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成航院发〔2015〕96号
关于印发《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于后,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9月29日
成都航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印发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的配置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建设节约型校园,更好地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原《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校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成航院发〔2012〕172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学校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配置,由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调配。
第三条 配置范围:学校各单位(部门),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配置原则
㈠ 工作需要的原则。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根据工作岗位、人员编制、工作实际需要配置。
㈡ 勤俭节约的原则。办公设施的配置,应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办公设施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的中档物品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环保型产品。特殊情况或国产品牌在技术上达不到要求的,经审批后可采购进口产品。
㈢ 统筹安排的原则。现有办公用房、办公设施未达到或超过配置标准的,学校逐步调整解决。
㈣ 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配置标准
㈠ 校级领导
1.办公用房:1人1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2.办公家具:可配置木制办公桌(带附柜)1张,办公椅1张,桌前椅2张,沙发茶几(单人沙发、双人沙发、三人沙发各1张,茶几和茶水柜各1张)1套,文件柜(带衣帽柜)1套。
3.办公电话:每人配置固定电话1部。
4.空调:配置冷暖空调1台。
5.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便携式计算机1台,普通A4打印机1台,碎纸机1台。
㈡ 单位(部门)领导
1.办公用房:单位(部门)领导在条件允许时可1人1间,但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2.办公家具:可配置木制办公桌(带附柜)1张,办公椅1张,桌前椅1张,三人沙发1张,茶几1张,文件柜(带衣帽柜)1套。
3.固定电话:每间办公室配置固定电话1部。
4.空调:每间办公室可配置冷暖空调1台。
5.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便携式计算机1台,普通A4打印机1台。
㈢ 专家型人才及教授
1.办公用房: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国家级教学名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等专家型人才,在条件允许时可1人1间;教授、正高级工程师、博士研究生,一般2人1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2.办公家具:可配置木制办公桌(带附柜)1张,办公椅1张,桌前椅1张,三人沙发1张,茶几1张,文件柜(带衣帽柜)1套。
3.固定电话:每间办公室配置固定电话1部。
4.空调:每间办公室可配置冷暖空调1台。
5.办公自动化设备:每人可配置便携式计算机1台,每间办公室配置普通A4打印机1台。
㈣ 其他教职工
1.办公用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一般集中办公,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2.办公家具:教师可配置隔断式的办公桌1张,办公椅1张,两人共享铁皮文件柜1套;其他教职工可配置办公桌1张,办公椅1张,两人共享铁皮文件柜1套;部分面向师生直接服务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办公家具。
3.固定电话:一般情况下,一个房间配置1部固定电话。
4.空调: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办公室配置空调申请,空调数量和功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办公自动化设备
⑴ 计算机
①教师岗位的在岗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配备便携式计算机1台,每个教研室原则上可再配置1台公用台式计算机。
②在编在岗的工勤人员:一般一间办公室配置1台台式计算机。
③除教师岗位和工勤人员以外的其他在岗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配备便携式计算机1台,或者申请配备台式计算机1台,只能二选一,但配备便携式计算机的人员不超过该类人员总数的50%。
④ 各部门配置的计算机数量不得超过本部门实有人员数(教研室配置的公共台式计算机和实验实训室的计算机数量不计算在内),如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超比例配置计算机的,须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⑵ 打印机:按办公室配置,每间办公室配置一台普通黑白A4打印机。如有票据打印业务,可申请配置针式打印机;彩色激光打印机及大幅面的激光打印机从严控制,原则上没有特定需求不予配备;党委行政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可适当增加配置数量。
⑶ 传真机:根据单位(部门)工作需要,原则上一个单位(部门)可以配置1部传真机。
⑷ 扫描仪、碎纸机、照相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媒体显示系统(含投影仪)等自动化办公设施:根据单位(部门)工作需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配备,部分设施全校共享。
第六条 办公设施的申购和更新
㈠ 办公设施的申购。学校各单位(部门)添置办公设施,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和采购管理办法确定采购预算并实施采购。办公设施日常管理及维护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
㈡ 办公设施的更新。申请更新办公设施原则上要达到本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的一般不予更新;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办公设施,如还能继续使用,一般不予更新;经批准更新的,实行报废一件更新一件;拟报废的办公设施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与处置。
㈢ 办公设施使用年限。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不低于15年;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计算机、饮水机为5年,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为6年,扫描仪、传真机、碎纸机、投影仪、数码摄录设备为8年,会议室音响设备、电视机、空调为10年。
㈣ 计算机使用效能激励办法:个人用计算机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学校给予使用人一定金额的设备效能奖励,超期使用第一年、第二年按500元/年奖励,超期使用第三年按600元/年奖励,第四年以后按700元/年奖励。超期使用满1年,使用人向国有资产管理处递交奖励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交财务处计发。
㈤ 不向学校申请配置计算机的教职工(工勤人员除外),可按使用效能激励措施的规定申领设备补贴,但在申领设备补贴的年度内不得再申请学校为其购买计算机。
第七条 办公设施移交(交接)管理规定
㈠ 必须办理资产移交及调拨手续的人员包括:校内调动、退休、调离学校、出国、自动离职、因病长期休养、停薪留职等。
㈡ 校内调动的人员按照以下方式办理办公设施移交手续:
1.个人用计算机:职工在校内单位间调动时,个人使用的计算机随人带入调入单位继续使用,由调出单位负责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2.其他办公设施:职工在校内单位间调动时,除个人使用的计算机之外的其他办公设施均留置于原单位,在原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原单位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备案手续(若本单位不需要,须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
㈢ 退休人员按照以下方式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1.便携式计算机:本人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按资产折旧的现值购买(目前按平均年限法折旧),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资产处置手续,财务处负责核算资产折旧的现值并收取。
2.其他办公设施:职工退休前应将除个人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之外的其他办公设施移交本单位接收人员(若本单位不需要,须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办理移交手续。手续完毕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在退休单上签字,组织人事部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3.因工作需要由学校返聘继续从事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的人员,如需要继续使用本人原使用的办公设施,应先按退休资产移交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再由聘任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借用手续。聘任期满时,由聘任单位负责收回借用资产,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借用注销登记。
㈣ 调离学校、出国、自动离职、因病长期休养、停薪留职等人员按照以下方式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1.便携式计算机:本人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按资产折旧的现值购买,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资产处置手续,财务处负责核算资产折旧的现值并收取。
2.其他办公设施:除个人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之外的其他办公设施均应移交本单位接收人员(若本单位不需要,须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办理移交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后组织人事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㈤ 在岗去世人员的办公设施移交工作由原单位领导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账目移交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确认后组织人事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其他
㈠ 常用办公设施配置,参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确定办公设备配备的数量及上限价格,并随市场价格变动作适当调整,与年度办公设施计划同步下达。
㈡ 各单位(部门)管理或使用的房屋,不论是否在核定标准范围以内,如该房屋实际上没有使用且闲置达三个月以上的,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收回另作调配。
㈢ 现有办公设施配置超过本标准的,在未进行调剂之前暂继续使用。现有办公设施配置未达到本标准的,根据单位(部门)实际需要、各单位(部门)实际占用率与学校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金配置。
㈣ 本配置标准中的办公设施配置为单位(部门)办公的常用办公设施配置,单位(部门)因特殊工作性质所需要的办公专业设施配置不在本规定之内。因特殊工作,确需增添其他办公设施的,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㈤ 除便携式计算机之外的其他办公设施,原则上不得搬离办公场所,严禁私自转借、出租和变卖。
㈥ 本单位(部门)不需要的办公设施,均应及时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私自占用办公设施,否则视情节按原价收取1-3倍的私占费。
㈦ 新增单位(部门)或新进人员所需办公设施,优先用学校存量办公设施调剂解决。
㈧ 每位教职员工原则上只安排一处办公地点、配置一套办公设备,不重复配置。
㈨ 利用横向科研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添置的办公设施,产权归学校所有的,统一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办公设备处罚条款由学校组织人事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若本办法内容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