、业务归口管理等部门对合 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二)党委行政办公室是学校非经济类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 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学校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核;统一管理使 用学校公章(非经济类合同盖学校公章);负责授权事项办理; 统一管理学校合同档案;协调处理合同法律事务等。

(三)各二级单位(包括各院、部、处、室、所、中心等) 是合同业务的申办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直接申办合同业务时 即为申办单位;合同业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办理部门即为申 办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调查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及履约能力; 必要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洽商谈判;负责起草合同,按规程发起 会签、办理合同签署;履行合同并妥善处理合同纠纷;负责本单 位(部门)合同资料的保管并按规定移交学校等。申办单位主要 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合同管理第一责任人,申办单位应指定 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合同事务管理。

(四)教务、科技、招生就业、发展规划、信息化建设管理、 学工、基建、后勤等部门是学校各类合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为:负责对业务管理范围内的合同进行会签审查;负责 拟订修订合同范本;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协同监督检查;负责协 同处理合同变更及纠纷等。

(五)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支付(收取)款项的合理合规性 进行审查,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等。

第八条 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对存在潜在风险的合同进行法律 审查,对学校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协同处理合同纠纷等。


第三章 合同的文本拟订


第九条 学校合同的拟订实行范本管理。采购合同使用政府 采购样例文本,建设工程合同使用国家统一文本,科研合同使用 科技部范本。其他合同原则上参照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范 本拟订,范本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合同业务,申办单位可根据业务 实际修改调整。如使用合同相对方提供的文本,申办单位须认真 审核,必要时应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条 合同文本应当条款规范完备、权责清晰,违约责任 明确且可追诉。

(一)经济类合同的文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当事人 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产 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服务等要求;价款计算方法、支付 进度、结算方式;履约担保、期限及进度要求;验收标准及方法; 保密约定;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生效和解除条件;争 议解决方法;签署日期等。

(二)非经济类合同的文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当事 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产权归属、收益分成;风险的承担;保密约定;违约责任;履约 担保、期限及进度要求;生效和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方法;签署 日期等。

(三)采购合同不得与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有实 质性偏离;非采购合同主要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前期调查及洽商 谈判情况起草。

第十一条 合同拟订前,申办单位负责对合同相对方的履约 能力进行调查。必要时应进行洽商谈判并形成纪要,要求对方提 供履约担保。

(一)申办单位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等渠道调查相对方的营业执照、行政处罚、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等信息,并对其 履约能力等进行初步评估。

(二)合同谈判洽商应重点关注合同的重要实质性条款。参 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谈判过程中双方互致的函件(传真、电 子邮件、往来电子信息等)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书面凭证, 须妥善保管并归档。

第十二条 涉及校企合作、对外投资、“三重一大”等法律关 系复杂或可能给学校造成潜在风险的合同,由申办单位牵头组织 技术专家、法律顾问、业务主管部门、审计等职能部门进行集体 论证审查,必要时可提请学校决策会议审定。


第四章 合同的审核及签署规程


第十三条 学校合同的审签按照经济类(采购、科研经济类、 其他经济类)合同、非经济类合同分类分级实施。审签由申办单 位发起,原则上通过学校OA系统办理。

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的审签按照以下规程分级实施:

(一)申办单位提交合同会签申请。中标公告结束且无异议 后,申办单位合同经办人应及时发起会签申请,按照合同审批表 的要求上传相关资料以备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待 审签的合同文本、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公告等佐证资料,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含)的采购合同还须提交经审批同意的院长办公 会会议纪要。

(二)申办单位负责人审签。申办单位负责人应就合同文本 是否完整规范、条款中有关数据是否完整准确、采购过程资料是 否真实齐全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经同意后提交业务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签。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 同项目的必要性、文本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经同 意后提交财务管理部门审核。

(四)财务管理部门审签。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支付款 项的合理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

(五)资产管理部门审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项目采 购佐证资料的完整性、合同文本规范性及数据准确性、履约及资 产验收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

(六)党政办法律审签。党政办法务人员负责对合同条款进 行法律风险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必要时可报送法律顾问进行专 项审核)。

(七)合同签署。以上前置审签流程完结且经同意后,按照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权限审批并签署合同。

(八)合同签章。纸质合同经领导签名(章)后,经办人至 资产管理部门合同管理员处按规定签署学校合同章。合同中如要 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但未提供缴纳凭证的不予签章。

(九)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公告与备案。政府采购项目合同, 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合同公告并及时完 成备案。

第十五条 经济类科研合同的审签按照以下规程分级实施:

(一)申办单位提交合同会签申请。申办单位合同经办人应 及时发起会签申请,按照合同审批表的要求上传相关资料以备审 查。

(二)科研项目依托单位负责人审签。科研项目依托单位负 责人应就合同文本是否完整规范、条款中有关数据是否完整准 确、项目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经 同意后提交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三)科技管理部门审签。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对科研合同 项目的必要性、合规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

(四)科技管理部门审签同意后,依次提交学校财务管理、 资产管理、党政办等部门进行专项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

(五)合同签署。以上前置审签流程完结且经同意后,按照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权限审批、签署合同。

(六)合同签章。纸质合同经领导签名(章)后,经办人至 资产管理部门合同管理员处按规定签署学校合同章。合同中如要 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但未提供缴纳凭证的不予签章。

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纵向科研项目申报书等科研 类合同,如果涉及到资金分配及金额问题,根据协议书中约定的 金额大小按照本条规程进行审签。

第十六条 其他经济类合同(采购合同、经济类科研合同除 外)的审签按照以下规程实施:

(一)申办单位提交合同会签申请。经济项目确立且经同意 实施后,申办单位合同经办人应及时发起会签申请,按照合同审 批表的要求上传相关资料以备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待审批的合同文本、决策会议纪要、洽商谈判纪要等资料。

(二)合同的审核、签署。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程依 次进行审签。

第十七条 非经济类(科研除外)合同的审签,按照以下规 程实施:

(一)申办单位提交合同会签申请。合同项目批准实施后, 申办单位合同经办人应及时发起会签申请,按照合同审批表的要 求上传相关资料以备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待审批 的合同文本、决策会议纪要(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或存在较大潜 在风险的非经济合同,应经学校决策会议研究同意)、洽商谈判 纪要等资料。

(二)申办单位负责人审签。申办单位负责人应就合同文本 是否完整规范、条款中有关数据是否完整准确、过程资料是否真 实齐全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经同意后转由业务归口 管理部门审核。

(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签。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 同项目的必要性、文本合规性等进行综合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 必要时可根据合同性质提交资产管理、审计等职能部门审核。

(四)党政办法律审签。党政办法务人员负责对合同条款进 行法律风险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必要时可报送法律顾问进行专 项审核)。

(五)合同签署。前置审核流程完结且经同意、校长或授权 委托分管校领导审核并签字后,经办人将纸质合同送至党政办合 同管理员处按规定签署学校公章。

第十八条 非经济类科研合同按照申办单位提交合同会签申 请、科研项目依托单位负责人审签、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的 规程依次会签[具体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一)、(二)、(三) 款执行]。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后,经办人将纸 质合同送至党政办合同管理员处按规定签署学校公章。

第十九条 以下经济类合同原则上应由校长签署:

(一)学校各类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

(二)法律诉讼代理合同;

(三)各类对外捐赠合同;

(四)除本条第(一)、(二)、(三)之外,金额在100万元 以上(含)的经济类合同;

(五)按照相关法规及制度规定,必须由校长签署的合同。

第二十条 以下经济类合同由校长授权签署,严禁未经授权 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一)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的非科研经济类合同, 由校长授权合同申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二)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至100万元以下(不含) 的非科研经济类合同,由校长授权分管业务校领导签署;

(三)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的经济类科研合同,由 校长授权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四)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至100万元以下(不含) 的经济类科研合同,由校长授权分管业务校领导签署。


第五章 合同的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事务管理包括合同的授权业务办理、编号 及签章管理、台账管理、资料保管及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授权业务管理。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学 校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办理,具体授权方式由校长确定。未经 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及二级单位 (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编号管理。学校经济类合同由资产管理 部门负责统一编号管理;非经济类合同由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统 一编号管理。与合同有关的对外签发文件需同时编号。合同编号 应确保唯一且不得擅自涂改。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签章管理。学校合同签章按照业务的不 同类型分类授权管理。经济类合同由资产管理部门签学校合同 章;非经济类合同由党委行政办公室签学校公章。科研合同(分 为经济类科研合同、非经济类科研合同)按照所属性质及相关要 求分类签章,经济类科研合同签署学校合同章,非经济类科研合 同签署学校公章。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台账管理。合同各签章管理部门及人员 应当及时建立合同台账,对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订立时间、合 同经办人、合同相对方名称、合同履行时间节点、履行情况、违 约情况、争议处理、结案情况等进行记载和跟踪。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资料保管及档案管理

(一)合同申办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但不限于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授权委托书、相关会议纪要或 备忘录、履约风险调查资料、变更或解除协议、往来函件等材料, 并于文件签署或形成后及时建档存档。

(二)合同申办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将合同档案移交各 档案归口管理部门。所有经济类合同档案移交至资产管理部门归 口管理;所有非经济类合同档案移交至党委行政办公室归口管

理。各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及时移交学校档 案室保管。

(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以其名义签订的合同应 自行建档,并按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及时移交学校档案室归档保 存。

(四)对需要合同复印件、扫描件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申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 策及学校规定督促合同相对方及时履约、全面履约。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约期间原则上不进行变更。履约过程中 如发现对方履约能力降低或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 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申办单位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按照以下规程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以 将损失降到最低:

(一)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申办单位应即时启动评审申 请程序,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根据合同变更的内容、风险 程度等情况牵头组织业务归口管理、审计、资产管理等部门以及 法律顾问参与集体论证并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二)经评审同意后,申办单位应当按照原合同订立程序重 新与对方达成新的协议,以书面形式确认变更或解除信息。

(三)变更可能导致合同重大履行障碍(包括履约迟延、收 款障碍等)的,申办单位须妥善准备、保管有关支撑性文件,尽 力达成有利于校方的协议。

(四)合同变更或解除需办理行政批准或登记备案手续的, 申报单位须积极配合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属于重大实质 性变更:

(一)遭遇不可抗力、重大意外事件的;

(二)相对方以实际行动表现出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三)相对方履约能力严重下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四)相对方有重大违约,可能造成合同重大实质性变更的; (五)变更将严重导致学校迟延履行合同的;

(六)合同中止、解除、终止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发生上述合同项目的重大实质性变更,申办单位应当立即启 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分管校领导及合同业务 管理部门,参照前述变更规定组建应急处理小组,及时处理相关 事务,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因于学校的意外事件而影响合同 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

第三十条 合同签订或相对方不能按约定履约产生纠纷的, 原则上按照以下规程处置:

(一)合同申办单位应及时咨询法律顾问,对纠纷可能造成 的影响和损失进行研判。

(二)影响或损失较小的,应自行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协商 不成立时,应及时上报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并做好仲裁 或诉讼准备。

(三)影响或损失较大的,应及时上报分管校领导和学校主 要领导,组织法律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资产、财务、审计 等部门进行集体会商。发出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的书面文函要求 对方继续履约、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赔 偿责任。

(四)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顾问审核不得对外 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结算业务时,应审核并 按照合同约定收付款。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有权拒绝付款:

(一)单价、数量、支付时间节点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发 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相对方名称不一致的;收款账号与合 同中指定账号不一致的(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除外);

(三)应审计的项目未完成审计的;

(四)应验收的项目无完整验收报告的;

(五)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部门管理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合同申办单位及业务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学校 合同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合同签署、履约验收、资产和资金支付 管理,减少风险发生。

(一)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党委行政办公室) 负责牵头组织审计、纪检监察、业务归口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

定期对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执纪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 向院长办公会汇报并纳入年度考核范畴。

(二)合同申办单位每年度须开展合同管理自查,及时查找 本单位(部门)合同事务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风险摸排,以查促 改,以查促管。

第三十三条 合同相关人员及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学校将根据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大小、不良影响等情况进行问 责。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二)订有虚假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 (三)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的; (四)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五)与他方恶意串通、收受贿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的; (六)泄露合同意向、学校秘密或有关国家机密的; (七)除可向学校说明的理由外,因重大疏漏造成学校重大 经济及声誉损失的;

(八)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但擅自放弃权利并对学 校造成危害的;

(九)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 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航空职业 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成航院发〔 20213号)同时

废止。学校先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办 法中未规定或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1.经济类(非科研)合同会签管理流程图

  • 2 .科研合同(经济类)会签管理流程图

  • 3 .科研合同(非经济类)会签管理流程图

  • 4 .非经济类(科研除外)合同会签管理流程图

  • 5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合同谈判纪要(模板)

  • 6 .合同范本(略)



成都航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2022421日印发




 


 

  附件5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合同谈判纪要(模板)


项目名称

 

合同相对方

 

谈判时间

年  月  日

谈判地点

 

牵头部门

 

会议记录人

 

谈判过程及内容简要描述:

__年—月—日,由 (合同申办单位名称)牵头(协同谈判部门名称)与合同 向对方   (合同相对方名称)   进行了   (项目名称)合同的洽商谈判。经平等

协商,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以下意见:

1、合同标的、数量、单价(包括优惠的项目及金额,增/减项的数量及单价)

2、履约期限、履约保证

3、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须明确验收标准,避免验收流于形式导致后续纠纷)

4、合同价款及支付(须明确付款进度、比例、付款条件)

5、双方权责

6、售后承诺(团队配置、免费保修期间、服务响应时间)

7、违约与解约(必须明确违约责任)

8、争议处理

9、其他

存在的风险点及预处理措施:

  • 1.

  • 2.

参加谈判人 员签字

 

合同申办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谈判不能做出损害学校利益的让步;(2)括号内红色斜体字为提示性文字,正 式文本中应删除。

 

 

 

 

下载:《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