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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航院发〔2015〕95号《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字体【 】  【编辑日期:2015-11-13】 【来源: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 【 关 闭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成航院发〔201595

 

 

 

关于印发《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于后,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9月29

 

 

 

 成都航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2015年11月3印发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成航院发〔201593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对经营性无形资产监督其保值增值。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五条  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㈠ 该资产在促成学校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㈡ 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校名、校誉、校徽、域名等按无形资产管理。

㈠ 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㈡ 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㈢ 著作权(亦称版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㈣ 非专利技术(亦称专有技术):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㈤ 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取得(包括有偿、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

㈥ 软件:学校购入或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失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按无形资产管理。

㈦ 特许经营权:学校所属经济实体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第三章 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对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㈠ 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㈡ 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办理无形资产产权确认手续。

㈢ 负责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账。

㈣ 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等。

㈤ 负责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㈥ 参与学校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㈦ 检查、指导二级归口管理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是学校无形资产资金管理和账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做好无形资产的资金和账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协调一致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二级归口管理,根据无形资产的类别划分二级归口部门,由二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主要职责是:

㈠ 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㈡ 负责登记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明细台账(备查账)。

㈢ 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㈣ 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组织鉴定。

㈤ 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

㈥ 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㈦ 参与学校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任务分工如下:

㈠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软件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的归口管理。

㈡ 科技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的归口管理。

㈢ 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商标权、校名、校誉、校徽等的归口管理。

四川成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特许经营权的归口管理。

㈤ 现代教育与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域名等信息化领域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要明确管理职责,严格分管领导责任,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㈠ 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

㈡ 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㈢ 提出处置申请。

㈣ 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和处置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  学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考虑经费可能并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五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十六条  对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徽等)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学校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合理取费,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依法收回。

第十七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处或界定申请。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十九条  学校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二十条  学校处置无形资产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㈠ 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申请报告;

㈡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㈢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㈣ 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㈤ 学校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无形资产根据需要应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每年年度终了还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登记无形资产的备查账薄,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㈠ 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学校创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㈡ 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在以后的年限内不会恢复;

㈢ 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根据多方面充分论证分析,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值予以核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㈠ 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已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

㈡ 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应定期向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学校应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无形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账簿体系,在不同的管理部门分设总账、明细账、台账和备查账等,并根据需要设计有关表格等原始单据。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㈠ 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

㈡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其成本。

依法取得前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㈢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证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证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证、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三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应按以下情况处理:

㈠ 为增加无形资产的使用效能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展其功能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㈡ 为维护无形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漏洞修补、技术维护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除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以外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㈠ 学校采用年限平均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学校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学校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表》确定(见附件)。

㈡ 学校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减少的当月,不再摊销。学校对于取得的单位价值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取得的当月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摊销。

㈢ 无形资产全部摊销后,无论能否继续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均不再摊销;核销的无形资产,如果尚未全部摊销,也不再继续摊销。

㈣ 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重新计算摊销额。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摊销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当月对账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均暂停办理无形资产入账手续,当日内完成无形资产对账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当月累计摊销报表,财务处按照报表记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表

 


 

附件: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表

 

序号

资产名称

摊销年限(年)

备注

1

专利权

 

 

 

发明专利

20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0

 

2

商标权

10

 

3

著作权

50

 

4

土地使用权

不摊销

 

5

应用软件

5

 

6

特许经营权

合同约定

 

7

非专利技术

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