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航委发〔2010〕14号
成都航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为加快学院的建设发展提供制度保证,按照中纪委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制度,是指中央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学院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事项包括:
㈠ 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制定和调整学院建设发展规划(包括重大工程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3.学院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4.学生教育管理方面重大问题的处理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5.确定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6.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重大项目的实施
7.学院机构设置、调整以及人员编制的确定
8.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调动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9.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10.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推荐
11.制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12.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1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4.议定学院对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15.学院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和变更
16.学院领导班子建设以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7.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㈡ 重要干部任免
1.院级后备干部及处室助理以上干部的推荐、选拔及任免
2.处级以上干部交流、轮岗及挂职
3.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高级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安置
5.学院教学委员会以及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任免
6.其他应当经党委会(党委扩大会)或院领导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㈢ 重要项目安排
1.学院单项总投资5万元以上的重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2.一次性投资1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3.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4.校际、校企合作办学项目
5.学院重大无形资产转让和授权使用,以及学院以现金和资产进行的对外投资项目
6.学院贷款融资项目及还款计划
7.超过学院年度预算的项目
8.其他重大项目
㈣ 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院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及签订事宜
2.预算内10万元以上的款项支出
3.预算外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款项支出
4.全院教职工各项津贴奖金发放标准
5.学院大型活动经费预算
三、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集体决策的机构是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和院领导办公会。 其中,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对学院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院领导办公会讨论决定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党委扩大会)或院领导办公会决策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教职工和专家意见基础上,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㈢ 应由党委会(党委扩大会)或院领导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㈣ 集体决策的议决一般应采取票决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于带有重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后再次复议。
㈤ 会议一般不能临时动议或表决事项特别是重大议题。在紧急情况下临时作出处理或决定的事项,须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党委扩大会)或院领导办公会汇报。
㈥ 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一般应首先由主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人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㈦ 在讨论与参会人员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其本人应主动回避。
㈧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或院领导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具体组织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
㈨ 对于尚未正式公布决定以及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泄露,否则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㈩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须按照“明确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集体决策的形式、明确集体决策的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与会人员签字。记录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决策人、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
四、具体决策的责任追究与监督
㈠ 凡由于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或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以及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决策且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但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造成决策失误的。
㈡ 学院两级领导班子成员须自觉遵守本规定,个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将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㈢ 学院党委会(党委扩大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三重一大 规定
成都航院党委院部办公室 2010年4月1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