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是何时发布的?
答:《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7号是2008年12月26日发布的。
二、门诊特殊疾病所指的范围有哪些?
答: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按病种分为下列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依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见附件):
第一类: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第二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3、肾病综合症;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5、慢性白血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8、系统性红斑狼疮;9、血友病(限学生儿童)。
第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3、类风湿关节炎;4、高血压;5、肺结核;6、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7、糖尿病;8、帕金森氏症;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精神疾病:焦虑症、强迫症。
三、门诊特殊疾病如何申请?审核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理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后,应按要求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并确定审核期起止时间后生效。门诊特殊疾病每3个月办理一次审核,符合第一类病种的门诊特殊疾病每6个月办理一次审核。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定点乡镇卫生院)160元;
(二)第一类病种和年满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第三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不再逐次降低。
未到审核期结束时间提前结算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另行计算,不受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五、跨年度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结算是如何规定的?
答:结算跨年度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报销范围等发生变化时,以核准的审核期开始时的标准执行。
关于家庭病床
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是何时发布的?
答:《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8号是2008年12月26日发布的。
二、符合家庭病床申请的条件是有哪些?
答: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具有入院指征且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一)脑中风丧失行动能力的;(二)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的;(三)长期卧床不起或7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的;(四)恶性肿瘤晚期且行动困难的。
三、家庭病床实行的哪“三定”管理办法?
答:家庭病床实行定医疗机构、定审核期和结算时间、定月度支付限额的“三定”管理办法。
定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作为其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
定审核期和结算时间:家庭病床的审核期为6个月,审核期结束时应及时办理医疗费结算。
定月度支付限额:一个审核期内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月度支付限额为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