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校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校务公开工作质量,在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推行院务公开,进一步加强学院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院委发[2001]11号)的基础上,根据教监[2002]1号、川委办[2000]92号、川委办[2002]10号、川教委办[2002]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校务公开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院指导方针,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政治建设,规范学院管理,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深化教育改革,确保稳定和发展的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校务公开的目的是进一步扩大教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渠道,切实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和领导干部的积极性,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 推进校务公开的指导原则是:
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根本指导方针;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动员教职工广泛参与;
必须与学院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依法治校和学院的改革、发展结合起来。
第五条 推进校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是:实现公开工作的“一化、三性、两延伸、四结合”。一化,即规范化;三性,即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两延伸,即向系、处级和组、室延伸,向学院管理全过程延伸;四结合,即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与评议、选拔、任聘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相结合,与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落实教代会职权相结合,与健全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
第六条 校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院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和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校务公开的实施负主要责任,院纪检监察和工会负责校务公开的组织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研究制定校务公开重要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工作计划及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检查、督促、协调校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校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总结、推广校务公开工作经验,表彰先进;负责校务公开的考核工作和责任追究工作,研究提出校务公开奖惩意见。
第八条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工会,其职责是承担校务公开的日常具体工作。负责起草校务公开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协调校务公开具体事务,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了解、转达、反馈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管理校务公开专栏;做好校务公开考核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奖惩建议;做好校务公开经验总结、推广和表彰先进的具体工作;配合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做好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负责校务公开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条 建立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全院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监督小组的职责是研究制定对全院校务公开实施全过程保证监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经学院党委批准后,负责抓好落实;参与重要的校务公开活动,检查了解校务公开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有着单位和部门整改;参与研究校务公开的重大问题和校务公开的考核工作;协助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做好校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监督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由院纪检监察审计室承担。
第十条 建立校务公开工作责任制。院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校务公开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对业务范围内的校务公开工作负组织实施责任。全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抓校务公开工作的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与奖惩任免挂钩。
第十一条 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校务公开必须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来进行,公开的重点是有关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涉及教职工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有关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教职工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规划及实施方案、重大问题的决策;
2、教师、干部聘任、职称评定、晋级晋职、选先评优事宜;
3、学院事业费预决算、财务收支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事宜和学院基建招投标情况;
5、教育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6、招生考试事宜;
7、学院两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
8、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9、涉及保送生、特长生、奖学金、困难生减免学杂费等学生切身利益的有关事宜;
10、涉及住房、奖惩、福利等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承担的校务公开主要事项:
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范围以及暂时不宜向外公布的事项外,凡是与学院改革发展、学院管理和师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各单位、各部门应承担的校务公开事项主要有:
1、党委院部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对校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执行党政工联系会议的情况;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规划及实施方案;重大问题的决策。学院行政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方案、措施;行政工作报告;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学院重大事件等。
2、组织人事部、离退休管理办公室:党的组织发展;民主评议干部;评先评优;干部的选拔任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人员招聘;职称评定;校内津贴补贴;年度考核;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管理使用情况等。
3、纪检监察审计室: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校务公开实施全过程监督保证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等。
4、计财处:学院事业经费预算、决算、财务收支情况;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和收费的标准等。
5、教务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学生考试;教材采购供应;学生专升本情况;教育教学成果和教育科研论文评定等。
6、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招生录取;毕业生就业等。
7、学生工作部、机械工程系、电子工程系、计算机工程系、建筑工程系、管理工程系:学生管理制度;学生奖惩;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和补助等。
8、基础教学部:体育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等。
9、新区建设办公室:新区校园规划和实施方案;基建工程招投标等。
10、后勤管理处: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管理;水电气收费标准;离休干部公费医疗和教职工医疗保险;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各类主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大宗物资材料采购等。
11、保卫处:校园治安管理办法和举措;校园安全工作;学生医疗保险等。
12、联合办学办公室:计算机等级考试、继续教育的招生、考试情况等。
13、科技产业处:科技工作经费分配使用情况等。
14、实习工厂:实习教学和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等。
15、食品城管理处:物业管理规定;招商和收费等。
16、图书馆:图书资料采购等。
17、工会:教职工福利费使用;评先评奖等。
18、团委:团内评优评奖等。
第十三条 各系、处级单位,要根据校务公开的内容和承担的校务公开事项,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具体确定公开的形式和范围,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并送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和处理教职工对公开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答复教职工提出的疑问和要求,切实做到事事有回音,并有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校务公开的形式:
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完善教代会制度,落实教代会职权,提高教代会的质量和实效。
校务公开的其他形式有:
1、党政工联席会、中层干部会、教职工大会、离退休人员情况通报会等会议;
2、学院文件、简报、会议纪要、公告、通报、通知等公文;
3、校园网、广播、闭路电视、院报等媒体;
4、公开专栏;
5、信访、电话、咨询、领导干部接待,等。
第十六条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校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程序和等次评定的原则如下:
1、各单位各部门进行自查总结,写出自查总结材料,填写校务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2、召开教代会及工会干部、中层干部会议,对各单位、部门的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
3、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查各单位各部门的自查总结材料、相关文件、记录及工作情况统计表的基础上,结合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建议;
4、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单位各部门的考核等次。
5、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在教代会民主测评时优秀票超过50%以上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合格票超过30%的,一般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6、校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部门,学院党委、行政给予表彰和奖励。
7、校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行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也不得提拔担任高一级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 凡是违反本细则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院和社会稳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参照本细则的要求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内部事务公开。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