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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8日  来源:  

关于印发《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1月3日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部门)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应当先向原处理部门申请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可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也可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或再申诉。其中,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如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仍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再申诉。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教职工收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申诉应由教职工本人提交申请。本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提交申请。

第四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或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以及不得加重对申诉人处理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诉期间原人事处理继续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从教代会教职工代表中产生,总人数为11人。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工会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职工代表担任,委员会主任同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由校工会征求各方意见推荐提出,由教代会(或教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委员候选人推荐时,应注意男女、年龄、职称、专业、各分工会等结构合理。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三)组成申诉处理工作组审理申诉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向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五)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教职工如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复核结果不服,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职称或职务评定;

(三)不予奖励或撤销奖励;

(四)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可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教职工应当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逾期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可延长期限。

第十二条 申诉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副本2份,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和复核决定等复印件。申请可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诉人当面提交申请书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三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部门和复核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拟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申诉日期;

(五)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诉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范围;

(二)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申诉提交日期在规定期限内;

(四)申诉人属于学校人事管辖范围;

(五)申诉材料齐备。

申诉如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将不予受理。其中,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补交的全部材料,申诉人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材料。申诉人按照要求和期限补交全部材料后,其申诉应予受理。

第十六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撤诉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在接到申诉人撤诉申请后,作出终结申诉处理决定,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原处理部门和复核部门。申诉申请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受理自申诉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诉人申请副本送达原处理部门,原处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人申请副本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并提供当初作出决定时的依据和有关材料。原处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无证据。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组成申诉处理工作组审理案件。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从委员名单中指派,必要时也可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最低不少于5人。申诉处理工作组组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相关委员担任。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同时,申诉人、与原人事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申诉人或原处理部门、复核部门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

(二)与原人事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诉人或原处理部门、复核部门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人是否需要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处理工作组其他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是否需要回避,由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调查和审理。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原人事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恰当;

(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单位有无超越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此外,申诉处理工作组还应当对复核决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审理期间,有权要求原处理部门提交答辩材料,以及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有关部门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据。

申诉人有权进行必要的陈述和申辩。对于重大、复杂的申诉案件,申诉处理工作组可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申诉审理意见。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

申诉处理工作组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申诉处理决定书未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诉处理工作组的处理意见,视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处理决定恰当处理、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

(二)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或属于超越、滥用职权作出处理的,责令原处理部门撤销原人事处理;

(三)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或处理明显不当的,责令原处理部门变更原人事处理;

(四)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相关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处理。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仍然不服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本办法再次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加盖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人事处理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申诉处理工作组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写明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

(一)直接送达原处理部门,并由部门负责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申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无法联系到申诉人本人的,可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接收或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事由和日期,同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申诉人住所或其所在单位并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邮寄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除维持原人事处理外,原处理部门应当在申诉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30日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对教职工作出错误人事处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原处理部门逾期不执行的,申诉人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执行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原处理部门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人事部门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申诉人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时效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所称的“以内”包含本数。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双休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双休日或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申诉申请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第四届第二次教代会联席会议通过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航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2019年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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