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成都航院委员会文件
成航委发〔2015〕17号
关于转发校工会《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试行)》经学校第三届教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全体党员干部、教职工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中共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5月27日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校长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 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㈡ 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㈢ 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㈣ 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办法(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㈤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㈥ 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㈦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建议和提案,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学校及教职工应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等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吸收采纳的情况。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根据《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相关要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原则上为教职工总数的15%。其中,教师代表比例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以及其他各界人士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按照各分工会教职工人数占学校教职工总人数的比例确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全体教职工赞成票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接受分工会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组,每个代表组推选1名组长,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届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内,依据下列情况选举、更换和撤换代表:
㈠ 因工作需要在分工会各单位(部门)间发生工作调动的,代表资格应予以保留;
㈡ 因调离学校、退休,或终止、解除与学校的劳动关系,或在分工会间发生工作调动,或提出辞去代表申请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职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分工会应及时补选代表;
㈢ 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分工会应以教职工大会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㈠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㈢ 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㈣ 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㈤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应付;
㈥ 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㈠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㈡ 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㈢ 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认真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诉求;
㈣ 及时向本单位(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和监督;
㈤ 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结果须经应到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议题,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与部分中层干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会议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承担以下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㈠ 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提出主席团、专门委员会组建方案及建议人选;
㈡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负责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
㈢ 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专题学习、业务培训、督促巡查,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㈣ 向学校党组织汇报学校民主管理工作情况,与学校行政沟通并协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㈤ 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检查和巡视,建立与教职工的联系制度;
㈥ 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在具有代表资格的人员中推选产生,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为11-23人,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组长,学校工会负责人和校级领导等,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执行主席2-4人。秘书长从主席团成员中产生,一般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秘书长、执行主席按照下列程序产生:
㈠ 工会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代表组意见基础上,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组成原则、人数和构成比例以及成员、秘书长、执行主席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定;
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秘书长候选人以及执行主席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㈠ 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㈡ 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议案进行修改;
㈢ 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㈣ 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㈤ 处理大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工会委员会委员、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组长、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等组成。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有业务专长的教职工列席。
联席会议一般由学校工会负责召集,工会主席主持会议,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成员出席方可召开。联席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处理问题的结果应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承担以下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㈠ 负责协商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要临时处理的重要问题,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㈡ 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㈢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案、决议等执行过程中需要协商的重要事项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㈠ 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学校负责人、学校工会或10名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由工会委员会组织协商并报学校党委确定;
㈡ 工会委员会将拟审议的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发给联席会议成员,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
㈢ 工会委员会收集意见后,交由有关方面研究或进一步修改形成议案;
㈣ 召开联席会议讨论议案,协商并形成决议;
㈤ 联席会议的决议结果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遇有异议,学校负责人与联席会议负责人沟通,协商一致后再组织实施;
㈥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组长负责将决议传达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教职工,并将决议实施结果反馈给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工作、生活福利、提案与决议执行巡视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并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为3-9人,设主任1人,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1人。主任一般由工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工会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熟悉业务的教职工参加。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该专门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同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
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撤换其专门委员会成员资格并及时补选。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㈠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征集提案,做好审议议案准备工作;
㈡ 审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㈢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㈣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决议的贯彻实施组织巡视监督活动;
㈤ 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执行临时性民主管理任务的需要,设置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待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后即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应向工会委员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议题,由学校工会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出,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征求代表意见。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确保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知情权。
第三十一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资料应当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补充、修改、解释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负责对本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航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