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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航委发〔2015〕14号《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指挥部工作规程(试行)》
字体【 】  【编辑日期:2015-09-30】 【来源: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 【 关 闭

 

中共成都航院委员会文件 

成航委发〔201514

关于印发《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指挥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部门):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指挥部工作规程(试行)》经学校2015年第5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5月14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基本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印发的《四川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及投资计划;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质量、造价、安全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根据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学校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执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本建设管理坚持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程序规范、运行公开的原则,实行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是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的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制度;审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按照学校预算管理权限,审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投资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校务会是基本建设行政议事的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基本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组织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审定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招投标以及项目建设方案等重大事项;按照学校预算管理权限,审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和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基建指挥部”)是基本建设的辅助决策机构,负责审核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和新增投资;依据学校授权研究决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暂列金使用,组织协调基本建设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基建处是基本建设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拟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基建项目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负责拟定新增基建项目立项方案并按程序报批;研究决定授权范围内的基建项目工程变更和暂列金使用;负责基建项目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移交、保修、建设档案归档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是基本建设工作的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对基本建设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规划及立项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是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按照“科学发展、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把握节奏”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编制和修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具有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由基建处组织拟定并论证、咨询,经基建指挥部审核后提请校务会审定、教代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批。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完成后,依照有关规定报批报备。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立项、报规、报建等规定,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复文件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如有以下重大变化,应重新审核报批:

()投资额度超过批复总投资百分之十;

()建设性质、地点、规模以及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

()超过批复建设年限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须根据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按照申请单位(部门)提出、基建处组织论证并提出预审意见、基建指挥部审核、校务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等程序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后,其功能、标准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调整。经论证确需调整的,应由申请单位(部门)按照上述立项管理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及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须报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施工手续(证照)。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施须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成本等得到有效控制,确保项目合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工程信息等得到有效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基建处应先行组织对电梯、消防、防雷、环保、节能、人防、规划等专项进行验收,并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共同进行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查验合格后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产、使用功能等移交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基建处依据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拟定年度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方案,经基建指挥部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依据年度基本建设预算方案制订分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方案,经基建指挥部审核并报校务会审批后严格执行。在项目资金额度和使用方案内,基建指挥部依据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和项目实际情况可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在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执行中因工作需要新增工程项目的,按照学校基本建设立项报批制度进行立项,所需资金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暂列金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调整、技术核定、签证以及政策性因素变化等原因确需使用暂列金的,在项目合同约定暂列金额度内按照单项使用金额授权审批:

()单项使用3万元(含)以下的,由基建处主要负责人按照暂列金使用管理程序审批;

()单项使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按照暂列金使用管理程序审批;

()单项使用10万元以上的,由基建指挥部按照暂列金使用管理程序会议审批。

第二十四条 单项使用暂列金的累计审批额度,依据项目合同金额确定:

()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基建处主要负责人累计审批额度控制在暂列金总额的20%以内;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累计审批额度控制在暂列金总额的30%以内;

()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以1000万元以内项目暂列金累计审批额度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合同金额追加5万元暂列金审批额度。单项使用暂列金的最高累计审批额度,基建处主要负责人不超过70万元,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不超过80万元;

()项目暂列金中超过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和基建处主要负责人累计审批总额的部分,由基建指挥部按照暂列金使用管理程序会议审批。

第二十五条 在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合同暂列金不足需要追加预算的,基建处应根据后续工程需要拟定项目预算追加方案,经基建指挥部审核后,按照下列追加预算额度确定审批权限:

()追加预算额度比例在合同金额10%(含)以内的,报校务会审批;

()追加预算额度比例在合同金额10%以上的,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结算价款在合同约定价款内的,按照学校预算资金使用审批规定支付价款。结算价款超出合同约定价款的,按照下列超支价款额度确定审批权限:

()超支价款比例在合同金额10%(含)以内的,报校务会审批;

()超支价款比例在合同金额10%以上的,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须严格执行合同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进行:

()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工程预付款原则上为合同金额的10%;

()工程进度款的累计支付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80%;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工程款原则上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5%,剩余5%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已履行完质保义务后,无息清算支付质保金。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为准。根据基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经学校基建、审计等多部门会签后,财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二十九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价款: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

()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

()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

()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的制度体系,加强对招标评标、工程变更及签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重点环节的防控,强化对基本建设全过程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制度,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和招标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自觉遵守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监督职能:

()纪检监察审计处应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其他建设过程的审计工作,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财务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督,严格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工作;

()基建处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在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并自觉接受校内师生员工的民主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由基建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指挥部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切实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基建指挥部”)是依据学校授权,对基本建设管理行使组织协调职能的辅助决策机构。指挥长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基建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基建、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发展规划、信息技术管理、武装保卫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基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基建处负责人兼任。

第三条 基建指挥部的职责与权限:

()审核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可行性建议或决策方案;

()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需求方案及建设方案等;

()论证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组织协调工程项目招投标等;

()协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施工准备、图纸会审、专项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等;

()审核基本建设年度资金预算和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在预算范围内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建设资金;

()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追加方案;

()研究处理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和项目决算中的重要问题,审议通过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告;

()依据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审批使用工程项目暂列金;

()及时协调解决基本建设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对涉及的重大问题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审批。

第四条 基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基建部门负责组织校园规划的编制(修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批,以及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移交、保修、建设档案归档等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预决算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负责竣工项目的功能验收、资产接收和管理等工作。

()后勤服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的临时用水、用电等基础性保障工作。

()发展规划部门参与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和咨询等工作。

()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工作中网络、广播、音响、多媒体等弱电系统的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

()保卫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校园出入管理、消防、保卫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建指挥部以会议决策的方式行使组织协调职能,研究决定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工作事项。基建指挥部实行例会制度:

()会议成员为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指挥部成员单位其他人员和其他单位人员可作为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指挥长请假。

()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会议应提前一天通知参会成员,如遇重要情况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会议议题由基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报指挥长审定。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基础上的首长负责制,研究决定基本建设工程变更、资金调整等重大事项时须实行表决制。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等方式,以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列席人员可对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基建指挥部办公室应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

()会议成员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保密职责,重要会议事项或决定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或扩散。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须派员固定列席基建指挥部会议,对基建指挥部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定,对涉及工程变更、资金调整等重大事项行使否决权。

第七条 本规程由基建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