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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园地    
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27日  来源:  





 


川教厅办函〔202510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

现将《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5  6  24 

 

 

 

 

 

 

 

 

 

 

 

 

 





 



 

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以及教育部印发的《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结合四川省教育系统工作实际 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是四川省教育系统在应用《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工作中,针对各级各类学校(含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下同)在校园安全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隐患进行判定的指南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省内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是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判定和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 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常态化机制,通过自检和检查,及时


发现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判定和整治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定和整治工作负责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判定和整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六条 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判定

(一)直接判定(存在以下任意一条,则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2. 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包括儿童活动场所,下同)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或幼儿园儿童用房设置在四层及以上

3. 在教学楼 图书馆 食堂和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或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 规定的A 级的

4.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及防烟排烟系统等,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学生宿舍或午休室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

5. 施工实施电焊 气焊 切割 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与安全监管的

6. 电动自行车 电动平衡车 电动滑板等(含电池入楼(室)或电梯轿厢的;或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源线和电源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或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停放擅自改装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的

7. 教室 宿舍 图书馆 食堂等各类房屋建筑 在施工前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的,或在投入使用前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意见的 校园内的宾馆 饭店 商场(含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 营业的

8.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80%  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完全封堵的

9. 校园内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包括但不限于外窗被铁栅栏 铁丝网等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等情形)

(二)综合判定(存在以下任意 3 条及以上 则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的

2. 建筑之间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 80%

3.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设置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外的其他固定消防设施,并未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 或按要求应设而未设专业消防管理人员的

5. 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的

6. 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的

7. 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 50%

8. 防火门 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 50%

9.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的要求设置数量 50%

10. 高层建筑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防火门损坏率大于其


设置总数 20%

11.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的

第七条 学校校园周边环境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存在以下任意一条,则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学校建设在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段 泥石流地区洪水沟口或泄洪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的

2. 校园周边为山体且存在地下或露天矿山开采 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并开展有效的风险管控的

3. 学校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 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的

4. 高压电线 长输天然气管道 输油管道穿越或跨越中小学校的;或学校下面有地下矿山开采的

5. 输气输油管 各类污染源 高压电设施 生产经营储存易爆或有毒有害危险品场所与学校的最小间距不满足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

6. 学校与地铁 轻轨 高速公路 城市干道 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学校校园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存在以下任意一条则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校园内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或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房间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

未对校园存在的有限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室、半地下室 化粪池 电井)等开展危险源(因素)辨识 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校园内存在水池、湖区、河流等可能造成人员溺水的水体或冰体 未开展危险源辨识 未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未按照校内功能分区及校内车辆通行需求,分类实施车辆禁行、禁停、限行、限速管理的

未实施校内人车分离管理,且学生步行出入校门口与机动车出入口未在空间或时间上分开设置的 或校内运动场 教学 办公楼 食堂 操场 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与车辆通行路线,未在空间或时间上分开设置或未采取严格管控措施的

未按相关要求规范设置校门口车辆缓冲区及硬质防冲撞设施(阻车桩、拒马桩等)的

校园建筑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的设置和通行宽度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 或应急疏散通道被堵塞或堆积杂物的

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的

学校组织大型活动秩序失控或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大型


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

10 中小学 幼儿园校园未实现封闭式管理 校园内有职工家属楼且租售给校外人员住宿使用,未开展风险管控的

第九条 校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存在以下任意一条 则判定为校舍重大事故隐患)

1. 校舍建筑未按规定开展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性和抗震鉴定或经鉴定存在危险性的;地基基础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或存在滑动迹象的 部分承重构件存在损伤 裂缝或变形的 围护结构或悬挂物有倒塌或掉落风险的

2. 校舍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 或校舍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3.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 未按规范 标准要求进行鉴定 设计和施工,擅自改变学校用房用途或使用功能,擅自拆改墙、梁 柱、板等主体结构,擅自搭建构筑物或分隔房间的

4.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增加宿舍房间 超原设计标准增设床(铺)位的

5. 使用房屋鉴定结论为C D 级危房的;对鉴定为C D 危房且可能对周边人员、财产形成安全风险未采取防控措施保障安全的

6. 校舍屋顶超设计荷载限值堆放物品 或安装超大或超重设施设备的


7. 校舍楼内放置超过楼面设计荷载重量物品的

8. 校舍上人屋面外廊 楼梯 平台 阳台等临空部位无防护栏杆或防护栏杆高度 垂直杆件净距 防攀登构造 临空窗台的高度低于国家标准的 或栏杆锈蚀严重 连接处有松动 损坏迹象可能会导致防护功能失效等后果的

9. 未制定并落实体育馆、图书馆、活动中心、食堂、会议室 剧场 礼堂等大跨度钢结构建筑维护保养和安全评估制度的 育馆或剧场看台超载或防护设施有缺失缺陷的

10. 未按照规范进行校舍屋顶防水维修作业的

第十条 学校食堂(含小卖部、餐饮店等向学校师生提供食品的生产经营店 下同)食品与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存在以下任意一条,则判定为校园食品或燃气重大事故隐患)

1. 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企业、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企业未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资质,或食品生产经营资质已经失效的;

2. 未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或承包经营食堂转包、分包的

3.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或健康证已经失效的

4. 食品及原料进货(含食物成品 加工处理 存储 供货来源等无法追溯来源的;学校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及相


关追溯管理制度等落实可追溯机制的

5.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或采购国家和四川省禁止学校食堂生产经营的高风险食品以及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的

6. 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 不卫生 存在超范围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鲜榨果蔬汁;或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存在交叉污染,工具、器具、容器等生熟不分开,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未烧熟煮透的;或食品中心温度低于 70 度,学生餐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超过两个小时 或备餐操作时未采取措施避免食品受到污染;或员工带病带菌工作,未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的;或食堂内饲养和宰杀禽、畜、鱼等动物 可能造成食品污染情况的 或其他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不卫生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

7. 食品贮存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 导致因贮存不当造成食品及原料变质或受到污染的;或食品库房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

8. 存在未按规定贮存 使用食品添加剂 存在超剂量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或存在采购 贮存 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

9. 采购的餐具不符合标准 或未按标准要求消毒 或使用不合格的洗涤剂消毒剂的


10. 存在非食堂从业人员(含督导检查人员 其他人员)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食品加工处理区的;或学校未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未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进入食品处理区的

11.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 连接管等的;或未经许可,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的

12. 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存在以下任意一条则判定为校园实验或实训重大事故隐患)

1.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管理三级责任体系的;高校实验室未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

2.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实验室(实训场地)人员准入制度的 或实验(实训)人员在未取得安全准入的条件下进入实验室(实训场所)开展实验(实训)活动的

3. 未开展实验室(实训场所)重要危险源(包括各类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有毒有害化学品,各类易燃、易爆 有毒、窒息、高压等危险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辨识,制定风险分级管控方案并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分级分类;高风险等级实验室的备案与监督


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按等级实施安全检查 安全培训 安全评 条件保障等管理)的

4.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实训)时 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制定相应防护措施的

5.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建设 使用 转让涉及重要危险源实验室(实训场所)或设备的;或高校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 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未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的

6. 违规购买、存储、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重要危险源的

7. 在实验室(实训场所)内使用超出其安全许可范围的实验材料、设备或进行超出其安全等级的实验(实训)活动的

8. 未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 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落实重大设施设备(包括存储剧毒、易制爆化学品 危废贮存站 备案生物实验室,涉源场所,特种设备等设施设备及其配套设备)定期环评 检测、监测、维保的

9. 实验室(实训场所)内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 或大量使用危险气体且无气体浓度报警措施或报警措施失效的;或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不合格的 或超规使用危险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

10. 实验室未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落实应急与急救设施设备的,未配置安全防护用品的

第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校车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存在以


下任意一条,则判定为校车重大事故隐患)

1. 使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作为校车的;或校车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安全技术检验的

2. 校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或未每年接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的

3.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未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或照管人员未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的;或未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 学校未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的;或未建立落实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制度、安全行车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校车日常检修制度、接送学生交接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存在以下任意一条,则判定为校园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

1. 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 国家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或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2. 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 检测不合格 继续使

用的

3.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 继续使

用的

4. 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 未对其进行全面检


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5. 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存在以下任意一条,则判定为校园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1 开展特种作业,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学校聘请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公司或人员开展特种作业的

2. 开展特种作业前未按规定申报并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的

3. 开展爆破 吊装 动火 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未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的

4. 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作业审批 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第十五条 校园建设与维修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存在以下任意一条,则判定为校园建设或维修工程重大事故隐患)

1. 学校不具备校园建设与维修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而擅自开展建设与维修工程的

2. 学校建设与维修等工程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3. 学校建设与维修工程发包或者出租 未与承包单位 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4. 学校未对承包学校维修与建设项目单位或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 或未落实监管责任 未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的

第十六条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 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 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现实危险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章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方法与整改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本学校的重大隐患自查及判定工作;各地教育主管部门每学年至少应当对辖区内学校开展一次重大隐患检查及判定工作,做到全覆盖

第十八条 自查或检查中应成立不少于 3 人工作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结合现场证据讨论后 对事故隐患作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对于情况复杂的,各地县(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对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台账,并向当地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建立信


息管理台账,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治重大事故隐患。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治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整治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整治的机构和人员整治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排查整治情况及时向当地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学校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进行评估、验收;不具备条件的学校由当地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本指南第十八条方法组织判定、验收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指南,结合实际丰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含部委以及省属高校)

第二十三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公开选项 不予公开


抄送: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内部发送:厅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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