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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航委发〔2015〕13号《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经费使用及审批暂行规定(试行)》
字体【 】  【编辑日期:2015-09-30】 【来源: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 【 关 闭

 

中共成都航院委员会文件 

成航委发〔201513

关于印发《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经费使用及审批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经费使用及审批暂行规定(试行)》经学校2015年第5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4月27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收支行为,促进资金的有效使用,建立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有效实施并控制预算执行,编制决算报告并进行绩效评价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执行与调整、决算与评价以及纪律与监督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预算年度为公历11日至1231

 

第二章 预算管理权限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预算管理的基本制度和重大事项,批准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校务会研究决定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审议年度预算、决算草案;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年度预算、决算草案;财经咨询委员会负责论证咨询年度预算、决算初步方案。

第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年度预算执行,提出预算调整及预留经费动用方案,以及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二级单位(部门)负责拟定本单位(部门)年度预算草案,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本单位(部门)的预算执行,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 学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组成。

第九条 预算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并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的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上年结转收入;

()其他收入。

第十条 预算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并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工资福利支出;

()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教育教学支出;

()科学研究支出;

()师资队伍建设支出;

()招生工作支出;

()就业工作支出;

()校企合作支出;

()公共管理与服务支出;

()公共保障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

(十二)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十三)基本建设支出;

(十四)预留经费;

(十五)发展基金。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一般不列赤字。预算收入编制应当积极稳妥;预算支出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其中教学、科研经费支出比例不低于年度预算支出(不含基本建设支出)的15%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预留经费按年度预算收入的3%-5%提取,其中用于基本建设的预算预留经费不高于年度预算预留经费的50%;发展基金按年度预算收入(不含上年土地出让收入结转)的2.5%-5%提取。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编制指示,在参考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预测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工作流程编制预算:

()学校每年第4季度召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会议;

()单位(部门)拟定下一年度的预算收入、支出项目及经费预算数;

()业务归口部门对各单位(部门)预算项目按重要性组织论证排序,其中教学、科研项目须提交学术委员会论证排序;

()财经咨询委员会根据项目论证排序提出预算资金安排建议;

()财务部门向单位(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反馈项目排序和资金安排建议;

()财务部门拟定预算草案并提交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

()校务会研究决定预算草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预算草案;

()党委常委会批准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财务部门在预算草案交党委常委会批准前,可先按照上年同期常规预算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收入管理。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单位(部门)应依照学校规定及时、足额上缴预算资金,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十六条 严格支出管理。各单位(部门)应按照预算项目的时间进度有计划地安排预算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使用经费,年度预算支出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七条 因新增工作任务且单位(部门)预算无法解决,需要动用年度预算预留经费的,按照下列额度确定预算调整权限:

()一般预算项目单项资金额度在30万元(含)以上或基建项目单项资金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财经咨询委员会论证咨询并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一般预算项目单项资金额度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以内或基建项目单项资金额度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财经咨询委员会论证咨询并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务会审批;

()一般预算项目资金或基建项目资金单项额度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内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经财务、监察、审计、业务归口部门论证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一般预算项目资金或基建项目资金单项额度在5万元(不含)以内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经财务、监察、审计、业务归口部门论证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学校主要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在预算调整中审批动用的资金额度,分别控制在年度预算预留经费的10%5%以内。

第十八条 年初下达预算时因无法具体明确工作任务(项目)需要再分配资金的,或因工作任务(项目)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资金分配方案的,由分管校领导组织业务归口(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拟定资金分配(或调整)方案后报校务会审批。

第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完成工作任务需要调整项目资金在经济科目间的分配,在不突破该项目年初预算总额且符合学校财务规定的前提下,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单位拟定调整方案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对于年度预算预留经费用完,需要通过赤字预算安排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财经咨询委员会论证咨询,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实施中因工程变更和政策因素需要动用合同暂列金的,按照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确定的相关权限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超过合同金额的,由基建处提请基建工程指挥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超支额度确定审批权限:

()合同结算金额超支部分比例在合同金额10%(含)以内的,报校务会审批;

()合同结算金额超支部分比例在合同金额10%以上的,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反馈机制。财务部门每季度通报预算执行情况,每半年抽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校务会报告,以便及时纠正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第六章 决算与预算评价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务决算要求,对预算年度内的财务收入、支出、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在年终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差异进行分析,准确及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草案,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预算指标结余按照预算资金的性质和来源分类处理:

()上级部门安排的财政专项预算指标结余,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处理;

()学校安排的专项预算指标结余,如专项工作已经完成,预算指标应予注销;如专项工作没有完成,预算指标可继续滚动使用;

()学校安排的其他预算项目的预算指标结余,原则上可以滚动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制订预算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预算执行的考核与评价。各单位(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和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预算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进一步完善以外审为主、内审为辅的审计监督制度,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审计等方式,组织开展系处级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教代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对预算的检查监督,保证预算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条 单位(部门)要主动接受学校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监督,每年须向职工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保证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单位(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未及时编制、报送年度预算草案;

()擅自调整预算或改变预算支出用途;

()未将所有收支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支;

()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上缴收入;

()擅自改变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用途。

第三十二条 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追回骗取或违规使用的资金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外,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经费;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预算经费使用及审批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经费管理,明确预算经费审批权限,规范预算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规和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等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预算经费审批原则:

()按照“财务一支笔”原则,学校根据职能分工、管理层级分类、分级确定预算经费的审批权限和负责人;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和授权,对预算经费使用进行审批,并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预算经费是指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和核算的全部经费,包括专项经费、常规经费和创收经费。

第四条 专项经费是指为完成特定任务(项目),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使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实训基地、设备采购、奖助学金、基本建设等方面。

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依据资金来源、性质,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审批权限,依据项目建设任务书和上级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下列额度确定:单项业务开支在3万元(不含)以内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审核;单项业务开支在3万元(含)以上的,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签,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学校自筹安排的专项经费使用审批权限,依据资金使用方案按照下列额度确定:

1.使用方案明确的专项资金,单项业务开支在3万元(不含)以内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审核;单项业务开支在3万元(含)以上的,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签,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2.使用方案不明确的专项资金,业务开支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签,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基本建设和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第五条 常规经费是指为保证单位(部门)正常运转,按照两级管理要求切块下达并由单位(部门)管理的经常性经费。常规经费主要包括办公经费、教学管理经费、科研管理经费、实习实训经费、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经费、党务经费和学生活动经费等。

常规经费的审批权限依据经济科目按照下列额度确定:单项经济业务开支在3万元(不含)以内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审核;单项经济业务开支在3万元(含)以上的,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签,财务部门审核后报联系或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创收经费是指按照学校相关政策,单位(部门)通过提供社会服务或受到学校奖励获取的集体所有收入。创收经费主要用于弥补教学科研不足,发放劳务酬金和福利以及提取发展基金等,其中提取发展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创收经费总额的10%

创收经费应依据学校创收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按照一定的决策程序,由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单位(部门)预算经费支出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是作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单位(部门)违反本规定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未按经费审批权限和财务审核权限使用预算经费;

()未按经费使用规定使用预算经费;

()擅自改变专项资金项目用途;

()擅自执行没有落实经费预算的项目。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591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