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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修订)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6日  来源: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对《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试行)》予以修订。

第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学校加快实现建设“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航空特色鲜明”的发展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学校党委要将教代会工作列入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年度计划,定期研究、及时协调和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 校长应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行政部门应大力支持教代会工作,每年在教代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教代会监督,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以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和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与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调整和分配办法(方案),以及福利费管理使用等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监督巡查教代会通过的决议、提案执行和落实情况;

(七)讨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教代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建议和提案,学校及教职工应认真执行。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凡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及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人数原则上按教职工总数的15%~20%,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教师代表比例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及其他各界人士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 根据教代会需要,学校党政领导、工会有关负责人以及团委和民主党派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可协商下达各有关单位(部门),由该单位(部门)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如未当选可作为列席代表。届中任职且不是代表的校领导和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增选为代表。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分配按照各分工会教职工人数占学校总人数的比例确定。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全体教职工赞成票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接受分工会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同届教代会一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依据下列情况选举、更换或撤换代表:

(一)因工作需要在分工会各单位(部门)间发生工作调动的,代表资格应予以保留;

(二)因调离学校或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校一年以上,或在分工会间发生工作调动,或因提出辞去代表申请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职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分工会应及时进行补选;

(三)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因严重失职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分工会应以教职工大会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进行补选。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不是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中层干部、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会主席等作为大会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教代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知情权、发言权,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提案权。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如因履职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应付;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决定,完成教代会交予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认真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诉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职情况,接受评议和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 教代会主要组织形式是全体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5年,按期换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大会实到代表超过应到代表总数的2/3方为有效。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召开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和工会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会议筹备方案,报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讨论并经校党委同意后,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征求代表意见,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进行选举、表决或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应到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根据议题内容,表决方式可采用投票、举手、鼓掌通过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上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一般为19-29人,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应占多数,中层及以上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1/2。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委预备候选人,报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其中,校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和秘书长人选。执委会委员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执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可召开,执委会的表决、选举须经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执委会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三)指导和监督二级教代会。

教代会闭会期间在职权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相关问题,由执委会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有关决议、决定需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一般为11-23人,由校领导、校工会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等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执行主席1-2人。

第三十条 教代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委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并对教代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专委会成员一般由工会委员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提名并经教代会通过后产生,也可聘请部分熟悉业务的教职工参加。专委会成员一般为3-5人,设主任1人,主任一般由工会委员会委员担任。专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同教代会届期。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按照不同情况划分代表团并推选团长,团长的职责包括:在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并汇报讨论意见;完成大会期间执委会交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大会有关文件资料应当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工作经费在学校行政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执委会与工会委员会合署办公。秘书处设在校工会委员会,在执委会领导下会同校工会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做好相关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大会闭会期间协助配合执委会和专委会开展工作,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监督、指导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向校党委汇报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针对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绩效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征集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其中,集中征集的提案由校工会在教代会召开前下发征集通知。

第三十八条 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并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经提案代表人所在代表团团长审核后提交。

第三十九条 校工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

第四十条 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按一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提案人。提案代表人如对提案复文有不同意见,可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反映。如属于经努力能够解决而未得到解决的问题,可提请重新办理。

第四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情况,并向执委会和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七章  二级教代会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的单位(部门)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80人(含80人)以下的单位(部门)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在本单位(部门)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执委会的指导。

第四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入选资格、条件与学校教代会代表的任职资格、条件相同。二级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20%-50%。学校教代会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四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与义务,与学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在本单位(部门)范围内相对应。

第四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单位(部门)二级分工会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二级教代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两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教代会闭会后一周内将有关会议材料送校工会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补充、修改、解释权属教代会。校工会负责对本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四届五次教代会和2021年第15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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