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财资产[2017]20号
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管理,加 快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经济社会发 展、物价水平及有关政策变化情况,我们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 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印爰绐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健全预算 支出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而 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 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是指满足行政事 业单位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专业设备和家具。
第四条 本标准按照厉行节约、科学合理、保障需求、提高 效率的原则制定,是省级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 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等工作的基本侬据。
第五条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上限标 准、价格上限标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实物量上限标准依据单位办公室(会议室、接待慢)数量, 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编制数内实有人数、人员职级,内设机构数 等综合设置,是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
价格上限标准依据市场价格并参照政府采购价设置,是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最高限价。
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依据设备和家具产品使用频率、耐用程度 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等综合设置。已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但可 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经鉴定 无法继续使用或继续使用维护成本过高需要提前报废的,按资产 处置程序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在标准内配置资产,优 先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 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配置办公家具应当符合简朴、耐用、 环保的要求,充分考虑办公室布局,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 用名贵木材、高档皮革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家具涉及政府采购的,应 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七条 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 平及有关政策变化情况”适时更新。
第八条 耒列入本标准的其他资产,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 严控制的原则,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和财力情况等,在 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各类临时机构原则上不予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所需设 备家具由相关单位调剂解决。
单位因特殊办公业务需要,新增资产配置标准高于本标准
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厅专项审批。涉密资产根据保密 工作实际需要配置。
单位现有办公设备和家具超过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在 超标配置的办公设备和家具报废前,不得更新购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设备的,应 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数量。
第九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 理工作,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和资产报表的统计报告工作,对 购置、调入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经报批处置的资产调 整资产和财务台账,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做到账 卡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省级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如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川财 资产〔2015〕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 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