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学院首页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川财资产[2017]20号《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字体【 】  【编辑日期:2015-11-13】 【来源: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 【 关 闭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财资产[2017]20号

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管理,加 快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经济社会发 展、物价水平及有关政策变化情况,我们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 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印爰绐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健全预算 支出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而 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 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是指满足行政事 业单位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专业设备和家具。

第四条 本标准按照厉行节约、科学合理、保障需求、提高 效率的原则制定,是省级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 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等工作的基本侬据。

第五条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上限标 准、价格上限标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实物量上限标准依据单位办公室(会议室、接待慢)数量, 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编制数内实有人数、人员职级,内设机构数 等综合设置,是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

价格上限标准依据市场价格并参照政府采购价设置,是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最高限价。

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依据设备和家具产品使用频率、耐用程度 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等综合设置。已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但可 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经鉴定 无法继续使用或继续使用维护成本过高需要提前报废的,按资产 处置程序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在标准内配置资产,优 先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 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配置办公家具应当符合简朴、耐用、 环保的要求,充分考虑办公室布局,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 用名贵木材、高档皮革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家具涉及政府采购的,应 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七条 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 平及有关政策变化情况”适时更新

第八条 耒列入本标准的其他资产,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 严控制的原则,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和财力情况等,在 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各类临时机构原则上不予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所需设 备家具由相关单位调剂解决。

单位因特殊办公业务需要,新增资产配置标准高于本标准

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厅专项审批。涉密资产根据保密 工作实际需要配置。

单位现有办公设备和家具超过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在 超标配置的办公设备和家具报废前,不得更新购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设备的,应 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数量。

第九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 理工作,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和资产报表的统计报告工作,对 购置、调入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经报批处置的资产调 整资产和财务台账,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做到账 卡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1811日起施行。《四川省省级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如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川财 资产〔2015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 标准表!

附件下载:川财资产【2017】20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